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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1:43:53

Ⅰ 在簽訂買房認購合同中,一般有哪些陷阱需要我們業主

1大力的宣傳
2、模糊概念的價格
如果認購書上會涉及到有關優惠或價格,不要使用「均價」,「優惠價」「折扣價」等。而要准確到單價的具體數額,以免到時候說不清楚。
3、讓人心動的誘餌
一般情況下,為了進一步能讓購房者簽訂認購書,銷售人員往往會以「優惠價格」、「保留房號」等誘餌引誘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
但有時最終難以兌現,一句政策問題就將所有承諾全部推翻,而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目的恰恰在於銷售人員的這些「誘餌」。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建議買家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商品房認購書》,並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的後果。
4、過於簡單的內容
你想要的一個都不少?錯了,是你想要的一個都沒有。如果開發商擬定的認購書連最基本的房屋信息都沒有,那你就要注意了。
比如樓盤地址,選購樓層、選購面積、交房日期,以及預售許可證等等。一份合格的認購書,這些信息是必定詳細介紹的。如果沒有或是模稜兩可,讓購房者先簽認購書,收取定金,後簽預售合同,都是為了騙取定金。
5、時效力牽制的條款
前些年的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簽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達不成協議

Ⅱ 什麼叫買房認購書

《房屋認購協議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簡單說來,即是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這種認購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買賣雙方約定的為將來訂立合同而談判的義務,而並非最終達到簽約。

《房屋認購協議書》中一般確認認購人打算購買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樓層、房價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認購人在購房前作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訂金。

(2)認購合同擴展閱讀:

《房屋認購協議書》的內容

《房屋認購協議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頒布前,《房屋認購協議書》的性質屬於意向書,一方不履行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該《解釋》頒布後,其中第2條承認了預約合同的效力,為此,《房屋認購協議書》屬於預約,一方不履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另一方可以主張違約賠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於購房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Ⅲ 商品房的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什麼不同呢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認購書內容一般包括:
(1)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房屋位置、面積等);
(3)房屋價款計算;
(4)定金;
(5)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
認購書簽訂時需要交定金。買賣合同的時候需要交納首付。(貸款的話)如果不帶款,可先交30%首付其餘部分需要15日內補交完畢。

Ⅳ 買房合同和認購協議

有人賣房子,剛好也需要,我媽和我爸就來

Ⅳ 房地產認購合同問題

《房屋認購協議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簡單說來,即是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這種認購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買賣雙方約定的為將來訂立合同而談判的義務,而並非最終達到簽約。
《房屋認購協議書》中一般確認認購人打算購買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樓層、房價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認購人在購房前作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訂金。

Ⅵ 購房合同與內部認購協議有什麼不同

認購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認購協議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1、 簡單說來,即是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這種認購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買賣雙方約定的為將來訂立合同而談判的義務,而並非最終達到簽約. 2、《房屋認購協議書》中一般確認認購人打算購買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樓層、房價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認購人在購房前作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訂金

Ⅶ 什麼是商品房認購書 認購書和買賣合同一樣嗎

認購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認為,商品房認購書是以「誠信談判直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標的的預約合同。《合同法》第12條所列舉的八大條款中,主體、標的和數量是不可以在將來由當事人或法院「依法擬制」的合同成立的「絕對必備條款」。商品房認購書通常具備上述三個條款,同時,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內容,商品房認購書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上述觀點,社會各界已經基本達成共識,各地政府主動制定「商品房認購書示範文本」就是明證。但是,有些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下稱認購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種觀點認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情況下簽訂的認購書是無效的,因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預售人必須取得許可證後才可以預售商品房。另一種觀點認為,簽訂認購書並不等於預售商品房,認購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條件下簽訂認購書並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有效的。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本文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商品房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雖然具有內在的「預約與本約」的聯系,但「認購」不等於「預售」。商品房認購書以「談判和簽約的行為」為標的,以「固定交易機會」為目的;而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商品房實物」為標的,以「達成交易」為目的。
其次,商品房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質不同,進而適用法律也就不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的許可內容僅針對商品房實物,不應當包括認購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僅僅規定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時簽訂的「預售合同」無效。如果將此「許可內容」擴大解釋,將違反契約自由的民法原則,阻礙經濟的發展。
第三,今後,開發商若無法及時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在無預售許可情況下正式簽約,應當由其承擔商品房認購書可能被解除、支付違約金,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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