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違約責任
❶ 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❷ 合同中違約條款怎樣用法律語言描述
合同中違約條款需要注意: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裡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3、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❸ 合同中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一)危險的發生是否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區分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關鍵是要確定一定損害的發生是否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或者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風險責任解決的只是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標的物發生意外的毀損滅失應當由誰來承擔的問題。負擔意外風險責任本身並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而違約責任解決的是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向非違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問題。在發生意外風險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但是在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是有過錯的。
一般來說,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因為不考慮過錯問題,對於一些當事人沒有過錯的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仍然要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就相對狹小,主要僅限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履行不能。但是,在適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於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所以對一些引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原因,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過錯,則不應當使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限度較為寬泛。
(二)關於適用的范圍。
就適用范圍而言,一方面,違約責任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合同,無論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均可適用違約責任,而風險負擔僅僅適用於雙務合同。另一方面,就雙務合同而言,違約責任是普遍適用的,而風險負擔主要適用於交付標的物的雙務合同,重點是買賣合同。意外風險責任一般並不涉及到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的適用問題。而違約責任包括了損害賠償等多種責任形式。所以,在違約責任中不應當包括意外風險的責任。
(三)關於適用的原則。
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我國《合同法》總則中確立了嚴格責任,而在《合同法》分則中則規定了若干過錯責任。但對風險負擔而言,因為主要是對一種不幸的損害進行合理的分配的規則,其適用的前提是損害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對損失的分擔主要採取公平原則。
(四)關於違約責任的免除問題。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會給非違約方帶來一定的利益,那麼對違約責任的免除是否也屬於風險的內涵?我認為,任何責任的免除都不是風險負擔要解決的問題,而屬於違約責任的范疇。這一點也是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的區別。如果標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毀損滅失以後,將發生實際履行的免除問題。這便屬於違約責任的范疇。但對於標的物毀損滅失本身的風險如何分配,如何分擔,則屬於風險負擔的內容。(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