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
Ⅰ 合同法 旅遊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法與旅遊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義與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的含義。
廣義合同法是關於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專門調整合同的《合同法》和
散見於各種法律規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規范;它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歸屬於民法。
狹義的合同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2 自願原則 3 公平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5 遵守法律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 合同的概念、分類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 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 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合同的分類 1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3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4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5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6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 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民事主體從事
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頭形式:它指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
合同形式。
2 書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現合同內容而達成的協議。如合同書、信
件、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特定情
形推定成立的協議。
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這三種合同形式,但為有效解決爭議,應以書面合同形式為
最佳選擇;
注意:《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
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四)合同的訂立方式
合同的訂立方式也稱合同的訂立過程。
合同訂立的方式為要約和承諾,也就是合同訂立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1 要約.它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和
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諾通知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義: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的依法成
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對第三人的強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真實是當事人內心願望,不是違心的願望。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不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范,不損害社會公共秩序,不違背道德准則和風俗習慣。
Ⅱ 旅遊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旅遊合同有哪幾種類型?簡單地講:從內容上分,在《旅遊法》頒布前,可分為包價旅遊合同、自由行旅遊合同和代辦旅遊合同。《旅遊法》頒布後,自由行旅遊合同已歸入包價旅遊合同中,目前,旅遊合同分為包價旅遊合同和代辦旅遊合同。
一、先介紹一個案例: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別外出旅遊,且通過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遇到煩心事,向旅行社索賠時,結果卻是不同。胡先生參加團隊旅遊,地接社安排的飯店降低標准,組團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賠償;而李先生比較有經驗,不願參團,僅請旅行社代訂了機票,並指定飯店請旅行社預訂,飯店服務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飯店服務予以賠償被拒絕,向主管部門投訴也未獲支持,為什麼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賠償,李先生卻不行呢?
二、相關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111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高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旅遊法》第74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案例分析
1、旅遊合同的類型。
從形式上分,可分為書面和口頭旅遊合同形式;
從地點上分,可分為國內與境外旅遊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從內容上分,在《旅遊法》頒布前,可分為包價、自由行和代辦旅遊合同。有關自由行旅遊合同的規定可以參照《高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的規定。《旅遊法》頒布後,自由行已經歸入包價旅遊合同中,不再成為一種獨立的旅遊合同類型,旅遊合同分為包價旅遊合同和代辦旅遊合同。
2、傳統的自由行旅遊合同已經消失。
對照《旅遊法》第111條規定,所謂的包價旅遊合同,必須滿足三個因素,第一,旅遊產品由旅行社事先設計,沒有旅遊者的參與,旅遊者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旅遊產品。第二,旅行社提供兩項以上服務,不論該服務是旅行社直接提供,還是由履行輔助人提供。第三,旅遊者以總價支付給旅行社。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該旅遊合同就是包價旅遊合同。目前所謂的自由行,實質上是小包價旅遊合同,是瘦身版的包價旅遊合同,旅行社事先設計產品,為旅遊者提供了兩項服務,旅遊者以總價形式支付給旅行社。
3、不同旅遊合同,責任不同。
就包價旅遊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輔助人服務有過錯,不論該過錯是違約還是侵權,組團社就是服務過錯的最終承擔者,當然,旅遊者也可以直接向責任人主張權利,可以說,包價旅遊合同就是組團社承擔合同范圍內的全部責任。
在代辦旅遊合同責任中,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較輕,旅行社只要為代辦服務的過錯承擔責任,比如旅遊者要求預訂四星級客房,旅行社卻為旅遊者預定了三星級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又如旅行社按照旅遊者的要求預訂了機票,但航班臨時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擔責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兩位旅遊者都是客房服務權益受損,旅行社承擔的責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存在不同的合同關系。
Ⅲ 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是經旅遊局審批下發的正規合同,旅行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合同的編號打電話查詢或者網上查詢即可.正規旅遊合同有獨立的編號及相應的旅遊公司的合同章.與範本有出入.
Ⅳ 旅遊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主要通過合同條款來表示。《旅行社條例》規定旅遊合同應載明下列事專項:①旅行社的名稱及經營范屬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②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③簽約地點和日期;④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⑤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准;⑥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旅遊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⑦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及次數;⑧旅遊者應當繳納的旅遊費用及繳納方式;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⑩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11)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13)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14)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識。
Ⅳ 什麼是旅遊合同
旅行團以旅遊局的名義,與旅客簽訂的,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稱為旅遊合同
Ⅵ 旅遊合同是什麼合同類型,它是15種合同中的哪一種
關於旅遊合同的法律性質,理論上一向分歧很大,主要有委託合同說、行紀說、居間說、承攬契約說、服務合同說等觀點。但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並不受旅遊者指示的拘束,相反,在旅遊過程中各項旅程、食宿及活動等基本是由旅行社安排,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並無將旅遊服務的內容和條件詳細報告給旅遊者的義務,在旅遊結束後,也無將其所支出經費的詳細內容、帳目向旅遊者報告的義務;這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明顯不同;在實踐中,大部分旅遊活動是由旅行社以自己的名義與其他服務者直接訂約,這與居間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一方向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他方支付報酬顯有區別;旅遊合同中旅行社「先收費、後接待」的商業習慣又和完成工作後再給付報酬的承攬合同相沖突;服務合同又明顯忽視了絕大部分旅遊活動並非旅行社提供的客觀事實,而且也不能指出旅遊合同的特殊中介性質。旅遊合同應是一種新型的合同,不能歸入傳統民法中的任何一類有名合同。因此,應從立法上直接進行規制,使旅遊合同典型化、有名化。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行性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這就是合同類型自由原則。據此,當事人訂立了法律未規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何況社會在不斷發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復雜,當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但這並不意味典型合同無存在的必要。原因之一,當事人往往不是法律專家,所擬合同不周全、未達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規范是立法者就實際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當事人的利益狀態和各種沖突的可能,以主給付義務為出發點所作的規定,一般都能體現公平正義,符合當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規范補充當事人約定的疏漏,使合同內容臻於完備是十分必要的。原因之二,典型合同規范中可設有強行性規范,在當事人的約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狀態嚴重失衡時,可以給強行性規范矯正,從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因為如此,在合同類型自由的原則下規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應適時地規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從這種意義上說,合同法的歷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斷在變成典型合同的過程。外國旅遊合同立法的歷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旅遊合同立法是和旅遊法的發展分不開的,資本主義社會以前,人類社會已有一些關於旅遊法的萌芽,但長期以來,真正意義上的旅遊法並未產生,更談不上旅遊合同的立法了,直至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隨著現代旅遊業的興起,各國逐漸意識到一種新的商事關系和新型合同正在出現,傳統法律和商業習慣並不能有效安排這種新的商事關系,也不能公平地處理所產生的合同糾紛,於是各國紛紛頒布旅遊法,並相應地在旅遊法和民法中制定、增補了大量調整旅遊合同的法律規范,這一趨勢主要表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立法活動中,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第651條、《南斯拉夫債務關系法》第859條至896條、《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4章第5節以及日本、英國等國旅遊基本法中的一些相關規定。另外,聯邦德國還於1979年制定了單行的《旅遊契約法》 與各國國內旅遊合同立法相適應,1970年4月布魯塞爾外交會議還通過了《關於旅行契約的國際公約》,標志著世界旅遊合同立法開始趨向統一。綜上可見,旅遊合同是一種新型的合同,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及港澳台旅遊合同立法的成功經驗,應將旅遊合同典型化、有名化。
Ⅶ 如何簽訂旅遊合同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一】要找一家資質齊全的旅行社 在簽訂旅遊合同時首先要對旅行社的資格進行認證,看它是否「四證」齊全,「四證」是指旅遊經營許可證、質保金交納證明、旅遊保險保證書、營業執照,這是簽訂旅遊合同的第一基本要素。 其次,盡量選擇經營經驗豐富的正規旅行社,因為這些旅行社不僅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利用,在選擇對方地接旅行社時也有借鑒的經驗。如果對方地接旅行社資質較好,所用的車輛和導游、司機等都會比較正規,事故的隱患就會大大減小。 此外,多觀察旅行社內工作人員。簽訂旅遊合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面談,詢問相關費用等細節,多假設一些可能遇到的問題,看看旅行社的反應,是否集中注意力幫助你;看看辦公室周圍,其他工作人員與顧客交談是否從容,是否功利心強勁只看重顧客是不是要預約參團;觀察旅行社辦理程序是否規范。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二】將所有約定都寫進合同 不要輕信旅行社的廣告和口頭承諾,不要怕惹人嫌,將所有約定寫進合同是旅遊維權的基本證據,具體說來就是把旅行日程安排、路線、價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標准、購物次數與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用書面形式予以確定。旅遊涉及面龐雜,所以旅行社一般提供的都是示範文本。簽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個別條款有爭議或沒有約定的,可以另行約定,合同後面附上一份詳盡的行程單也是必要之舉。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三】仔細研究旅遊合同條款 很多人在選擇旅行社簽合同時,主要考慮價格因素,其實價格低背後往往有低的理由,一個理性的人在選擇時應該主要考慮性價比,所謂一分價錢一分貨,不能一味地貪圖便宜,研究旅遊合同條款是避免跳進「低價」陷阱的不二手段。在食宿標准、路線、交通工具都約定好的前提下,研究旅遊合同條款應明確以下內容: 首先要明確費用包含的項目。一般團費會包含來回交通費、餐費、住宿費、景點門票等等,除此以外一定要明確問清楚團費包不包含燃油附加費、機場建設費、簽證費、港務費等,這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還要明確哪些屬於自費景點,是否包含上山門票、纜車費用等,因為重要景點改為自費項目也是是降低團費的一種手段。 其次要明確購物安排。研究旅行線路中的購物時間、購物次數與遊玩時間的比例,如果購物時間、次數過多,一定會造成景點遊玩的時間縮水等情況。例如筆者在香港就曾經被購物店搶佔了遊玩時間,在海洋公園中只匆匆待了兩個小時而已。 再次要辨明是景點還是購物店。很多旅行社會將購物店模糊處理,對外宣稱無購物、純玩團等,結果繳納了更高額的旅遊費用後還是無可避免的走入導游安排的購物店。在研究旅遊合同條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某某研究所、某某展銷會、某某生產廠」等字眼,這往往是購物店的代名詞。 最後避免為免費景點買單。您有過這樣的經歷嗎?合同上羅列了豐富的景點,結果一路走來才發現竟然都是不需要門票的免費景點,需要收費的景點都得自己掏錢。(這是筆者港澳五日游的慘痛經歷)所以不要第一次去旅行社咨詢就草草簽合同,不妨先回家上網查查這些景點的真實情形。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四】不要輕易告知職業 這是一個做導游的朋友親口告訴我的:因不同客人購物能力不同,市場上很多旅行社長期存在給赴澳旅遊團中兒童、老人、律師、教師等加價的旅遊潛規則。 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通過外出旅遊尋幽覽勝、寄情山水,已經成為休閑度假、愉悅身心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旅遊業作為我國的新興產業,行業發展時間尚短,旅行社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如何讓消費者通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避免「花錢惹一肚子氣」,能夠輕松出行,滿意而歸,筆者在多年從事法律工作過程中就旅遊合同的簽訂提醒消費者,一般而言,消費者簽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餐飲、交通等服務標准;2、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游覽時間;3、消費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4、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5、需要消費者在合同費用之外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名稱以及價格、游覽時間等;6、消費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方式;7、旅行社對消費者遇到人身、財產損害時的免責條款。如果對格式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有爭議時,消費者應積極和旅行社協商對爭議條款的內容進行變更,而不應因怕麻煩置之不理,以便發生糾紛時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對於消費者旅遊過程中受到傷害進行索賠的問題,除侵權責任之外,消費者還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其責任人應當為與消費者直接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公司。只要旅遊公司在提供旅遊服務過程中有不符合約定的(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人身傷亡),消費者即可以旅遊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旅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主張違約責任通常在實際中相對便利。因為在現實情況下,消費者與本地旅遊公司簽訂合同,而到外地後,通常會有地接社來具體負責行程。這種情況下,地接社的服務行為就應當認定為合同簽訂方旅遊公司的行為,旅遊者以合同違約為由起訴的,應當以簽訂旅遊合同的本地旅遊公司為被告。而不必去向外地的地接社去主張,減輕了訴訟成本,但消費者提起違約之訴時不能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 另外,跟隨旅行團外出旅遊,也需要遊客的配合與互動。因遊客按自己意願行事不配合導游、不聽從導游合理的指導、告誡而造成意外的情況也屢屢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同樣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1、要選擇有資質的合法旅行社。選擇的旅行社工商執照經營內容上明確寫上了旅遊這一項。有資質的旅行社,要受旅遊行業協會的管理,要受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還交納了旅遊質量保證金。因此,一旦發生糾紛,不會出現投訴無門的情況。 2、合同上抬頭和公章要吻合。不論是選擇哪一家旅行社,都要簽定旅遊合同。簽訂旅遊合同要注意幾個方面:首先,付款當天就要簽合同。因為旅遊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期貨,非有形商品,因此缺乏確定性。不簽合同,就意味著權利有可能受到損害。其次,旅遊合同上,甲方和乙方一定要明確,要注意抬頭和公章是否吻合,是否是同一家旅行社,以避免無人承擔責任。第三,格式合同上,每一個空白都要填清楚。比如,航班出發、回來時間,所用旅遊車是什麼類型的。如果當地氣候寒冷或炎熱,旅遊用車要寫明是空調車。還有,住宿如果希望是三星級的,就不要用「三星級標准」這樣模糊的字眼來表述。第四,寫清楚日期,這在出現糾紛舉證上有時很關鍵。最後,合同上可以約定購物次數。 3、發票金額要寫清楚,不要多開發票。個別時候旅行社先開了收據,應在收據上註明大致的旅遊項目。 4、自費項目要協商好。
Ⅷ 旅遊要簽什麼合同
旅遊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遊服務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約定旅遊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8歲以下未成年人報名簽合同,需在監護人的監督下簽訂合作。所以,簽訂旅遊合同還是必須要在你父親的監督下進行。
(8)旅遊合同擴展閱讀
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有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Ⅸ 旅遊合同範本有哪些
(一)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旅遊者: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6)導游服務費;(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遊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准);(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7)自由活動的時間;(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應當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7.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10.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13.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旅遊者的義務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准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7.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准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准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結束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共_____天,飯店住宿_____夜。
第二十一條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元/人,兒童(不滿14歲):_____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_____元/人;旅遊費用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旅行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准);□自行購買;□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_______________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託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履行合同;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3.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4.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拼團約定
旅遊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__________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Ⅹ 旅遊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內容有出發時間,乘坐航班到達時間,住宿酒店,包含早午晚餐,自費幾頓,風景區門票,哪些門票要自理,旅遊途中乘坐大巴什麼牌子,坐多少人,自費的項目要一一的寫出來,不能含糊,到時這方面的 貓膩奶嘴大了,還有購物等{這是 比較主要的}因為旅行社的團費低,所以他們會靠購物來彌補他們的團費,而且旅遊途中購買的物品基本上都些假和偽劣多數,花了大價錢而買不到真實的東西,遊客就會上當,所以你一定要看清裡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