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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充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21:20

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件有什麼區別

一、變更內容不同

如果是想變更主合同的內容,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想要補充主合同的內容,簽署附件即可。

二、附件不同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主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三、協議不同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沖突或矛盾的,一般以補充協議為准,相當於對主合同的變更。

⑵ 合同補充協議範本

《XXX合同/協議》的補充協議
甲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⑶ 已簽訂好的合同,現在想補充合同內容,如何做

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原合同的補充協議,附在原合同的後面保存,需要時,一起拿出來.補充協議屬合同一部分,與原合同有同等效力.

⑷ 合同:補充協議是什麼

合同:補充協議是什麼?
1、牆體:住宅內部無任何裂縫;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進行確定的,由出賣人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保溫層牆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
2、管線:管線安裝與室內表面的平整,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任何管道的安裝不影響房屋室內表面的平整。
3、防水標准: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
4、配套設施:保證買方水、電、電話、閉路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並在一定時間內內保證煤氣、有線電視、寬頻網路入戶的正常使用,以及小區內清潔、保潔、綠化、排污、照明、信報箱等私用或公用設施正常使用。
5、小區規劃:買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共設施(停車場、加工層、園林綠化等)設計和用途;車庫、泳池、綠地等公共設施的權屬依據國家法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公共設施是小區配套,不允許用作營業性用途;商品房樓頂和外牆所有權歸全體業主,買方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無償使用,但不得在樓頂設置無線電發射及產生噪音或影響安全的設備和廣告設施;不得在外牆設置影響買方採光、通風、安全、景觀及產生噪音和污染的設施
房屋質量問題無疑是所有合同、條款中的重中之重。一旦發生重大問題,將會直接影響到購房者的入住、裝修。同時,由於建築主體結構的不可逆轉性,當您入住後再發現重大問題,往往為時已晚。因此在《補充協議》中約定房屋質量的內容是十分重要的。
以下問題務必要求開發商在《補充協議》做出明確陳述:
小區規劃面積問題水、電、煤氣(天然氣)開通時間
購房補充協議——房屋入住篇
我們通過整理網友提供的補充協議,將其中涉及收房入住的條款匯總如下:
1、交付程序(以下流程1-4步可在一天內完成,第5步視開發商而定,一般在收到入住通知書三天後可提供):
(1)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2)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如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入住條件有異議,可拒絕簽署) (3)買受人書面簽收「住宅鑰匙收到條」;(4)出賣人提供住宅質量備案表;(5)出賣人提供本住宅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6)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住宅的交付。
2、交付前的觀察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後,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並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評價與驗收:質量驗收、設施驗收、環境驗收、其他驗收。
3、延遲交付: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可以做出如下選擇: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繼續等待出賣人。詳見購房合同第八條
4、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後,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佔有權、出租權、收益權,並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
5、住宅質量保證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低標准。
6、住宅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低標准。
7、不可抗力明確說明(一般包括):
(1)人力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事件;(2)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規、政策的變化或因政府部門有關機構的行為而引致的延誤;(3)非出賣人原因,而供水、供電、供氣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氣等設施;
8、物業相關:物管公司、服務期限、管理費用(明細)、管理責任。

⑸ 簽訂合同補充條款

簽訂合同補充條款,也稱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盡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據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質量、價款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造成履行困難的情形下,才能通過「協議補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以利於主合同的履行,從而實現當事人訂立主合同的目的。
簽訂合同的補充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⑹ 合同 補充條款

可以的。我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補充條款是合同的一種,是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的。
為了避免以後產生糾紛,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⑺ 合同補充協議問題

這份合同條款就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加班費的結算方式,他們這樣做是違反勞動立法的,如果長期這樣做,你們可以帶著合同與加班證據等相關資料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們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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