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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31:57

1. 實戰如何選擇開源許可協議

目前國內開源項目正在逐漸升溫,中國也開始有不少優秀的開源項目突顯出來。在大家摩拳擦掌准備加入開源大軍時,也要知道這個圈子裡的規則。技術人員
不能只是研究技術,任何圈子都有規則,要知道了才能玩得好。前段時間有件關於開源軟體的事情挺熱鬧的,關於國內一個開發者把自己作品開源出來被別的公司的
人拿去包裝成自己的產品高價賣出去。大部分做開源軟體的開發者都不太怎麼關注版權這些,具體微博如下:hoowa_sun:做開源後,發現大部分都被別人拿去學習,然後,然後自己閉源賣出去。這里不缺乏大公司,有一家公司拿我的開源系統修改後賣給了一個國內的運營商,賣的還非常貴至少幾十萬一套。所以我鄭重的建議大家,做軟體還是要英文版開源,中文版封閉不要開源。在國內大家習慣了使用盜版、破解,看到這種免費的軟體也覺得是理所當然的拿來主義,甚至直接封裝到自己的商業組件賣出去。如果你正在這樣做,馬上停下來
研究一下使用的這些開源組件的許可協議,不然某一天你會意外收到一封法院的傳票。如果你在開發或者准備開發開源軟體,但尚對開源許可協議不了解,也看下這
篇文章,選擇一種開源許可協議保護你的開源軟體。
除了這些條件它還有這些好處:1)永久權利一旦被授權,永久擁有。
2)全球范圍的權利
在一個國家獲得授權,適用於所有國家。假如你在美國,許可是從印度授權的,也沒有問題。
3)授權免費無版稅, 前期、後期均無任何費用。
4)授權無排他性
任何人都可以獲得授權5)授權不可撤消
一旦獲得授權,沒有任何人可以取消。比如,你基於該產品代碼開發了衍生產品,你不用擔心會在某一天被禁止使用該代碼
使用apache Licence vesion 2.0協議的開源軟體有:Hadoop 、apache httpserver、Spring Framework、MongoDB 。

2. 開源軟體、GNU計劃、GPL協議各是什麼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大多數軟體許可證決意剝奪你的共享和修改軟體的自由。對比之下,GNU通用公共許可證力圖保證你的共享和修改自由軟體的自由。——保證自由軟體對所有用戶是自由的。GPL適用於大多數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軟體,以及由使用這些軟體而承擔義務的作者所開發的軟體。當然了,大多開源軟體都是基於開源系統上來實現的。著名的開源系統linux,開源軟體apache。

3. 開源協議的簡介

除了大家比較熟悉的GPL協議之外,開源界還有很多許可證,如LGPL許可證、BSD許可證等,下面就來一一介紹。
LGPL許可證,也是自由軟體聯盟GNU開源軟體許可證的一種,大部分的 GNU軟體,包括一些函數庫,是受到原來的 GPL許可證保護的。而LGPL許可證,適用於特殊設計的函數庫,且與原來的通用公共許可證有很大的不同,給予了被許可人較為寬松的權利,所以叫「較寬松公共許可證」。在特定的函數庫中使用它,以准許非自由的程序可以與這些函數庫連結。
當一個程序與一個函數庫連結,不論是靜態連結或使用共享函數庫,二者的結合可以合理地說是結合的作品,一個原來的函數庫的衍生品。因此,原來的通用公共許可證只有在整個結合品滿足其自由的標准時,才允許連結。較寬鬆通用公共許可則以更寬松的標准允許其它程序代碼與本函數庫連結。例如,在少數情況下,可能會有特殊的需要而鼓勵大家盡可能廣泛地使用特定的函數庫,因而使它成為實際上的標准。為了達到此目標,必須允許非自由的程序使用此函數庫。一個較常發生的情況是,一個自由的函數庫與一個被廣泛使用的非自由函數庫做相同的工作,在此情況下,限制只有自由軟體可以使用此自由函數庫不會有多少好處,故我們使用了LGPL許可證。
在其他情況下,允許非自由程序使用特定的函數庫,可以讓更多的人們使用自由軟體的大部分。例如,允許非自由程序使用GNU C函數庫,可以讓更多的人們使用整個GNU作業系統,以及它的變形,GNU/Linux操作系統。
盡管LGPL許可證對使用者的自由保護是較少的,但它卻能確保與此函數庫連結的程序的使用者擁有自由,而且具有使用修改過的函數庫版本來執行該程序的必要方法。

4. 常見的開源協議都有哪些

本文主要是針對幾種開發者常見的開源軟體協議的分析與介紹。
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License,允許免費重發布、免費修改,但要求修改後的代碼版權歸軟體的發起者。這種授權維護了商業軟體的利益,,它要求基於這種軟體得修改無償貢獻版權給該軟體。這樣,圍繞該軟體得所有代碼得版權都集中在發起開發人得手中。但MPL是允許修改,無償使用得。MPL軟體對鏈接沒有要求。
BSD開源協議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2.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3.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
1.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3.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4.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GPL
GPL許可證是自由軟體的應用最廣泛的軟體許可證,人們可以修改程式的一個或幾個副本或程式的任何部分,以此形成基於這些程式的衍生作品。必須在修改過的檔案中附有明顯的說明:您修改了此一檔案及任何修改的日期。您必須讓您發布或出版的作品,包括本程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內含本程式的全部或部分所衍生的作品,允許第三方在此許可證條款下使用,並且不得因為此項授權行為而收費。
LGPL
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Apache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Public Domain
公共域授權。將軟體授權為公共域,這些軟體包沒有授權協議,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它。
zlib/libpng
只要不誤傳該軟體的起源並保留原始發布的公告,任何人可以以任何目的使用該軟體,包括商業應用
Artistic許可使作者保持對進一步開發的控制。
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范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里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制發布的還是以源代碼發布的。

5. 沒有開源協議的代碼是不是可以隨便使用

不可以,欣慰也是有開源協議限制的。

6. 開源協議棧 有哪些

除了大家比較熟悉的GPL協議之外,開源界還有很多許可證,如LGPL許可證、BSD許可證等,下面就來一一介紹。

LGPL許
可證,也是自由軟體聯盟GNU開源軟體許可證的一種,大部分的 GNU軟體,包括一些函數庫,是受到原來的
GPL許可證保護的。而LGPL許可證,適用於特殊設計的函數庫,且與原來的通用公共許可證有很大的不同,給予了被許可人較為寬松的權利,所以叫「較寬松
公共許可證」。在特定的函數庫中使用它,以准許非自由的程序可以與這些函數庫連結。

當一個程序與一個函數庫連結,不論是靜態連結或
使用共享函數庫,二者的結合可以合理地說是結合的作品,一個原來的函數庫的衍生品。因此,原來的通用公共許可證只有在整個結合品滿足其自由的標准時,才允
許連結。較寬鬆通用公共許可則以更寬松的標准允許其它程序代碼與本函數庫連結。例如,在少數情況下,可能會有特殊的需要而鼓勵大家盡可能廣泛地使用特定的
函數庫,因而使它成為實際上的標准。為了達到此目標,必須允許非自由的程序使用此函數庫。一個較常發生的情況是,一個自由的函數庫與一個被廣泛使用的非自
由函數庫做相同的工作,在此情況下,限制只有自由軟體可以使用此自由函數庫不會有多少好處,故我們使用了LGPL許可證。

在其他情況下,允許非自由程序使用特定的函數庫,可以讓更多的人們使用自由軟體的大部分。例如,允許非自由程序使用GNU C函數庫,可以讓更多的人們使用整個GNU作業系統,以及它的變形,GNU/Linux操作系統。

盡管LGPL許可證對使用者的自由保護是較少的,但它卻能確保與此函數庫連結的程序的使用者擁有自由,而且具有使用修改過的函數庫版本來執行該程序的必要方法。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項目設計的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布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許可證中對「發布」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布的文件」,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介面,除了介面程序的源代碼以MPL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鑒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序。

◆ 對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 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
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關的介面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
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BSD許可證原先是用在加州大學柏克利分校發表的各個4.4BSD/4.4BSD-Lite版本上面(BSD是Berkly Software Distribution的簡寫)的,後來也就逐漸沿用下來。1979年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發布了BSD Unix,被稱為開放源代碼的先驅,BSD許可證就是隨著BSD Unix發展起來的。BSD許可證被Apache和BSD操作系統等開源軟體所採納。

相較於GPL許可證和MPL許可證的嚴格性,BSD許可證就寬松許多了,一樣是只需要附上許可證的原文,不過比較有
趣的是,它還要求所有進一步開發者將自己的版權資料放上去,所以拿到以BSD許可證發行的軟體可能會遇到一個小狀況,就是這些版權資料許可證占的空間比程
序還大。
QPL是The Qt Public License的簡稱,是挪威一家機構創設的。QPL許可證的基本要求是獲得源代碼、修改源代碼,並可將修改從原始代碼中分離出來;修改可以按照作者的意願被組合到新版本中;二進制代碼可以和原始代碼同名,這一點對於動態連接庫來說尤其重要;任何人都可以修正錯誤,這對於系統的發布者來說很關鍵;修改過的軟體可以按照滿足QPL許可證基本要求的任何開源軟體許可證進行發布。
QNCL許可證是Qt Non Commercial License的簡稱,是QPL許可證的「兄弟版」,就像GPL許可證與LGPL許可證的關系一樣,QNCL許可證比QPL許可證更嚴格一些。

在修改和發布方面的規定,QNCL許可證與QPL許可證是一樣的,差異就在於軟體的范圍方面,或者說在連接方面。QNCL許
可證規定「假如一個應用程序給你提供了一個入口,使你有權使用QNCL許可證下的軟體的功能開發程序、重復使用程序的某一部分或其他軟體的某一部分,那麼
對該應用程序的使用視為是使用QNCL許可證下的軟體的行為,該應用程序應受到QNCL許可證的約束」。QNCL許可證比QPL許可證更嚴格之處在
於,QNCL許可證像GPL許可證那樣,完全禁止根據本許可證得到的開放源碼軟體與其他非系統庫函數連接的軟體以其他許可方式一起發布。
Jabber許可證的全稱是Jabber Open Source License,由美國Jabber.Com, Inc.公司提供。Jabber許可證在源代碼的復制、發行規定方面基本上和其他許可證沒有什麼特別,但有一些細節規定值得借鑒:

◆ 可以將通過該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與其他類型的不受該許可證約束的代碼結合,以新產品的形式發布,只要其中經該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能以與該許可證的要求類似的、符合OSI認證的其他開源軟體許可證的方式發布。

◆ 明確了需將源代碼置於公眾可以得到的狀態的時間至少應為12個月。

◆ 第三方對法定權利的聲明。假如使用者發現通過本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應用程序介面中有一方擁有的知識產權,應單獨在源碼的發布時冠以「LEGAL」為抬頭的聲明,寫明知識產權權利要求的細節,提請源代碼的接受者知道自己獲得了哪些知識產權的授權,讓源碼的接受者知道如何與知識產權權利人聯系。

◆ 細化了該許可證終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該許可證的要求發布和使用源代碼、發生專利侵權訴訟。
◆ 規定可以將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與其他類型的不受本許可證約束的代碼結合,以新產品的形式發布,只要其中經該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能按該許可證的要求發布即可。

◆ 細化了該許可證終止的情形,包括發生專利侵權訴訟。

◆ 明確了一個獨立承擔責任的原則,就是假如按該許可證使用源代碼的使用者將獲得的源代碼應用於商業使用,那麼他就要對在商業應用中出現的由於使用該源代碼程序而產生的侵權訴訟承擔完全責任。這一條規定是比較特殊的,絕大多數開源軟體許可證都不這么要求。
IBM許可證的全稱是IBM Public License。在滿足OSIA開源軟體許可證認證標準的前提下,IBM許可證還有如下一些細節性規定:

◆ 明確了專利授權。一般的開源軟體都明確源代碼的版權人將自己的修改權、復制權等版權權利向公眾許可,但保留署名權,而IBM許可證在此基礎上還明確假如源代碼中含有專利權,源代碼專利權人將復制、使用的專有權利向公眾許可。

◆ 細化了該許可證終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該許可證的要求發布和使用源代碼、發生專利侵權訴訟等。

◆ 像Common許可證一樣,IBM許可證也明確了獨立承擔責任原則,即假如按該許可證使用源代碼的使用者將獲得的源代碼應用於商業使用,那麼他就要對在商業應用中出現的、由於使用該源代碼程序而產生的侵權訴訟承擔完全責任。
了解更多開源相關,去LUPA社區看看吧。

7. 關於開源GPL協議。

加廣告不違背GPL協議。
GPL描述的是源代碼相關的限制,你要做的就是確保源代碼是放在GPL下的(不是光開源就可以了)。一般的做法是在每個源代碼文件開始位置添加一段聲明(頭文件和源代碼相關腳本一般不用,詳細要求見GPL協議末尾),並且在源代碼根目錄放上一份完整的GPL協議文本(這個完整的協議文本是不是必須的,不清楚,對文件名有沒有要求,不清楚)。特別注意(容易被忽略):部分GPL軟體要求在引用代碼時註明代碼來源,如果引用了一個軟體組件的大部分(看重要性,不是看文件大小)內容,可能還有要求,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修改其名稱、作者等信息(不能拿別人的軟體,稍作修改,然後聲稱這是自己寫的,這對具有某個完整功能的程序片段同樣適用)。原作者可能還有其他要求,一定要重視(一般在該軟體的代碼根目錄或文件起始位置就能找到這些條款)。

細節說完了,下面有一點不容易忘記,但不得不提:只要自己的軟體不對外發布,可以不管GPL,不過對外發布時,一定要保證別人可以隨時免費得到源代碼(「我的軟體放到GPL下了,要源代碼的來我家拿,路費1000元自己解決」不知道可不可以)。

GPL協議並不是太長,一個小時內完全可以看完,還是花時間弄清楚吧,最好是看GPL原文(翻譯的可能會偏離原意)。許可協議是軟體開發的一個重要內容,不是搭頭,需要重視。

如果違背了這個協議,並且被「有關部門」發現了(沒發現自然沒人找你),一般會給你來一份警告,你只要立即停止自己的項目(停止提供軟體發布和相關支持)或將項目放到GPL下面就可以了(自己的名聲有損是沒法避免了),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如果警告時就要求作出一些表示,那就要看你自己願意公了還是私了)。如果在警告後,沒有及時作出上面的回應,那你將會受到的處罰可能就要看法官的意思了。

補充:修改代碼中的函數名,類名甚至它們的具體實現都可以。

8. 開源協議的QPL

QPL是The Qt Public License的簡稱,是挪威一家機構創設的。QPL許可證的基本要求是獲得源代碼、修改源代碼,並可將修改從原始代碼中分離出來;修改可以按照作者的意願被組合到新版本中;二進制代碼可以和原始代碼同名,這一點對於動態連接庫來說尤其重要;任何人都可以修正錯誤,這對於系統的發布者來說很關鍵;修改過的軟體可以按照滿足QPL許可證基本要求的任何開源軟體許可證進行發布。

9. 開源協議的Com

◆ 規定可以將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與其他類型的不受本許可證約束的代碼結合,以新產品的形式發布,只要其中經該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能按該許可證的要求發布即可。
◆ 細化了該許可證終止的情形,包括發生專利侵權訴訟。
◆ 明確了一個獨立承擔責任的原則,就是假如按該許可證使用源代碼的使用者將獲得的源代碼應用於商業使用,那麼他就要對在商業應用中出現的由於使用該源代碼程序而產生的侵權訴訟承擔完全責任。這一條規定是比較特殊的,絕大多數開源軟體許可證都不這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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