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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44:07

A. 勞資糾紛是什麼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是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矛盾的產物,嚴重時往往以罷版工形式出現。中華權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私營企業中也有勞資糾紛,中國共產黨與人民政府根據「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予以解決。現階段,外資企業、私人企業中存在的勞資糾紛,納入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予以解決。
勞資糾紛也稱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員工)與投資者(用人單位)之間由於種種利益沖突而發生的糾紛。勞資糾紛的種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B. 如何處理勞資糾紛

(一)自行協商(勞資談判)
1、提出談判意向,明確要談判的主要議題;
2、確定並相互告知雙方參加談判的主要成員;
3、確定談判的時間、地點;
4、舉行談判,提出和交換勞資糾紛中的處理意見;
5、就焦點問題進行磋商、讓步或變通,提出綜合解決方案;
6、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執行談判成果;7、談判破裂,邀請第三方介入,繼續談判或者尋求談判外其他解決途徑。
(二)勞動仲裁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來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也是民事訴訟前必經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勞資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於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勞資糾紛,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應的程序規范,如《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其流程在此不再一一詳述。
(三)民事訴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般來講,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後的勞資糾紛案件,通常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勞資糾紛案件經過勞動仲裁裁決以後,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與勞動仲裁機關同一區域的相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勞動仲裁中的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都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均起訴的,一般以先起訴的列為原告。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程序同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申訴
同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樣,在勞資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如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超過兩年,當事人則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申訴。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於申訴案件的受理並無嚴格的時限要求。

C. 勞資糾紛的處理方式

勞資糾紛該如何解決:正確處理好勞資糾紛,不僅關繫到社會的穩定,而且對於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當前勞資糾紛的新變化,針對其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考慮其發展趨勢,政法機關和勞動監督維權部門必須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職能作用,正確處理好因勞資矛盾引發的糾紛和群體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我認為應採取以下措施來加強管理: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
在全社會加強就業觀念教育,促使雇員摒棄只有正規就業或端「鐵飯碗」才算就業的傳統觀念,樹立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等靈活形式工作也是就業的觀念,樹立職業平等和勞動光榮的觀念,使雇員的個人觀念和意識與時代進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採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2、關口前移,健全完善協調機制。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便捷、高效優勢的主渠道作用,對於符合條件而又沒有建立調委會的非公有制企業,要在各鎮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採取有力措施,督促這些企業盡快組建調委會。對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小企業,可設立調解小組和調解員,在有條件的地方,還可由當地調委會向企業派駐專業調委會幹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要把協調勞動關系的支點放在村企,充分發揮村企「近」(離企業近)、「明」(對企業情況明)、「快」(就地解決問題快)的特點,及時就近妥善處理勞資糾紛。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針對一些中小型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狀況,特別在勞動密集型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比較突出的地方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准應與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
4、切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當前要把非公有制企業作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重點,並要求這些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5、加強對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
對勞資糾紛發生較多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並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准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准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必要的處罰。
6、加強民主協商,充分發揮三方機制的作用
加強民主協商,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在勞動關系協調和處理中的作用。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僱主組織三方就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經常性的溝通和協商,共同促進勞動關系長期和諧穩定,不僅有助於發生在產業或社會區域內的一些較大規模的爭議事端能夠通過勞動關系雙方代表組織的積極介入得以理性化解,也有助於僱主的行為在其代表組織影響及約束下能夠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當前,應加快三方機制建設,逐步向市、縣延伸,並完善制度,規范運作,形成多層次、多形式的組織體系和工作格局。
7、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懲處用工者的違法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多數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有的糾紛發生時,勞動者經濟十分困難,個別的甚至連衣食都難以保證,如不能及時處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從而影響社會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積級開展司法救助活動,對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訴訟費並申請緩減免的勞動者,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及時辦理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手續費,保證有理有據無錢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堅持公正裁判,強化效率意識,充分運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等法律手段,及時解決勞動者的生活困難和後顧之憂,確保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對群體性勞資糾紛案件法院要提前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協調工作,受理後盡快判決,判決後及時移送執行,執行庭採取拍賣等措施籌集資金,並優先發放工資款。
8、建立高效的勞資糾紛處理機制
我國勞資糾紛在整體上明顯呈現逐年攀升、顯現化、不斷擴展甚至加劇的趨勢,健全和完善我國勞動爭議仲裁製度已迫在眉睫。
(1)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體化建設,提高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效率和質量。
(2)擴大勞動仲裁機構的受理范圍。所有的勞資糾紛均應列入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形成全方位受理勞資糾紛的格局。
(3)完善勞動仲裁監督程序。明確上級仲裁委員會有權監督下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賦予市以上各級仲裁委員會在行使仲裁監督職能時的責令改正權、直接處理權和建議處理權。另外,還應發揮仲裁機構自身監督作用,嚴格辦案程序,加大勞資糾紛處理工作的法制宣傳,增加勞資糾紛處理工作的透明度,拓寬仲裁監督的多種渠道。
9、完善《勞動法》體系,使勞動關系協調和處理有法可依
隨著加入WTO後,《勞動法》的修改首先應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接軌,將我國已批准或應批準的國際公約的重要內容在《勞動法》中體現出來,把以不當解僱和就業歧視的司法救濟為主要內容的勞動權的保護問題作為修改的核心內容,增強《勞動法》的強制性和適用性。同時還應盡早形成《勞動法》體系,在立法層面解決諸如事實勞動關系、多重勞動關系等新出現的問題,使勞動關系協調和勞資糾紛的處理最大限度地實現有法可依。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我國企業的勞資糾紛日益突顯,案件的數量越來越多,案情越來越復雜,受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越來越大,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勞資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預防和有效處理,將對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拖欠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工資引發各類刑事案件,對企業主進行人身攻擊、群體性暴力事件、遊行示威、阻礙公共交通等行為會引起一定范圍的社會恐慌或社會波動,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影響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壞社會秩序,從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影響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我們要高度重視勞資糾紛對社會的影響,加強社會各方面的協力作用,為解決我國企業的勞資糾紛獻計獻策,創造穩定和諧的社會主義企業勞資關系。因此,政府相關部門要統一協調,既要對企業實行有效的監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有效解決勞動糾紛,又要保證企業健康發展,實現勞資雙方互利共贏。

D. 如何解決勞資糾紛問題

要想有效地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還是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強化法制意識,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制化進程在不斷加快與完善,與勞資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規范,涉及也比較多,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反不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許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種條例法規等等,甚至還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
作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我們應當熟悉各類法律法規,並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企業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範和避免用工風險。對於法律法規,我們HR不但自己要學、要掌握,更要影響企業老闆、企業管理層去學習,並且要倡導員工去學習,要讓企業全體人員都具有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提高法律法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千萬不要遮遮掩掩,這樣,企業的勞資關系管理就會越來越融洽、和諧。
需要強調的是:作為HR,我們在涉及到勞資關系方面的工作時一定要注重細節,所謂「細節決定成敗」在發生勞資糾紛時尤顯重要,有時一句話抑或是一個字就可以決定糾紛的「勝敗」。因此,在具體事務操作中我們需要本著「先小人,後君子」的嚴謹思路與態度去辦(譬如錄用通知的發放、勞動合同的簽訂、加班的管理等等)。
應當看到,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是國家走向法治、社會不斷進步的具體體現,作為企業,首先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行事,這是有效避免勞資糾紛發生的前提。同時,我們也要充分的運用法律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目前還有許多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這方面,是需要我們HR人員苦口婆心、不厭其煩的去說服老闆的,往往好難辦,因此我們要有恆心)。
2、完善溝通機制,建立積極勞動關系是根本。
眾所周知,「溝通是人們生存、生產、發展和進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徑,」「溝通是現代管理的命脈。」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溝通是管理工作的靈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實現共同目標,滿足各種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對於勞資關系管理來說,溝通更是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企業要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就一定離不開良好順暢的溝通。對一個企業來說,良好的溝通機制可以使員工認清形勢明晰目標,使企業的決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員工的信息能夠及時得到反饋,使上情下達或下情上傳的效率不斷提高,從而讓員工感覺到企業對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產生極大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促使企業與員工更容易達成共識。既然容易達成共識了,那麼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溝通),即便是出現勞資關系緊張的問題,也就完全可以通過良好的溝通(商量)來解決。
事實上,在我們的現實環境中,即便是發生了僱傭雙方鬧得「不可開交」的勞資糾紛,到了勞動仲裁部門或是法院也還是先以調解協商來進行解決的(還是溝通為主),真正來「判決」的事件還是相對比較少的。而且後者的處理,對雙方來說不但都將造成人財物力的付出和浪費,也會造成各自名譽的「損害」。
因此,完善溝通機制,建立積極、健康、正向的勞動關系是企業預防和應對勞資糾紛發生的根本。
完善溝通機制,正確處理勞動關系,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任務。要在企業內部逐步實現生產要素優化配置,保障企業內各方的正當權益,以此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同時,要積極倡導部門、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營造一種令人心情舒暢的工作氛圍與工作環境,以有利於企業的穩定、團結與和諧,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滿足僱傭雙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生勞資糾紛並不代表沒有勞資矛盾,勞資矛盾是永遠都會存在的,只不過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可以說,勞資矛盾是時時刻刻都會存在和發生的,這從我們平時聽到的員工抱怨聲中就應該能感覺和分析出來。因此,這就需要我們人力資源管理者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努力做好企業與員工的矛盾轉化工作,也就是說要從中尋找、把握好雙方的利益平衡,滿足僱傭雙方的需求,消除矛盾於「激發」之前,這才是勞資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
應該看到,目前,我國勞資關系復雜而且呈現日益緊張的態勢,國家一直在提倡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那麼,主要依靠什麼來營造與維護?答案顯而易見,那就是——平衡。因為企業與員工之間雖然都非常關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關以外,還和道義相關。利益和道義的平衡,是預防和消除勞資矛盾、避免勞資糾紛發生的良方。
很多時候,我們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是需要以勞動關系協調員的身份去開展工作的(在許多大企業和外資企業都設有專門的勞動關系協調員)。
作為HR,我們應該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們之間也是可以、並且必須轉化的。當有矛盾發生時,我們應當冷靜對待,不能參與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發生,而是應想辦法將這些矛盾維持在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找到勞方和資方的一個平衡點,如果沒有這種平衡,就不可能實現勞資雙方的和諧。
都說管理是一門藝術,而勞資管理更是一門平衡的藝術。只要我們做HR的平時注重練就熟練的勞資糾紛處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實現雙贏的結果,成為勞資雙方都喜愛的「夾心餅」。
4、加強約束管理,杜絕漏洞防患未然為目的。
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都注重對人力資源的激勵,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資源的約束。其實,人力資源的約束管理更是一個需要引起我們足夠重視的問題。我們應從自我約束、內部約束、外部約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這是避免出現漏洞、防患於未然的有效舉措。
我們首先應當引導員工主動、自覺地進行自我約束,主要從道德、聲譽和關注自己職業生涯發展的角度去約束自己,從而最終實現個人的良好發展;其次要從企業文化約束、企業規章制度約束、合同約束、偏好約束、心理契約以及在激勵中體現約束等,來有目的的規范員工的行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當今市場競爭的環境、優勝劣汰的機制進行外部約束,諸如法律約束、外部機制約束、媒體約束等來向員工宣貫、傳遞正向的信息,讓員工明白任何人的行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場的要求、規則與慣例,否則就會受到懲罰付出代價。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人力資源的約束管理,聽起來有些生硬,執行起來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業進行勞資管理的必要手段,我們萬萬不可忽視,必須認真謹慎對待,因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HR是以杜絕漏洞防患於未然為目的來開展工作的。
5、做好資源整合,不斷改善勞資關系為使命。
「地球人」都知道,人力資源管理的內容不是分模塊獨立運行的,它們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任何一個環節都不可或缺。因此,要重視做好有效的溝通管理、科學的沖突管理、高效的團隊建設、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構建等等,以便有效地整合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生成。
隨著社會的日益進步、企業的不斷發展,我們要與時俱進,適時改善勞動關系才是使命所在。
尤其是現在許多勞動爭議的產生和勞動關系的緊張,往往都與企業管理人員特別是主管人員的工作作風以及整體素質有關(像我們這樣的典型家族企業尤為明顯)。因此,我們可通過不斷完善規范企業規章制度、加強管理人員培訓、提高員工工作生活質量、讓員工參與民主管理,有條件的話還可以發揮工會和企業內部協會等組織的作用來影響、帶動、催化與促進。這樣,就會更好地促使企業與員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有利於實現企業願景與個人目標的和諧統一,從而不斷改善勞資雙方關系,最大程度的維護企業利益,實現人力資源管理的真正價值(之所以說要最大程度的維護企業利益,是因為假如企業不存在了或是企業經營每況愈下,還有什麼條件談員工利益?)。

E. 員工如何應對勞資糾紛

建議:

1、以內部溝通調解為主,盡可能在公司內部解決。在公司內部確實不能達成一致,即使到了仲裁部門也是本著先調解、後仲裁、最後再裁決的原則,盡量不擴大影響面。

2、強化法制意識,遵紀守法。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是國家走向法治、社會不斷進步的具體體現,企業首先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行事,同時也要充分的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不斷改善勞動關系。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要與時俱進,適時改善勞動關系。

4、加強人力資源的約束管理。

企業處理勞資糾紛的策略和技巧:

1.HR需要明確定位。HR在處理群體性勞資糾紛的過程中處於至關重要的地位,HR不能把自己置身於事件之外,單純的保持絕對的中立。HR在面對勞方時,要把自己定位成員工的發聲渠道、訴求通道;在面對資方時,HR要用專業的知識選擇最有效的路徑幫助企業解決問題。這就要求HR在處理問題前要明確自己的定位,不然很容易費力不討好更加激化勞資雙方的矛盾。

2.特殊群體決定成敗。在解決群體性勞資糾紛是HR不能忽視個體的特殊性,其中有三類特殊人群是需要特別關注的,分別是工傷醫療期的員工、三期女員工以及無固定期的員工。這三類特殊員工會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與輿論的支持,所以HR必須格外關注這三類特殊員工的處理細節與方式方法,不能粗放的將他們混入群體中一並對待。

3.法律顧問要做好法律知識普及。面對群體性勞動糾紛,法律顧問要有快速靈敏的反映,找到問題的核心關鍵人物。同時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不僅是對外的法律的公司法律代表,也是公司的對內核心。是企業能夠正確合法的運營,員工能夠正確的使用法律武器,避免企業和員工因為「法盲」而發生沖突。這個也是企業法律顧問的責任之一。

F. 關於勞資糾紛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

特點是什麼:糾紛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勞動仲裁投訴,根據證據。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做出勞動仲裁【裁決書】。




G. 勞資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來民共源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H. 什麼是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也稱為勞動爭議,顧名思義是指勞動者(員工)與投資者(用人單位)之間由於種種利益沖突而發生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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