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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的過錯

發布時間: 2020-11-21 01:09:38

1. 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受害人有過錯的,賠償數額該如何確定

現實問題

伍某和余某之間系鄰里關系,原本雙方素無結怨。一日,伍某由於失戀心情不好喝了些酒,回家後突然朝余某家亂扔雜物,先後砸破余某家的兩個花盆,余某當即出來與之理論,但伍某卻謾罵不休,雙方發生口角。余某一時沖動,打了伍某一拳,致使伍某摔倒在地,手臂骨裂,構成輕微傷,造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合計5000餘元。之後,伍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余某對上述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而余某答辯稱,伍某對該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減輕其賠償責任。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讓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失公允。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侵權人可以被侵權人的過錯為由進行抗辯,要求減輕自己的侵權責任,主要是減少損害賠償的數額。

在這則案例中,伍某打壞花盆和人身謾罵的行為是引起余某對其擊打的原因,伍某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該減輕余某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 哪些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您好!常見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如下: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也叫准共同侵權行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後不能判明是誰實施的行為。《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3年綜合本)選用了兩個典型的共同危險行為案例,筆者試舉一例加以說明, 1992年12月21日正告,魯君君、李剛、劉小峰三名未成年人雲醫院樓頂平台用磚頭搭屋玩,隨手將磚頭往樓下扔,其中一塊擊中趙善富之妻趙銀芝頭部,致趙銀芝死亡,但不能確認是誰扔的磚頭。後法院判決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中可看出共同危險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點:①行為是由數人實施的; ②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這種危險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主觀上,行為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在數人中,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但存在疏於注意的共同過失,客觀上,數人實施的行為有致人損害的可能性,行為沒有特定的指向,即沒有人為的侵害方向。③這種共同危險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必然的因果關系。④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所致,但不能判明誰是致害人。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險行為人都有疏於注意的過失,因此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致人,不能證明致害人的主觀,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在共同危險行為中,第個行為致人損害的概率相等,過失相當,且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為人的責任劃分上,一般應平均分擔,即每個行為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後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認為自己無過錯,應負舉證責任,確能證明的,就不屬共同危險行為,而是一般侵權行為。
2、雇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雇員與僱主、法人工作人員與法人之間肯有特定的人身領隊關系,即雇員、法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受僱主、法人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其職務行為實際等於僱主或法人實施的行為,損害事實雖然是雇員或法人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但僱主、法人對雇員、工作人員的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等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卻是損害事實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且僱主與雇員、法人與其工作人員之間有特定的利益關系。因此,僱主對雇員、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雇員、法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不在此列,因此,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就適用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但在這種侵權損害賠償中,受害人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尚有可能,在則舉證證明僱主或法人的過錯絕非易事,若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則必然使受害人處於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常用語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沒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從中可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也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損害事實中推定監護人的疏於管理、疏於教養、疏於監督的過失,無須受害人舉證證明監護責任。監護人的證據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這不是適用過過錯責任原則,而是兼采了公平責任原則。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發法通則》第一百二下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敲詐以及建築物上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墮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損害責任也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請求賠償,無須舉證證明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致害結果有過錯,只須舉證證明自己有損害事實,該損害事實是建築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該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關系,再從損害事實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觀上有而要求該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張自己無過錯的,須舉證證明,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則推定成立,應承擔賠償責任,確能證明,免除其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地位。同時,有關行政又為受害人舉證設置的障礙,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對於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記錄,病員或其親屬無權查閱。」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醫療不以憮過錯,就推定醫療單位有,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上述幾種情況下,行為人承擔的就是過錯推定責任,換言之,此時適用的就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要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話,就推定其有過錯,那麼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3. 侵權行為中,什麼叫過錯責任,什麼叫無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 司考: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只要有侵權行為,即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不是其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丁製作掛歷雖然經過丙的同意,但是丙並不是《鳥巢》這一作品原件的著作權人,無權處分原件的著作權,因此丁沒有得到合法授權,而未經著作權人乙的許可將《鳥巢》製作成掛歷銷售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無過錯不能免責,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選項D不正確。

5.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的本質是是什麼 求各位大神

您好!是一種心理態度。
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是指侵權人實施行為時對可能造成損害後果的心理態度,分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態。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仍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對自己行為的後果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的一個重要要件,不僅決定了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與否,而且對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也具有很重要的影響。
對過錯的認定有主觀認定標准和客觀認定標准。前者是從行為人自身的認識能力出發判定其主觀狀態的正當性,適用主觀認定標准主要是對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作出判斷。客觀認定標準是能過確某種客觀的行為標准來衡量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適用客觀認定標准主要是對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作出判斷。多數人認為過失是主觀的,是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但是過失的判斷標准應當是客觀的。6例如,對過失中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就有客觀標准:普通人的注意標准。即如果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也難以注意到,那麼行為人盡管沒有避免損害但也盡到了注意義務,所以行為人沒有過失;然而,如果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的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就是有過失。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6.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怎麼解決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7. 如何認定被侵權人的過錯責任

共同過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共同過錯責任區別於普通過錯責任和混合過錯責任最本質的特徵。因此,認定共同過錯是追究行為人共同過錯責任的前提。對於共同過錯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主體是否具有復合性,即侵權人是否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權人,即具備了共同過錯責任對行為主體的一般要求。

第二,兩個或兩個以上侵權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首先,共同故意是共同過錯的主要過錯形式。如果共同侵權人具有希望或放任侵權致損的意思聯絡,就可以認定具有

8. 侵權責任過錯原則是什麼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范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以下是幾種典型的過錯責任形態:

1.網路侵權,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具體包括兩項規則:一是通知規則或提示規則,即「通知——刪除」責任,指在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才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二是知道規則,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只有在

9. 請問: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一般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第一,構成抄要件不同。
無過錯責任在構成要件是只有3個構成要件,而一般侵權責任是四個構成要件。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系;4.主觀過錯。
第二,無過錯責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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