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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57:19

⑴ 建築工地農民工應該與誰簽訂勞務合同

建築工地農民工應該與施工隊簽訂勞務合同。

⑵ 農民工與老闆是否要簽勞動合同

最好簽勞動合同,簽了勞動合同後更有保障,如果遇到勞資糾紛或工傷賠償等問題就可以勞動合同作為依據。

⑶ 國家有沒有規定老闆跟農民工寫合同

國家當然有規定了,我們國家有專門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這是雙方勞務關系形成的前提。也是勞動者維權的依據。

⑷ 建築公司需要與農民工人簽定勞動合同嗎

需要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4)民工合同擴展閱讀:

建築公司用人的相關要求:

1、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2、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採取欺騙、威脅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

3、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⑸ 民工怎麼和老闆簽勞動合同協議

最好看清楚裡面的條款是否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⑹ 農民工沒有簽訂合同怎麼要工資

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勞動事實存在,一樣受法律保護,如果出現拖欠工資等行為,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保障自己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6)民工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⑺ 農民工包工頭合同勞務合同

首先,質量事故責任不能全在勞務隊伍:1、簽訂合同時他們沒有相應資質你們知道。2、施工過程中你們的質檢工程師應對各道工序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發生這樣的質量事故其實你們應該負主要責任的。
其次,勞務費用結算應該按照合同相關條款進行結算。工人工資遠遠超過勞務費用你們可以讓包工頭確認一下工程量,然後按合同結算,必要時可以訴訟至法院。
不過現在工程的勞務分包,總包有義務監督分包商發放民工工資,如果這個人找不到的話,你們有可能還得代民工頭發放民工工資。

⑻ 農民工怎樣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

一、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⑼ 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問題有哪些規定

勞動來合同適用於全體公民,並自不以所謂的城鎮工或農民工為限做區別對待,否則,就失去了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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