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協議
⑴ 我被公司辭退了需要簽什麼合同
1、員工被辭退來,是單位單源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員工在離職時需要和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者前辭退書。
2、員工和單位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應該包括:
a、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b、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c、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額
d、協議雙方確認
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該各自保存一份,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⑵ 辭退書怎麼寫,員工辭退書範文
一、例文:
1、《辭退通知書》
XXX,我公司與你於X年X月X日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勞動態度差。並且由於你的不良行為,還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本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後,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本公司將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及相應保險費補償。同時,接到本辭退通知後,你不得以公司名義再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你本人承擔。
此致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辭退通知書》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為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您所學的專業和您的經歷、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請您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謝謝您多年來對本公司的支持和幫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我公司的________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註:由於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得企業辭退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終止勞動合同,則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簽署解除協議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二、企業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製作要點與注意事項:
1、要簡要說明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涉及到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明確解除時間,這關繫到勞動關系終結時間、工資支付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等。
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的事實必須有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僅在法律上無意義,還可能給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過程帶來困難。
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簡明扼要,但文義應清楚、無歧義。
拓展資料: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註: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⑶ 公司辭退職工經濟賠償協議怎麼寫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現通知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單位決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二、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決定予以#年的經濟補償金共計……元。
三、職工應當在#日內辦理交接手續,並辦理社會保險、檔案轉移手續後,領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經濟補償金。
職工簽字:(註明領取經濟補償金數額)
年 月 日
⑷ 公司辭退補償金、保密協議問題
公司辭退經濟補償金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訂立了保密協議的應當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合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公司解除合同之後,之前與勞動者訂立有保密協議,約定了禁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禁業限制期間,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公司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公司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公司支付已經履行競業限制期間經濟補償。
⑸ 公司讓我簽署一個辭退協議,但是說不會辭退我,請問我應該簽嗎
不符合法律程序,有可能是想為了以後辭退做一個鋪墊,也有可能是逃避繳納社保!
這種協議不要簽,明確告訴公司這種協議沒法簽因為自己看不明白怎麼回事!一個公司誠信最重要,來這種亂七八糟的套路是什麼意思,千萬不要被套路了,另外要保留自己工作的證據,防範萬一於未然!
⑹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的協議還有該如何有效應對
如果你認為公司辭退員工的協議對你不利,你就不要在協議書上簽字。
如果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工作年限要求支付賠償金。
⑺ 公司辭退員工協議離職,需要員工寫辭職報告嗎
1、公司辭退員工,協議離職,員工不需要寫辭職報告。
2、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辭退協議擴展閱讀:
經濟性裁員
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