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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1:52:21

⑴ 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您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然後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要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崗位、報酬等相關信息,這樣在以後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才能依據合同主張權利。

(1)入職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案例】2013年7月,小張被北京某律師事務所錄用為專職律師。雙方約定:小張試用期3個月,轉正後月薪3000元加提成。

工作期間,律師所只是在入職之初讓她填寫了一份《入職信息登記表》,卻始終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而且直到試用期滿才開始為她繳納社保。半年多後,小張向律師所提出離職,並要求律師所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律師所回絕了小張的主張。

雙方的糾紛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後,又訴諸法院。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入職信息登記表》並不是勞動合同書,因律師所未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故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說法】負責辦理本案的朝陽區法院法官說,自2011年以來,該院受理涉律師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現逐年攀升之勢,其中2013年收案量較2012年漲幅達到160%,2014年案件數量已超過前兩年總和。究其原因:

一是律師所怠於簽訂勞動合同。年輕律師入行之初由於沒有獨立案源,需要跟隨「師父」辦案,部分律師所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規避法律規定,以勞動者為某個律師私人聘請的「個人助理」為由,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以「考察」「實習」「試用」等名義拖延簽訂勞動合同。

在朝陽區法院所受理的涉律師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中,50%以上涉及勞動關系的確認,而律師所因無法提交書面合同,往往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罰。

二是社會保險繳納率偏低。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但在實際用工中,一方面一些律師所為節省開支,規避稅收,存在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的情形。加之律師流動性大,因此無論律師本人還是律師事務所均未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是律師能力考評標准模糊。認定律師能否勝任工作的標准,包括訴訟代理的勝訴比例、非訴項目的成功結果、對委託人委託事項完成情況等。而部分標准依賴律師所主任、合夥人的主觀評價,缺乏客觀科學的依據導致有的律師事務所領導依個人好惡,以律師「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隨意與律師解除勞動合同。

⑵ 入職申請表是否屬於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並不相同,其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是登記的是新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並由用人單位單方保管。

1、辭職後,公司以沒有給公司帶來利益為由拒絕向我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2、如果我並未和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建立了勞動關系。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我雙倍的工資。

3、勞動監察大隊的投訴有效,費用不用自己承擔,受理勞動糾紛是勞動監察大隊的職責。

4、如果需要起訴公司來證明我和公司具有僱用的勞動關系,公司需要舉證你們不存在勞動關系。

(2)入職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⑶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後多久簽訂勞動合同

⑷ 入職後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好處是什麼

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回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答的最好規范。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合同看清楚後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對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規范,有利於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⑸ 新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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