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合同
① 請問一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是登記生效,可是地役權是合同成立時生效,為啥還要說未登記不產生效力啥意
地役權不用登記,主要是地役權重要性遠低於其他各種不動產物權。比如:在專農村水溝的取水屬地役權,難道還要去有關部門登記嗎。採用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不想給地役權成立的條件太簡單了,是為了保護其他人的權利。所以你如果覺得地役權比較重要,可去登記,確保自己的地役權完整,如果不重要,那就不去登記唄,反正也有效。
② 地役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發揮效用的土地,稱為需役地;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
地役權可分為通行權、用水權和建築物地役權。
地役權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③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相分離,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是說地役權可以分離是嗎
不是,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主要有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④ 什麼是地上權,什麼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⑤ 什麼是地役權合同
你好.我國物權法規定:1、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2、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⑥ 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前簽訂地役權合同是否生效
兩者有本質不同,看下面具體解釋。 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⑦ 為何地役權合同登記後和保證合同不受合同相對性原理約束
一、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一經登記,即可對抗第三人。換句話,回登記後,任何人包括供答役地權利人變更後,不得妨礙地役權的行使。
法條鏈接:《物權法》
1、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第一百五十九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二、保證合同, 是對債務進行保證,並不是對債權進行保證(另有約定除外)。債務轉移時,必須經保證人同意。
法條鏈接:《擔保法》
1、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⑧ 地役權合同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
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為滿足甲公司開發住宅小區觀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萬元,乙公司在20年內不在自己廠區建造6米以上的建築。甲公司將全部房屋售出後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廠區建造了一棟8米高的廠房。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小區業主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6米的建築
B.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6米的建築
C.甲公司和小區業主均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6米的建築
D.甲公司和小區業主均無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6米的建築
此題的正確答案為:A
根據地役要的從屬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房屋出售後,新的所有權人取得地役權,有權向供役地人提出請求。雖然該地役權沒有登記,但是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本案中對抗的是原來的相對人;而甲公司在轉讓全部小區房屋後,對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權利,喪失了地役權人的資格,因此無權向乙提出請求。所以A選項為正確答案。
如果乙公司出售自己的廠區給丙,丙不知情,丙就是善意第三方,無權直接請求丙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