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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00:45

⑴ 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重復,屬於侵權

要從多方面來考慮它是否侵權:
首先你是合法的,就是你必須有工商營業執照,並且在工商局的注冊時間比他早,那他就是侵權了,另外,如果你是合法的,擁有工商營業執照,那他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如果你在工商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且有字型大小名稱,那他用你的字型大小名稱就辦理不了營業執照,工商局也不會給他批准,所以你可以到工商局去咨詢查證,他如果沒有營業執照,你可以舉報,工商局對無照經營處以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他是冒用別人的字型大小名稱,也會被罰,如果冒用公司名稱,那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你看情況來處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⑵ 淘寶違規類型屬於 重復侵權行為的警告函 請問會怎樣 現在只扣了4分

你是不是用了別人的品牌,而品牌沒給你授權啊,這種情況品牌賣家可以投訴你的。累計投訴後就要下架,嚴重的封店哪。建議早點解決吧

⑶ 重復自己的小說犯法嗎侵權嗎

按照讀者和網站的角度來看,你這樣做已經算抄襲了,也許不能說抄襲,只能說你這種做法很不地道。
如果你先前文已經在那個網站簽約並且上架拿分成了,就是跟實際經濟利益掛鉤了,不管有沒有抄襲,肯定會招來很多人罵
事實上除非你只要跟這家網站簽約的話,本文的發文權就只能在這個網站發了,要不然不止是侵權的問題,網站方面也得發出通告責問,嚴重的甚至都能封號。別看文有些地方改了,可是主角、情節等等歸根究底還是老套路,讀者應當能一眼認出來。
所以建議你最好不要改頭換面地在別的網站發文,一方面因為你的書已經簽約了,不可以在別的網站再發,就算你發了,事後簽約的網站也有權力去找你另外發文的網站要回發文權,並要求刪文,這不是不可能,這也是網路寫手這一行的潛規則。如果你不滿意這個文,不滿意簽約網站的待遇,你可以盡快把舊文完結去開新文,上多個網站發,這樣貨比三家,也不會後悔。

⑷ 廣告詞可以重復他人的嗎/會侵權嗎

一些慣常使用的詞語,是不構成著作權侵犯;廣告詞是否侵權,應當在一句完整的廣告詞中去判斷,是否存在復制其他著作權人廣告詞的情形,如果不存在,那麼就不侵權。著作權是一種原創權利,你只要能證明你的廣告詞是你原創的,即便是完全一樣的,也不侵權。

⑸ 小說的名字重復。算是抄襲還是侵權還是沒什麼

樓上的說錯了,書名相同就是後來者對前人的侵權。。這個不是什麼大事。。只要和前作者打個招呼就沒什麼的。。。不可能算抄襲的
要麼就和前作者商量下,兩者之間有個改名字。這種事情在小說界很常見的。。。
寫了部小說。。。無緣無故就有人來說要追究什麼責任。。。。。。
要是證實了他比你早的話。。還真是有點麻煩。。。。。。

⑹ 筆名重復算不算侵權

這要看具體情況,姓抄名權時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一種,是屬於身份權的,是絕對權。如果你的筆名是和某些人所皆知的人的筆名重合,且人家的筆名用於你的之前,就有可能構成侵權。比如說,你現在用的筆名是魯迅,你就可能夠成侵權了。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⑺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重復侵權行為

寧波市首家奧特萊斯購物公司尚未正式開業,即遭遇侵權索賠,引起了寧波商貿企業的關注。如何有效避免供貨商、承租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糾紛,值得我們寧波的大型商場、超市認真思考。 一、 商場、超市承擔供貨商、承租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風險的法律依據 商場、超市一般不生產產品,其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是通過銷售、許諾銷售供貨商的侵權產品或因承租攤位的承租商銷售或許諾銷售侵權產品而引發。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不同,商場、超市須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不同。總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的「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針對銷售商的主要是:第二百一十四條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六條的假冒他人專利罪、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的不同所依據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1、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 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3、對存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行為的產品進行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該銷售行為屬假冒專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如何處理與供貨商、承租商的關系,避免因之而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法律風險 由於商場、超市等銷售商的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屬「輸入性侵權行為」,而非故意的侵權行為。為保護善意當事人,相關法律對非惡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一定條件下,給予免賠的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均有類似的規定。由此可知,雖侵權但免賠的條件有兩個:一是非明知,即主觀上無惡意。如果銷售商明知銷售的屬侵權產品,但和供應商約定如被權利人追究侵權責任由供應商承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理論,該約定只對供應商具有約束力,無法對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權索賠。二是能夠提供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以便權利人從源頭上找到侵權人追究其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場、超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從而做到有效避免供貨商、零售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 1、商場、超市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指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人,規范知識產權管理行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預防機制,建立商品知識產權及其法律狀態審查制度,商品標識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實物審查制度,對可能引發糾紛商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態進行檢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供貨商、承租商通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同時對在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動態監控,保障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完善進貨與銷售記錄,及時記載供貨商提供商品、承租商銷售商品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 2、與供貨商、承租商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進貨前要求他們提供下列知識產權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權經營的,應當具備有效授權文件;確實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1).商品標注注冊商標的,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注冊證(原件或者加蓋其公章的復印件)、商標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蓋其公章的復印件)等。 2).商品標注專利標識的,應要求供應商提供具備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蓋其公章的復印件)等。3).商品涉及著作權的,因要求供應商查驗商品知識產權權屬,並取得有關權屬證明或者以書面合同方式取得該供貨商的有關承諾。 合同履行過程中,可根據情況要求供應商補充相應文件。若發現供應商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錯誤,可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 3、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及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證明文件;並約定因供應商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商場、超市受到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為避免因承租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風險,商場、超市應與他們約定,要求其嚴格遵守商場、超市制定的知識產權管理等相關的規章制度,完善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配合商場、超市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共同維護商場的知識產權保護秩序。保證其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並確保商場、超市有權檢查他們銷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承租商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承租商無法提供產品合法來源及有關證據,或對商品涉嫌侵權沒有異議時,應與其約定有權要求其停止銷售涉嫌侵權的商品。

⑻ 微信公眾平台名稱可以重復,涉及侵權嗎

微信公眾平台名稱既不是商標,也沒有版權,不涉及侵權~

⑼ 微信公眾平台名稱可以重復,涉及侵權嗎

已經認證的微信平台,微信平台名稱是不可以重復的。未認證的平台名稱,如果對方已經認證,並提交侵權申請,你的平台是需要重新命名的。

平台被侵權處理方法:

微信公眾平台上已認證的公眾號名稱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可到公眾平台左下方侵權投訴入口進行投訴。經核實後,會對侵權帳號進行強制改名或封號等處理。

認證規則中公眾帳號命名唯一性:
命名的唯一性是指微信認證帳號的名稱不能重名。這與命名舊有規則不會產生沖突。

出於對已進行微信認證的公眾帳號的保護,新注冊的公眾號名稱將不能與已進行微信認證的公眾帳號名稱一致。

已經注冊的賬號如果存在相同的命名:
目前微信公眾平台暫時不會處理已經同名公眾帳號。但是經過微信認證的公眾號所有者如果來微信公眾平台投訴,只要提供權利資料完全且核實無誤的,被投訴帳號將會按侵權帳號進行注銷或者封號處理。

⑽ 公司名字重復算不算侵權

只要經工商部門登記核准,即不會造成侵權。公司名字重復,應是未經登記,屬無證者冒用,冒用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相關法條: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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