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合同
『壹』 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來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源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貳』 1、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①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②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④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⑤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法訂立這類協議的,該協議無效。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等。
『叄』 名詞解釋 什麼是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5、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
6、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3)什麼是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
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肆』 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勞動來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自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幹活的要聽僱人的)
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雙方要明確:干什麼,在哪干,多少錢)
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只對僱傭關系有效)
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雙方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關系。 (工傷了要保險公司賠)
『伍』 勞動合同是什麼
勞動合同概述
勞動合同含義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
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A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B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C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種類:
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是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和行為:
原則有
1、親自履行原則;
2、權利義務統一原則;
3、全面履行原則;
4、協作履行原則。
行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單方不履行。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條件有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或廢止;
2、用人單位轉產或調整、改變生產任務;
3、用人單位嚴重虧損或發生自然災害,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5、法律允許的其它情況。
程序有
1、及時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復;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自願;
2、平等協商;
3、不得損害一方利益。
勞動合同適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陸』 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1)勞動合同的概念。《勞動法》確立了我國的勞動制度,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首先確立了我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用人制度的基本形式,即當事人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部有關〈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應當』在這里就是『必須』的含義。」
上述概念表明: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只能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永遠是不能形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往往不強調勞動的結果,而強調勞動的過程。這是由於勞動本身的復雜性所決定的,有的勞動成果當時就能衡量,如編織勞動;有的勞動成果當時無法衡量,如教師授課、醫生治病;有的有獨立成果,如小件行李搬運;有的勞動則融合在集體之中,如機床零件的某一道加工工序。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按照規定的時間、規定的要求、完成企業交給他的屬於一定的工種、一定的專長或一定職務的工作量,用人單位就應按照合同支付勞動報酬。這一特徵在一定意義上說,企業不能因經營情況不好而剋扣勞動者的應得的收入。
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反映的是勞動合同的規范性。即勞動合同通過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間權利義務以達到調整其勞動關系的目的。
這種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說明勞動合同的重要地位和執行合同的嚴肅性。
(2)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因為,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雖然靈活簡便,但有口述無憑之嫌。而書面形式具有明確、具體、肯定、便查和便於舉證的長處,因此被勞動法確認為唯一的形式。
(3)勞動合同的種類。以勞動合同的期限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稱為長期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主要是出於對老職工的照顧。
(4)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補充條款。必備條款是《勞動法》規定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補充條款是當事人除必備條款外,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比如試用期限應在六個月以內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等。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就不能成立。補充條款的有無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但往往會成為雙方協商能否一致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