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地
A. 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轄權,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侵權行為地肯定優先與被告住所地的。
法律條款規定是非常合理和嚴密的。
原則上,"或"字前面的肯定優先於"或"字後面的內容。這個探討可以引用大陸法系英文註解,我國法律出自大陸法系(老祖宗)
B. 中國怎麼確定國際民事關系中的侵權行為地
根據國際私法關於不同國家對「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主要有三種做法:
1、以加害行為實施地為侵權行為地;2、以損害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
3、以侵權行為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所涉及的地點,包括加害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等作為侵權行為地。
C.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嗎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侵權行為既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基本准據法,那麼明確侵權行為地自然至為重要,因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來支配侵權行為的責任問題,首先要涉及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如果侵權行為的有關因素主要指加害行為和損害事實都發生在同一國家或法域,那麼確定侵權行為地並非難事。如果加害行為發生地相損害發生地不一致,那問題就麻煩了。尤其在現代科學技術和通訊交通的條件下,一個侵權行為始發於一國,損害的發生涉及數;的情況屢見不鮮,因而判定其中哪一國為加害行為地,哪一國為損害發生地便更為復雜和困難。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各國歷來分歧很大,理論上和實踐上均不統一。一般說來有以下幾種確定侵權行為地的標准或觀點。
1、加害行為發生地標准,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標准。這一觀點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地方作為侵權行為地,而不問其損害結果發生於何地。因為加害行為對侵權案件有極為重要的聯系,而損害發生地常有多處,不易確定,或者常出於偶然,當事人對之不能預見。[2]歐洲大陸有許多學者贊成這一理論,並有許多國家持此主張,如奧地利、波蘭等。
2、損害發生地標准。此說認為,民事責任之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而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又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要件。只有加害行為而沒有損害發生,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同時,侵權行為對損害發生地的社會公益影響最大。因此應以損害發生地法作為侵權行為的准據法。這是美國過去的傳統理論和實踐。
3、最有利於受害人標准。這種觀點主張凡與侵權事實發生有關的地方,包括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都可作為侵權行為地,在二者不一致時,允許受害人自由選擇已發生的整個不法行為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要他認為該地法律對自己有利。美國學者庫克是這一主張的鼓吹者。聯邦德國、捷克、匈牙利等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對此持肯定態度。
以上觀點雖各有見地,但均有偏頗。就加害行為地說而言,其理由並不能完全成立。例如,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可能不止一個,而且,以非屬行為人所能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有失公允為由拒絕損害發生地法的適用也並不足以解決行為發生地與損害發生地之爭,因為即使損害發生地出於行為人的預見,但損害發生地是侵權行為人應負擔責任的最後事件發生地,其與侵權行為的成立當然有密切關系。對於損害發生地說,其理由也不乏含糊之處。例如損害也可能發生於一個以上的國家,而且有的損害如侵害名譽是無形的,除了通過擬制是難以確定其發生地的。[3]至於庫克主張的第三種理論,即侵權行為地為最有利於受害人的法律所在地,如果毫無限制地適用,將會過份地有利於原告,從而造成明顯不公的後果。因此,如果機械地適用上述標准,在理論上是不妥的,在實踐中也難以完全行得通。比如有這樣一個情況:被告a將其在甲國購買的有毒葯物在乙國境內行使的火車上交給原告的利害關系人b,而b未當即服用,直到火車進入丙國境內才服下。之後丙紅丁國發病,在戊國死亡。這里,根據以上前兩種理論,對加害行為地和損害發生地究於何國實難確定,而根據第三種理論,原告可以選擇五國中任何一個對其有利的一國為行為地,但這又會增加判決結果的不可預期性,並引起「挑選法院」的現象發生。[4]鑒於此,有的學者又提出另一種主張,認為要依有關法律的不同目的來確定侵權行為地:如果法律規定在於保護個人利益,則應以損害發生地為准;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某些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則應以行為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5]這一觀點看起來頗具新意,較為合理,其實卻難以實現,因為它是以法律的目的作為區分的標准,而侵權法的目的和功能一般都兼具防止不法行為發生和維護公民、法人正當權益這兩方面的內容,二者是很難截然分開的。
D. 侵權民事訴訟侵權行為地法院是否優先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依據訴訟管轄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E. 什麼是土地侵權行為
土地侵權行為 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採取各種手段將他人擁有的合法所有權或內使用權的土地佔為己容有的行為。常見有三種情況:
(1)侵犯集體土地所有權行為。
(2)侵犯單位土地使用權行為。
(3)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行為。
F. 侵權行為侵犯的權利范圍
具體要看是哪方面侵權,例如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然而目前,據相關統計顯示,司法實踐中採用「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方法確定賠償額的微乎其微,採用許可費合理倍數的也是很少,絕大多數專利侵權案件都是使用酌定賠償來確定賠償額的。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酌定賠償是指,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具體案件的因素並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范圍酌情予以確定賠償額的制度。 當然,有損害就應該有救濟,雖然原告未能舉證實際損失、侵權獲利、不存在或是專利許可合同或是許可使用費不合理時,法官將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損害賠償額確定,法官在酌定賠償額案件中自由裁量的基礎是原告提供其損失的間接證據。 法院依法酌定賠償額時,需要依據案件的相關事實。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被侵權專利的類型,發明和實用新型因比外觀設計有更高的技術含量,因此法院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損害賠償要高於外觀設計專利; (2)涉案專利的創造性,專利權人開發專利的投入; (3)被控侵權產品的市場價值; (4)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涉及范圍、侵權情節、手段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5)權利人在進行侵權訴訟時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費、咨詢費等。 綜上,對於專利侵權案件,依據具體案件的相關事實,原告在提出訴訟主張請求法院酌定賠償時,結合法院通常考量的因素,需要盡可能提供索賠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G. 請問侵權行為地通常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什麼
你好來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自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人民法院,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H. 商標侵權的侵權行為地應該如何確定
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商標權的保護,商標是一個企業或產品身份的標志。未經持有有同意,是不可以使用的。要現實的法律事務中商標侵權糾紛的事件時有發生。那麼商標侵權的侵權行為地應該如何確定?為大家解答。
一、什麼是網路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因而我國商標權保護是針對注冊商標而言的。
未注冊但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雖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抗辯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
二、商標侵權的侵權行為地應該如何確定
從我國商標法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二)損害後果。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三)因果關系。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過錯。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但還是要承擔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商標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我國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使用侵權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必須經商標所有人同意並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然後在商標局備案。如果未經許可而實施該行為,無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均構成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侵權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銷售行為的構成,不再以銷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而論。
只要行為人具有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就以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而論。但構成侵犯行為的並不一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只有在主觀上具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的,才負賠償責任。
(三)商標標識侵權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1、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和委託而製造、銷售其商標標識;
2、雖然商標權人的授權或委託,但超出授權或委託的范圍,製造、銷售其注冊商標標識等行為。
(四)反向假冒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行為人將該注冊商標撕掉或去除,換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標,再將更換了商標以後的商品投入市場,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I. 侵權行為實施地如何認定
首先你對這個法律關系的定位錯了。發生車禍後,消費者可以以消費合同或產品質量侵權提起訴訟,如果以產品質量侵權提起訴訟的話,則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詳見法律適用法)
J.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嗎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侵權行為既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基本准據法,那麼明確侵權行為地自然至為重要,因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來支配侵權行為的責任問題,首先要涉及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如果侵權行為的有關因素主要指加害行為和損害事實都發生在同一國家或法域,那麼確定侵權行為地並非難事。如果加害行為發生地相損害發生地不一致,那問題就麻煩了。尤其在現代科學技術和通訊交通的條件下,一個侵權行為始發於一國,損害的發生涉及數;的情況屢見不鮮,因而判定其中哪一國為加害行為地,哪一國為損害發生地便更為復雜和困難。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各國歷來分歧很大,理論上和實踐上均不統一。一般說來有以下幾種確定侵權行為地的標准或觀點。
1、加害行為發生地標准,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標准。這一觀點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地方作為侵權行為地,而不問其損害結果發生於何地。因為加害行為對侵權案件有極為重要的聯系,而損害發生地常有多處,不易確定,或者常出於偶然,當事人對之不能預見。[2]歐洲大陸有許多學者贊成這一理論,並有許多國家持此主張,如奧地利、波蘭等。
2、損害發生地標准。此說認為,民事責任之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而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又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要件。只有加害行為而沒有損害發生,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同時,侵權行為對損害發生地的社會公益影響最大。因此應以損害發生地法作為侵權行為的准據法。這是美國過去的傳統理論和實踐。
3、最有利於受害人標准。這種觀點主張凡與侵權事實發生有關的地方,包括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都可作為侵權行為地,在二者不一致時,允許受害人自由選擇已發生的整個不法行為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要他認為該地法律對自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