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保護糾紛
Ⅰ 什麼是物權確認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1)物權保護糾紛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物權其實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權利,他是應運債權而生,如果沒有債權,就不會存在擔保物權,所以,擔保物權是一項從權利,具有從屬性與不可分性,針對他的糾紛的訴訟,就是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Ⅱ 物權保護糾紛的應有哪方法院管轄
不動產物權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Ⅲ 欠款案與物權保護糾紛一起有影響嗎
欠款糾紛與物權保護糾紛在法律上是兩個案由,會作為兩個不同案件,分案受理並審理,因此專一般屬來說兩個案件不影響。
但是,若欠款糾紛與物權保護案件,針對的同一案件標的,就只能以一案受理並審理。如車輛買賣合同糾紛,針對車輛買賣發生欠款,那法院會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並審理。
Ⅳ 物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也不適用於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因此下列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參考:
1、物權_網路
http://ke..com/link?url=-_kZtJmzUOw10yqj1vIe-zupRmmwEFm15JiBvu7vCidY_
2、訴訟時效_網路
http://ke..com/link?url=I4EDOcrCVeiCG8LxidhqhBcp7--
Ⅳ 房屋漏水,物權糾紛問題
一、解決的法律路徑
房屋發生滲漏時,解決的思路為:查找分析滲漏的成因——確定法律關系——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責任,這樣,便能有針對性地適用法律尋求到正確的解決方法。
二、常見的房屋滲漏原因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侵害;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
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這就影響到適用法律的選擇和訴訟的路徑。如果確定法律關系錯誤,就會導致確立案由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判決結果就會差之毫釐謬之千里。
三、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
針對上述常見的滲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四、不同的滲漏原因適用不同法律
1、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通則》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系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並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於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根據以上相鄰關系的規定,房屋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系歸納為:
(1)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鄰的一方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的義務。
(3)相鄰關系中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物權侵權原理和《民法通則》中侵權規定來處理。如果相鄰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依然不能構成物權上侵權行為,也就不能因相鄰關系的存在讓相鄰關系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要提供便利,這是一個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確認識。
(5)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遵守公平原則,互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損人利已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時的法律適用
共用水管的維修,除了人為破壞的情況由破壞人承擔修理責任外,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後,應當有專項維修資金來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該《辦法》沒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設施,那麼,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屬於共用設施呢?一是從法條看新辦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時明確 「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均屬於共用設施,可見該辦法沒有採用列舉窮盡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認定的情況。二是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雖然經過業主房內,但權利屬於該樓一側單元的共有人,性質屬於共用設施。如果否認其具有共用的性質,那麼就要承認業主對其擁有物權,物權的特徵是對世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中就明確對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不允許隨意修理拆卸,可見,業主是不能對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三是說上述管道是共用設施,還可以從戶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證,戶外的落水管同樣未列入新辦法之中,但它作為共用設施無人置疑,否則,戶外的落水管一旦毀損將無人修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貴港律師】http://www.lawtime.cn/guigang
Ⅵ 北京市房改房物權保護糾紛
本文系房產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紹:
王銀與甄美麗於1978年12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甄美麗與王煥煥系母子關系,王銀與王煥煥系繼父子關系。王銀共有三女,即王1王2王3。
訴爭房屋原為北京市建築材料公司所有的公房。
1998年5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申報戶主工齡的證明一份,載明:我單位職工甄美麗,1934年6月出生,1950年12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退休。直至1988年12月連續工齡為37年。我單位職工王銀,1928年7月出生,1949年5月參加工作。1983年5月離休。到1983年5月連續工齡35年。
1998年6月9日,甄和建築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建築公司(出賣方),甄(買受方),兩方根據1997年5月1日房改文件批復,就下列房屋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公司將訴爭房屋出售給甄,房價款2.9萬元。二、單位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同意甄享受如下優惠:1、工齡優惠;2、住房折舊優惠;三、雙方協商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清房款2.9萬元。
1999年1月28日,甄美麗取得房屋產權證,訴爭房屋登記在其名下。
2001年6月26日,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出具住房換名申請,其中載明:建築公司:經我單位決定將甄美麗所有的房屋挑換給我單位王煥煥同志,關於過戶等手續,敬請貴公司予以配合辦理。
2001年7月4日,北京市房地產公司出具購房人工齡證明,載明:王煥煥同志系我單位職工,76年參加工作,工齡26年。該同志在97年簡歷住房公積金。2001年7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醫院為王煥煥配偶出具購房人配偶工齡證明,載明:張震神同志系我單位職工,88年7月參加工作,工齡13年,93年建立公積金。
2001年7月7日,建築公司向石景山房管部門發出請示,其內容為:根據相關方管文件規定,我公司擬調已經依照97年成本價購房2戶:將訴爭房屋甄美麗調為王煥煥,新調兩戶均依照2001年每平米1560元成本價辦理購房手續。兩戶依照97成本價購房的辦理相應退房手續,請房改辦予以批准。
2001年7月9日,某房地產公司向該單位集團發出文件,載明:集團關於建築公司2001年向職工出售公房的請批復:北京建築公司,你單位的請示經研究後,同意你單位請求,請盡快和地區房管部門聯系,落實實施。你單位收繳的售房款及維修基金統一交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某集團分中心。特此批復。
2001年7月16日,賣方建築公司和買方王煥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載明:雙方根據2001年7月9日文件批復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一、建築公司將訴爭房屋出售給王煥煥,房價款5.2萬元。二、根據文件規定,公司同意王煥煥享受優惠條件。……雙方簽訂合同後,由公司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領取《北京市房產所有證》。待王煥煥交付全部購房款後,公司再將產權證交付王煥煥。
2001年7月16日,建築公司和甄簽訂調房協議,載明:經雙方協商,建築公司同意甄由現住的訴爭房屋辦理退房手續。由單位調給王煥煥居住,並辦理有關購房手續。雙方沒有協議之外的任何糾紛,互不補償。建築公司退給甄購房款2.9萬元。後甄將訴爭房屋退還給建築公司。
2001年9月19日,王煥煥取得訴爭房屋產權證,訴爭房屋登記在王煥煥名下。
2009年12月16日,北京某物業管理中心出具證明,載明:經查98年年供暖收費變更通知證實甄於98年3月17日與王煥煥兌換住房。
甄曾在2012年起訴王離婚。法院在2013年12月作出判決,其中該判決中寫有:「訴爭房屋原系牆體公司所有,曾經被原告的父親承租。99年1月28日,原告依照相關政策取得房產證,並將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01年7月16日,因將蓋房那個屋退還給建築公司,售房單位將該房屋收回,房款退還給甄,並將該房屋專售給王煥煥。2001年7月16日,王煥煥和售房單位簽訂售房合同,並在2001年9月19日取得房產證,現在訴爭房屋登記在王煥煥名下。」該民事判決書判決王和甄離婚。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王銀去世。
王去世後,王的子女將王煥煥和公司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房屋折價款66萬元。
庭審過程:
庭審中,建築公司提供了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關於出售共有住宅樓房取消標准價後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及其他有關房改的政策文件的,以證實當時過戶符合政策規定。此外,建築公司還提供了2000年11月28日的相關函件等,以此證明依照當時政策不需要王銀簽字即可將該房屋自甄美麗變更為王煥煥。
庭審中法院另查明,王煥煥為證實其為原承租人的事實,提供了97年9月29日、98年3月17日加蓋房管單位97——98年度供暖收費變動通知單位依據,對此各原告予以否認。王煥煥自認控制房屋。
王銀曾於2011年起訴甄美麗,請求確認訴爭房屋的過戶行為無效。法院經審理後於2011年9月13日做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了王金財的起訴,王銀不服上訴,中院維持了原裁定。
審判結果:
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安居房產律師網首席靳雙權案件點評:
安居房產律師網首席靳雙權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各原告主王的賠償是否存在事實及法律依據。
首先,並無直接證據證實訴爭房屋的原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的情況和歷史沿革,以及單位分配房屋的情況。但根據當時的政策參考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和供暖變動單及王煥煥單位出具的換名申請、工齡證明,並結合產權單位和甄、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調房協議,依據建築公司和其他被告公司作出的針對該房屋的申請等,可以認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相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正式訴爭房屋原權利人為王煥煥。對比建築公司提供的當時其他房屋調整變更情況,也能為此事實佐證。
其次,依照當時政策,甄將該房屋交回單位,由單位再次分配給王煥煥的行為,符合相關政策規定,且符合單位分配房屋一般做法。此行為也符合一般社會經驗。甄與單位、王煥煥進行上述行為,得到了有關部門的申請和批復等相關材料,因此不能認定王煥煥和甄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且根據生肖民事裁定書,訴爭房屋原產權單位為建築公司,而該公司和甄已經辦理了訴爭房屋退房手續,並將該房屋調配、出售給王煥煥,現王煥煥為房屋所有權人。而王銀並未提供證據證實甄取得訴爭房屋所有全系有權處分的合法行為。
最後,王銀和甄結婚多年,王銀作為甄和王煥煥的親屬,按照一般社會常理,對於上述房屋調整變更的行為應當知曉。而其在如此長的時間內對此並未主王,應當視為王繼承乃對此事實的認可。
綜上,原告作為王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主王連帶賠償房屋升值損失折價款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確的。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Ⅶ 物權法施行前,房產確權糾紛受訴訟時效保護嗎
確權糾紛不是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也就無訴訟時效的保護。
1、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
2、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7)物權保護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Ⅷ 房產物權糾紛案件
您好,
不動產物權歸屬可提民事訴訟
現實中,圍繞房產歸屬而產生的糾紛非常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已經登記的不動產產生權屬爭議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撤銷或者變更登記。這種觀點受眾頗廣,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對此,《解釋》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並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並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 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無效
老百姓買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後,房卻拿不到。「一房兩賣」甚至「多賣」的現象並不鮮見。而物權法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是保障尚未獲得物權的買房人等債權人權益的一項制度。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實踐中,對於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
為此,《解釋》第四條明確,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Ⅸ 起訴案由返還原物,判決時按物權保護糾紛判,法院這樣作對嗎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案由的規定,第五大類是物權保護糾紛,其中第33項是返還原物糾紛,立案庭寫的是正確的,應該是返還原物糾紛,主審法官不應該按大類案由認定,不應該寫物權保護糾紛。
Ⅹ 物權法-相鄰權糾紛規定
鄰里糾紛應該包括相鄰權糾紛!\r\n 鄰里糾紛,可以是一般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也是可以是由此產生的行政治安糾紛或刑事糾紛;\r\n 相鄰權糾紛,在物權法上是相鄰關系糾紛,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僅指雙方在不動產上所發生的糾紛!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遵守相應的容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