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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16:47

『壹』 合夥協議糾紛法院一般怎樣處理

合夥協議糾紛,只是屬於民事案件當中的一個案由,任何一個民事案件訴內訟到法院容,法院都要經過開庭審理,法官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像你所說的合夥協議糾紛,只是一個案由,法院都是根據證據和案件事實來判決的,無法根據一個按由來判決。如果根據一個案由判決,那麼同一個案由的案件就會出現同一個結果,對當事人是有失公平和公正的。所以說,如果訴訟之前,最好組織好相應的證據。

『貳』 口頭合夥協議發生糾紛找律師可以調解嗎

1.雙方若屬於合夥,口頭協議有效,也是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
但法律所保護的事實是能夠收集到的證據所支持的事實。
2.若只有你們倆人知道口頭協議的內容,沒有其他證人的,若女友承認雙方有合夥關系(構成自認),其作為經營管理人應有義務提供賬冊,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3. 建議請當地律師介入,代為收集對方自認的證據(比如電話錄音),及其他相關證據。
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投入的啟動資金和支付相應的分成。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自認)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叄』 合夥協議糾紛訴訟請求怎麼提出

1、這類糾紛現實生活中很多。由於合夥的雙方或者多方都是關系不錯的親戚、朋友、同學等,所以發生糾紛大多數也都能自己協商解決好。
2、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前法院對這類案件很少受理的。現在因為實行登記立案,法院必須受理。但是,無法給雙方判決出一個結果,大多數都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理由是: 法院審理個人合夥糾紛案件時,不能適用《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即使可參照該法條去處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個人合夥財目的混亂,當事人自己無法清算,通過審計、會計鑒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夥經營期間的賬目情況,此時,即便合夥收入清楚,合夥現有財產明確或部分明確,只要雙方對支出存有爭議,法官就會以帳目不清,盈虧無法確定,或舉證不能為由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合夥財產的訴訟請求。司法實踐中,有的合夥人故意讓帳目無法查清;有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帳目和財產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帳目清算,對於合夥經營的實際收入和支出等事實就難以全面查清,為的就是要原告無法舉出證據,法院無法處理,達到永久佔有的目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5、也有人認為,可以先就查清的事實辦法先行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按照共有理論的通說,依照此規定處理。合夥帳目不清,在有部分財產和賬目清楚地情況下,就明確的部分先行判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緩和了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有利於矛盾糾紛的化解。

『肆』 是股權轉讓糾紛還是合夥協議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類型大致包括
1、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糾紛;
2、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糾紛;
3、瑕疵出資股東股權轉讓糾紛;
4、股權轉讓中的瑕疵責任。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類型的股權轉讓糾紛,比如,股權的繼承、股權的分割、股權的遺贈以及夫妻共有股權的法律糾紛等。

『伍』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夥關系,是否屬於法院受理范圍有高手請附法律條文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夥關系,屬於法院受理范圍。

個人合夥中合夥人請求分配合夥利潤並不必然以合夥清算完畢為前提。

法院可根據雙方提供的賬目材料初步審查合夥盈虧情況,如果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存在合夥利潤的,法院應當對該部分合夥利潤按照合夥協議或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判決後再發現其他合夥債權債務的,雙方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法院完全可以通過證據規則,對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如果證據能夠確定部分案件事實,能夠確定某一合夥事項存在一定利潤,即可據此作出判決。如果判決之後有新的證據表明還存在其他合夥利潤的,合夥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總之,對已經明確的部分合夥利潤進行處理是有法律依據的。對賬目不清、未經結算的案件一律駁回訴訟請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於合夥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5)合夥協議糾紛擴展閱讀:

解決個人合夥糾紛「立案難」情況的對策建議:

(一)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

訴訟是含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因具體訴訟過程中的請求、陳述不妥當,或舉證失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針對因個人合夥糾紛引發的訴訟,從立案階段就要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

(二)法院應協助清算合夥賬目

對於合夥人之間已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或者證據充分、賬目簡單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結算憑據或經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加以核算後,依法作出判決。

(三)委託審計部門對合夥賬目進行審計

如合夥人之間對合夥開支、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盈餘虧損情況存在較大爭議,但合夥賬目規范、齊全,或雖缺少賬目或賬目不清,但合夥人對做帳情況能統一口徑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託審計。

『陸』 合夥做生意發生糾紛怎麼辦

民事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6)合夥協議糾紛擴展閱讀

案例:

法院:書面協議是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記者包斌斌通訊員楊甜甜王群華

如今老百姓家裡但凡有點閑錢都想拿來投資,拉上幾個朋友,湊上幾個親戚,大家一起做點小買賣的也很常見。可誰知這小生意里也有大學問,搭夥搭不好還會搭出糾紛,鬧上公堂。

近日,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合夥協議糾紛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親戚就是曾經的生意好夥伴。

案例一

被告承認合夥關系法院調解解決問題

原告高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孫某的姐夫,與高某和孫某商量,要他們籌錢去福建承包土地種植蠶豆。見有賺錢機會,高某讓父母將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並將20萬元投資款通過銀行轉至王某的賬戶,同年10月,高某和孫某兩人先後到了福建幫忙干雜活。

但不久後,孫某與高某發生矛盾,鬧起了離婚。為了照顧小姨子的情緒,王某稱無法繼續與高某合夥,並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經營,高某投入的錢及銀行貸款的利息等蠶豆收成後將一起結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萬元)。

今年4月,合夥承包種植的蠶豆大獲豐收。王某卻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資金歸還。高某多次催討無果,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歸還給原告高某投資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

雙方合夥時並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原告高某手裡的證據只有一張銀行轉賬匯款的憑證。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審時承認合夥事實,但是要求原告高某與孫某應當先歸還以前欠被告的錢,賬算清楚才願意歸還投資款。

經過法院調解,高某同意歸還欠王某欠款,王某也歸還了高某的投資款。

原被告之間的合夥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二

被告不承認合夥關系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但並不是所有的合夥糾紛都得以圓滿解決。

在三門法院之前審理的一起合夥協議糾紛。原告齊某、黃某訴稱,2011年,原告與被告張某合夥聯繫到三門某小區建築工程施工業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一致同意把該業務介紹給他人施工,所得業務介紹費三人均分。後原、被告一起把該業務介紹給鄭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鄭某承諾給原、被告業務介紹費43萬元,並出具了承諾書。後被告張某分三次擅自從鄭某處領取了43萬元介紹費,並據為己有。兩原告得知情況後,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頭達成的協議對業務介紹費進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絕,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

庭審時,被告張某辯稱本案並不存在合夥事實,原、被告之間也沒有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合夥協議,原告提供的鄭某出具的承諾書中沒有兩原告的名字,43萬元業務介紹費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合夥一般必須有書面協議,且原告也沒有提供雙方存在口頭合夥協議的證據,合夥的具體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確定。故此三門法院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釋法

書面協議是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但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對合夥事實認可也無妨,正如高某合夥中蠶豆一案,雙方之間只要算好賬目糾紛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對合夥事實不認可,就如前文所述齊某、黃某一案,兩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合夥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也無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俗語說「親兄弟,明算賬」,親朋好友一起投資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誰曾想這小買賣會變成大麻煩,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資有風險,合夥須謹慎,合夥前最好白紙黑字立下字據,以防日後出現紛爭有口說不清。

『柒』 合夥債務追償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的區別和情形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的合夥人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債務的合夥人追償,合夥人具體的追償方式包括以下幾點: (一)《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二)合夥合同約定了損益分配比例,則從約定;如果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則按出資比例負擔損失。 (三)法定比例優先於合夥人的約定比例適用。采此規定的,為我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四)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分擔;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是如此規定的。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趙婧推薦

『捌』 是股權轉讓糾紛還是合夥協議糾紛

需要明確轉讓的是公司股權還是合夥份額。

『玖』 發生合夥協議糾紛時一方拒絕拿出賬薄等資料,法院有沒有能力權利強制對方交出

要看合夥來人是什麼身份(法人還是占源股)
起初合夥有無協議,如有協議,而且合夥人中誰違反了協議中規定,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是你的合夥人違反了規定,你可以拿相關證據去法院起訴,法院重證據才能作出判決。
如果對方拒絕拿出資料等,一定有他的理由,也可能導致你敗訴。所以建議還是先協商,不要輕視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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