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協議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㈡ 試用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的點比較多,我一個個說一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即按照法律之規定,開始上班就要簽勞動合同。「別人說勞動合同是第一天工作時就要簽的」這是說得不錯的。
但是,法律考慮到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的不便,也沒有給用人單位完全限制死,用人單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都算合法。因此目前在你還沒做滿一個月的情況下,公司還未與你簽合同,在公司而言還有補救的機會,你可以再耐心等一下。
2、若公司通知你簽合同了,請注意:
(1)、看合同期是否是1年,看試用期是否明確約定了2個月(試用期2個月也包含在1年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多2個月。如果公司約定的試用期超過2個月,屬於違法,你需要要求公司修改。此外,試用期不得延長。如果公司說你表現不夠好,需要在2個月基礎上再延長點時間觀察,你應當拒絕。
(2)、簽合同時要求你寫簽訂日期,寫哪個日期請視當時情況而定。
A.如果公司在一個月內要求與你簽合同,那麼這個做法法律上認可,你也就可以不必太較真,如果公司要你寫的是入職第一天的日期,你就這么寫了也無妨。因為一個月內的第一天簽和最後一天簽在法律上不會涉及到賠償問題,你也算送公司個人情;
B.若公司超過一個月才要求與你簽合同,那麼會涉及到賠償金的問題,寫哪個日期就要視你對這個公司的喜好程度了。如果你覺得這個公司不錯,還想在這個公司繼續待下去,那麼你可以妥協,公司叫你寫哪個日期就寫哪個日期。
如果你覺得公司並不很稱心,為避免以後離職時討不到必要的經濟補償,你一定要堅持簽簽訂合同當天的日期,不要簽開始工作的日期。
不管你簽的是哪個日期,你做了幾天就應得幾天的工資。因為試用期的時間約定是確定的,這和你哪天簽的合同無關。
賠償金問題我後面會說。
(3)、勞動合同可以帶回家看,第二天再簽。勞動者有權明確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對合同條款有不明白的,你還可以問清公司。
通常公司給的勞動合同都是有固定格式的,法律上稱為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有規定,對格式合同的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以有利於你的理解來解釋。因此若公司隱瞞條款內容,日後發生糾紛,你也不必擔心。
3、最後說下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會涉及到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即,若你的公司超過1個月仍沒和你訂立勞動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每個月都要支付你2倍工資,直到補簽合同為止。
因此,若公司遲遲未與你簽訂合同,你也不必著急,公司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也因此,在你寫合同訂立日期的時候就要注意了。具體請回過頭看前面的2(2)。
4、防患於未然,若有,請保留好公司發的胸卡、考勤卡、工作服、錄用通知、工資條等能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物品。萬一要對簿公堂,你也不會吃虧。
㈢ 試用期協議算不算正式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於正常標准,應當補足差額。
㈣ 試用期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的點比較多,我一個個說一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即按照法律之規定,開始上班就要簽勞動合同。「別人說勞動合同是第一天工作時就要簽的」這是說得不錯的。
但是,法律考慮到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的不便,也沒有給用人單位完全限制死,用人單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都算合法。因此目前在你還沒做滿一個月的情況下,公司還未與你簽合同,在公司而言還有補救的機會,你可以再耐心等一下。
2、若公司通知你簽合同了,請注意:
(1)、看合同期是否是1年,看試用期是否明確約定了2個月(試用期2個月也包含在1年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多2個月。如果公司約定的試用期超過2個月,屬於違法,你需要要求公司修改。此外,試用期不得延長。如果公司說你表現不夠好,需要在2個月基礎上再延長點時間觀察,你應當拒絕。
(2)、簽合同唬笭杠蝗蘄豪擱通功坤時要求你寫簽訂日期,寫哪個日期請視當時情況而定。
a.如果公司在一個月內要求與你簽合同,那麼這個做法法律上認可,你也就可以不必太較真,如果公司要你寫的是入職第一天的日期,你就這么寫了也無妨。因為一個月內的第一天簽和最後一天簽在法律上不會涉及到賠償問題,你也算送公司個人情;
b.若公司超過一個月才要求與你簽合同,那麼會涉及到賠償金的問題,寫哪個日期就要視你對這個公司的喜好程度了。如果你覺得這個公司不錯,還想在這個公司繼續待下去,那麼你可以妥協,公司叫你寫哪個日期就寫哪個日期。
如果你覺得公司並不很稱心,為避免以後離職時討不到必要的經濟補償,你一定要堅持簽簽訂合同當天的日期,不要簽開始工作的日期。
不管你簽的是哪個日期,你做了幾天就應得幾天的工資。因為試用期的時間約定是確定的,這和你哪天簽的合同無關。
賠償金問題我後面會說。
(3)、勞動合同可以帶回家看,第二天再簽。勞動者有權明確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對合同條款有不明白的,你還可以問清公司。
通常公司給的勞動合同都是有固定格式的,法律上稱為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有規定,對格式合同的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以有利於你的理解來解釋。因此若公司隱瞞條款內容,日後發生糾紛,你也不必擔心。
3、最後說下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會涉及到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即,若你的公司超過1個月仍沒和你訂立勞動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每個月都要支付你2倍工資,直到補簽合同為止。
因此,若公司遲遲未與你簽訂合同,你也不必著急,公司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也因此,在你寫合同訂立日期的時候就要注意了。具體請回過頭看前面的2(2)。
4、防患於未然,若有,請保留好公司發的胸卡、考勤卡、工作服、錄用通知、工資條等能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物品。萬一要對簿公堂,你也不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