車位出租協議
Ⅰ 簽訂私人車位出租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出租協議怎麼寫
個人「汽車車位轉讓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與公證無關,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則協議就有效。而公證是指由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要經公證才生效的情形外,一般情況下不經公證不會對協議的本身的法律效力產生影響。
Ⅱ 什麼寫租車位協議
租賃合同
出 租 方:
身份證號碼:
承 租 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財產名稱:
***(詳細地址)001號車位。(以下簡稱車位)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年,出租方從二O一一年**月**日至二O一二年**月**日止將車位交付承租方使用,二O一**年**月**日收回。
租賃時間:全天(或上午8:00至下午8:00,這個看需要)。租賃期間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租賃時間,承租方需與出租方另行協商。
第三條 租金:每月人民幣*****元整。
租金交納方式:按年支付租金,於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如上述交付租金日期恰逢為雙休日或節假日,則需提前支付。)
第四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後,出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繼續履行本合同內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位使用權收回,否則將根據剩餘租期按租金的雙倍賠償承租方。
2、承租方租賃車位僅作為停車使用,不得用作他用,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將由承租方承擔。
3、若承租方逾期五天未交付租金的,將視同該合同自然終止。
4、若承租方提前終止合同的,租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車位所在地法院管轄。(管轄法院可以事先約定)
第七條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第八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出租方(簽字/蓋章): 承租方(簽字/蓋章):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二O 年 月 日 日期:二O 年 月 日
Ⅲ 車位出租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進出口不要被堵住
車輛安全要有個保障
其他問題都不是問題咯
Ⅳ 車位的租賃合同怎麼寫
車位的租賃合同一定要寫上租賃雙發身份,留下身份證明,標注租賃價格,時間,從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甲方乙方雙方責任規定等,詳情見下圖模板:
(4)車位出租協議擴展閱讀:
租賃協議是指某人(出租人)將標的物的佔有權或控制權(附帶或不附帶購買選擇權)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換取租金或其他給付的協議。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系借貸契約。
租賃協議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後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1. 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為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為雙務合同。這一特徵使之區別於借用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為承租人必須返還,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並沒有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即一般就不動產的租賃而言,導致承租人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據此規定,我國租賃合同的形式為:
1. 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是否做了約定,都視為不定期租賃。
Ⅳ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由於本例中第5號停車位屬於規劃審批的停車位,開發商有權通過協議出售、出租。因此,甲乙之間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合法有效。
(5)車位出租協議擴展閱讀:
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
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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