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管轄
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或戶口本版;(2)當事人為法權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公司注冊登記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證據(1)股東同意轉讓(出資)的證據;(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和《公司章程》。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明。如給付、接收轉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3)工商登記機關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以上是關於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案件應提供證據的總結,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於提供更詳細准確的解答。
B. 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當事人怎麼確定
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的當事人確定問題。
1、對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因主要針對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所以,應當以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人,即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作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方面還涉及利害關系人公司,所以,還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主要是因為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股權轉讓合同違法、違反《公司章程》並且損害其股東利益(如優先購買權等)而提起的訴訟,此類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東,被告應當是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若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認為股權轉讓方存在違法、違規或欺詐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為原告、以轉讓方為被告,提起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我們認為,公司不宜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因為公司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且實際受公司某一股東(一般是控股股東)所控制,如果允許公司作為當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很容易造成一方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假借公司之名濫用訴權。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不給提供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而產生的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可以單方作為原告或與轉讓方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起侵權之訴,被告方應為有義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司或提供協助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若公司其他股東存在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參加作出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等情形)。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單方作為原告且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時,如果涉及工商變更登記外股權轉讓事宜的,還可以將股權轉讓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C.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當事人
1、對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因主要針對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所以,應當以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人,即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作為原告或被告。公司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主要是因為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股權轉讓合同違法、違反《公司章程》並且損害其股東利益(如優先購買權等)而提起的訴訟,此類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東,被告應當是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不給提供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而產生的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可以單方作為原告或與轉讓方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起侵權之訴。
D. 2013新民事訴訟法後股權轉讓糾紛 法院管轄
首先,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一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版院管轄。根據2013版民事訴訟法第權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13版民事訴訟法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E.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法院管轄
首先,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一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13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13版民事訴訟法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