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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51:24

Ⅰ 「牙買加協議」是在怎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牙,買,加,協,定(Jamaica Agreement)指布,雷,頓,森,林,體,系和史,密,森,協,定相繼崩,潰之後,197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的會議上達成的國,際,貨,幣,制,度的新,協,定。1978年4月生效。法,律,性地認可了早已出現的黃,金,停,止,兌,換、匯,率,自,由,浮,動。為了解決以美元作為國,際,貨,幣,體,系,主,要,儲,備,貨,幣所產生的各種矛盾,IMF於1972年創立了SDR(特,別,提,款,權)的制,度,並提出了匯,率,制,度的改,革。這是IMF於1976年達成的「牙,買,加,協,議」最主要的內容和特徵。
協定的主要內容:
取消匯,率,平,價和美,元,中,心,匯,率,確認浮,動,匯,率,制,成,員,國自行選擇匯,率,制,度;
取消黃,金,官,價,黃,金,非,貨,幣,化,按照市,價,自,由,交,易,取消各成,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各方之間用黃金清算的義務;
增加成,員,國的基,金,繳,納,份,額,由292億特,別,提,款,權提高到390億特,別,提,款,權,主要是指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成,員,國;
特,別,提,款,權可以在成,員,國之間自,由,交,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賬,戶,資,產一律用特,別,提,款,權表示。

Ⅱ 簡述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和《牙買加協定》

一、布雷頓森林體系

(1)概述

布雷頓森林體系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是該協定對各國對貨幣的兌換、國際收支的調節、國際儲備資產的構成等問題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確定的規則、採取的措施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形式的總和。

(2)歷史

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後,美國經濟實力卻急劇增長,登上了資本主義世界盟主地位。美元的國際地位也因其國際黃金儲備的巨大實力而空前穩固。這就使建立一個以美元為支柱的有利於美國對外經濟擴張的國際貨幣體系成為可能。

1943年,美國財政部官員懷特和英國財政部顧問凱恩斯分別從本國利益出發,設計戰後國際貨幣金融體系,提出了兩個不同的計劃,即「懷特計劃」 和「凱恩斯計劃」。 「懷特計劃」, 主張取消外匯管制和各國對國際資金轉移的限制,設立一個國際穩定基金組織發行一種國際貨幣,使各國貨幣與之保持固定比價,也就是基金貨幣與美元和黃金掛鉤。會員國貨幣都要與「尤尼它」保持固定比價,不經「基金」會員國四分之三的投票權通過,會員國貨幣不得貶值。而「凱恩斯計劃」則從當時英國黃金儲備缺乏出發,主張建立一個世界性中央銀行,將各國的債權、債務通過它的存款賬戶轉賬進行清算。

1944年7 月,在美國新罕布希爾州的布雷頓森林召開有44個國家參加的聯合國與聯盟國家國際貨幣金融會議,通過了以「懷特計劃」為基礎的「聯合國家貨幣金融會議的最後決議書」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兩個附件,總稱為「布雷頓森林協定」。

(3)核心內容

  • 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國際間就貨幣事務進行共同商議,為成員國的短期國際收支逆差提供信貸支持

  • 美元與黃金掛鉤,成員國貨幣和美元掛鉤,實行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度

  • 取消經常賬戶交易的外匯管制等

(4)作用

  • 建立了以美元和黃金掛鉤的固定匯率制度,結束了混亂的國際金融秩序,為國際貿易的擴大和世界經濟增長創造了有利的外部條件

  • 美元作為儲備貨幣和國際清償手段,彌補了黃金的不足,提高全球的購買力,促進了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

(5)結局

20世紀60~70年代,爆發多次美元危機,其後以1971年12月《史密森協定》為標志美元對黃金貶值,同時美聯儲拒絕向國外中央銀行出售黃金,至此美元與黃金掛鉤的體制名存實亡;1973年2月美元進一步貶值,世界各主要貨幣由於受投機商沖擊被迫實行浮動匯率制,至此布雷頓森林體系完全崩潰。但直至1976年國際社會間才了達成了以浮動匯率合法化、黃金的非貨幣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牙買加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仍得以存在,並發揮重要作用。

二、牙買加協定

(1)概述

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國際金融秩序又復動盪,國際社會及各方人士也紛紛探析能否建立一種新的國際金融體系,提出了許多改革主張,如恢復金本位,恢復美元本位制,實行綜合貨幣本位制及設立最適貨幣區等,但均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

直至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理事會「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舉行會議,討論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條款,經過激烈的爭論,簽定達成了「牙買加協議」,同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修正案》,從而形成了新的國際貨幣體系。

(2)主要內容

  • 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改革

  • 推行黃金非貨幣化

  • 增強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 增加成員國基金份額

希望採納

Ⅲ 牙買加體系的主要內容

1、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改革。
牙買加協議正式確認了浮動匯率制的合法化,承認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並存的局面,成員國可自由選擇匯率制度。同時IMF繼續對各國貨幣匯率政策實行嚴格監督,並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促進金融穩定,縮小匯率波動范圍。
2、推行黃金非貨幣化。
協議作出了逐步使黃金退出國際貨幣的決定。並規定: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成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成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成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規定,IMF逐步處理其持有的黃金。
3、增強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主要是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國際儲備地位,擴大其在IMF一般業務中的使用范圍,並適時修訂特別提款權的有關條款。 規定參加特別提款權賬戶的國家可以來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使用特別提款權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各參加國也可用特別提款權進行借貸。
4、增加成員國基金份額。
成員國的基金份額從原來的292億特別提款權增加至390億特別提款權,增幅達33.6%。
5、擴大信貸額度,以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融資。

Ⅳ 5. 根據《牙買加協議》關於匯率制度的規定,成員國( )

d

Ⅳ 牙買加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牙買加協議後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牙買加協議」涉及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IMF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等,不僅對第二次修正IMF協定有指導意義而且對形成目前的國際貨幣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討論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黃金和匯率體系。經過反復磋商1976年1月8日在臨時委員會所舉行的第5次會議上,就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基金貸款額度、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問題達成協議。會議是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的所以也稱牙買加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則稱為「牙買加協議」,其要點如下:
(1)浮動匯率合法化。會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匯率制度,可以採取自由浮動或其他形式的固定匯率制度。但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應受IMF的監督,並與IMF協商。IMF要求各國在物價穩定的條件下尋求持續的經濟增長,穩定國內的經濟以促進國際金融的穩定,並盡力縮小匯率的波動幅度,避免操縱匯率來阻止國際收支的調整或獲取不公平的競爭利益。協議還規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會員國根據經濟條件,應逐步恢復固定匯率制度,在將來世界經濟出現穩定局面以後,經IMF總投票權的85%多數票通過,可以恢復穩定的但可調整的匯率制度。這部分條款是將已經實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認可,但同時又強調了
IMF在穩定匯率方面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2)黃金非貨幣化。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各會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會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會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義務。IMF所持有的黃金應逐步加以處理,其中1/6(2500萬盎司)按市價出售,以其超過官價(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為援助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另外1/6法官價由原繳納的各會員國買回,其餘部分約1億盎司,根據總投票權的85%作出的決定處理,向市場出售或由各會員國購回。
(3)提高SDRs的國際儲備地位,修訂S皿s的有關條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黃金和美元而成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協議規定各會員國之間可以自由進行SDRs交易,而不必徵得IMF的同意。IMF與會員國之間的交易以SDRs代替黃金,IMF一般賬戶中所持有的資產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業務交易中擴大SDRs的使用范圍,並且盡量擴大SDRs的其他業務使用范圍。另外,IMF應隨時對SDRs制度進行監督,適時修改或增減有關規定。
(4)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以出售黃金所得收益設立「信託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以解決它們的國際收支的困難。擴大IMF信貸部分貸款的額度,由占會員國份額的100%增加到145%,並放寬「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額度,由占份額的50%提高到75%。
(5)增加會員國的基金份額。各會員國對IMF所繳納的基本份額,由原來的292億SDRs增加到390億SDRs,增加33.6%。各務會員國應繳份額所佔的比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石油輸出國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主要西方國家除西德和日本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據「牙買加協議」,IMF的執行董事會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協定條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會作書面表決。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權IMF發行sDRs),1978年4月1日,經修改的IMF協定獲得法定的60%以上的會員國和80%以上多數票的通過,從而正式生效。

Ⅵ 牙買加協定什麼意思

牙買加協定(Jamica Agreement)指布雷頓森林體系和史密森協定相繼崩潰之後,1976年國際內貨幣基金組織的容「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的會議上達成的國際貨幣制度的新協定。1978年4月生效。

Ⅶ 牙買加協定的介紹

牙買加協定(Jamaica Agreement)指布雷頓森林體系和史密森協定相繼崩潰之後,1976年國際貨版幣基金組權織的「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的會議上達成的國際貨幣制度的新協定。1978年4月生效。

Ⅷ 1. 貨幣是如何產生的

最初的貝幣。可是我們無法解決中原地區的貝幣是如何來自遙遠的大海邊,而且量那麼大?也許正是這種稀缺性使得貝得以成為貨幣吧?

後來的青銅鑄快也曾經被當做過貨幣,更為有趣的是南方發掘出來的青銅鑄塊還明顯的保留著貝幣的樣子,被做成貝殼形狀,也許這真是遠古貝幣遺留下的印記。

發展到春秋戰國時期,貨幣有了一定的規則、形狀。南方的鬼臉錢(俗稱。樣子像鬼臉而得名);東方燕趙地區的刀幣;中原地區的鏟幣;西方游牧地區的圓形方孔錢。而這些不同的錢幣也真是不同的經濟區的反映。南方的鬼臉錢至今無法得到真確的答案。東方燕趙地區的刀幣正是那裡漁獵經濟的反映。中原的鏟幣則是農業鋤耕生活的反映。而西方的圓形方孔錢也是來自衛國的商鞅帶來的。

秦始皇以後一統天下,規定了錢幣一律用秦國實行的圓形方孔錢。發行了半兩錢。貨幣作為中介物首先開始有了一定的面值。西漢發行了五銖錢,同時改進了秦朝的半兩錢的形制,在圓廓的外面加上了突出的沿,這樣就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消錢的邊緣,另鑄錢幣。

王莽時期,也發行過大量的錢幣,各種形制的都有。

到了唐朝時,開始出現了「通寶」,最早的開元通寶,以後中國的錢幣大都沿用此習。

北宋時候在四川民間最早出現了紙幣--交子。但是流傳並不長遠。元朝是一個唯一強行推行紙幣的朝代。

到明清時代,金銀作為貨幣開始出現。這與新大陸的發現不無關系。正是新大陸發現了大量的黃金,歐洲殖民者才有了足夠的金銀開始和中國貿易,而金銀也源源不斷的流入入中國,這也是的金銀作為貨幣在中國大量流通。

Ⅸ 牙買加協定的主要內容

「牙買加協議」涉及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IMF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等,不僅對第二次修正IMF協定有指導意義而且對形成目前的國際貨幣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討論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黃金和匯率體系。經過反復磋商1976年1月8日在臨時委員會所舉行的第5次會議上,就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基金貸款額度、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問題達成協議。會議是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的所以也稱牙買加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則稱為「牙買加協議」,其要點如下:
(1)浮動匯率合法化。會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匯率制度,可以採取自由浮動或其他形式的固定匯率制度。但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應受IMF的監督,並與IMF協商。IMF要求各國在物價穩定的條件下尋求持續的經濟增長,穩定國內的經濟以促進國際金融的穩定,並盡力縮小匯率的波動幅度,避免操縱匯率來阻止國際收支的調整或獲取不公平的競爭利益。協議還規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會員國根據經濟條件,應逐步恢復固定匯率制度,在將來世界經濟出現穩定局面以後,經IMF總投票權的85%多數票通過,可以恢復穩定的但可調整的匯率制度。這部分條款是將已經實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認可,但同時又強調了
IMF在穩定匯率方面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2)黃金非貨幣化。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各會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會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會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義務。IMF所持有的黃金應逐步加以處理,其中1/6(2500萬盎司)按市價出售,以其超過官價(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為援助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另外1/6法官價由原繳納的各會員國買回,其餘部分約1億盎司,根據總投票權的85%作出的決定處理,向市場出售或由各會員國購回。
(3)提高SDRs的國際儲備地位,修訂S皿s的有關條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黃金和美元而成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協議規定各會員國之間可以自由進行SDRs交易,而不必徵得IMF的同意。IMF與會員國之間的交易以SDRs代替黃金,IMF一般賬戶中所持有的資產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業務交易中擴大SDRs的使用范圍,並且盡量擴大SDRs的其他業務使用范圍。另外,IMF應隨時對SDRs制度進行監督,適時修改或增減有關規定。
(4)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以出售黃金所得收益設立「信託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以解決它們的國際收支的困難。擴大IMF信貸部分貸款的額度,由占會員國份額的100%增加到145%,並放寬「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額度,由占份額的50%提高到75%。
(5)增加會員國的基金份額。各會員國對IMF所繳納的基本份額,由原來的292億SDRs增加到390億SDRs,增加33.6%。各務會員國應繳份額所佔的比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石油輸出國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主要西方國家除西德和日本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據「牙買加協議」,IMF的執行董事會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協定條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會作書面表決。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權IMF發行sDRs),1978年4月1日,經修改的IMF協定獲得法定的60%以上的會員國和80%以上多數票的通過,從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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