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連帶責任
『壹』 什麼是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侵權損害賠償如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因此,構成共同侵權的數個行為人必須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數人侵權情形下,如果構成一般侵權,數個行為人分別根據各自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的可能性承擔按份責任。如果構成共同侵權,數個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行為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連帶責任的重要意義在於增加責任主體的數量,加強對受害人請求權的保護,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
實務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注意事項
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從該規定可以看到,連帶責任對外是一個整體的責任,無論被侵權人向一個或者數個連帶責任人請求承擔責任,都不影響被請求的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全部責任。對內而言,一個或者數個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後,其內部責任,根據侵權人各自的過錯、原因等確定。是否追加被告不影響被請求的連帶責任人對全部責任的承擔。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向一個或者數個連帶責任人請求的,被請求的侵權人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貳』 什麼是生產者,銷售者對侵權損害的連帶責任
您好!《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則上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下是該法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叄』 被侵權人一定要向所有連帶責任人主張權利嗎
現實問題
尤某和許某是鄰居,兩人之間因為一些瑣事產生了矛盾,還發生了爭吵。何某是尤某的朋友,兩人決定給許某一點教訓。一天夜裡,兩人將許某的汽車刮花,還砸碎了車窗。事發後,許某將尤某一人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擔全部的損失,但尤某卻稱此事何某也有參與,尤某隻需要承擔一半的責任,其餘的損失要許某自行向何某主張。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人並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在實踐中完全可以對有財產擔保或者明顯具有賠償能力的連帶責任人單獨提起侵權之訴,以及時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一旦部分連帶責任人逃逸後,如一定要將其列為共同訴訟人的話,那麼即使符合訴訟條件也需要經過漫長的公告程序和期間,對那些需要及時得到賠付以支付醫療費用、生活費用的被侵權人而言,這是不公平的。
在這則案例中,尤某和何某屬於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許某可以選將兩人都告上法院,也可以單獨選擇一人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肆』 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5、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6、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7、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8、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9、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10、第七十五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11、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連帶責任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里的履行義務,不應限於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第三、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伍』 侵權連帶責任人之一承擔責任後,如何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現實問題
呂某和施某是兩名社會人員,一次去酒吧玩,與客人張某發生了摩擦,雙方還動起手來,在廝打過程中,張某被兩人打傷。之後張某將兩人告上法院,要求兩人連帶賠償損失5萬元,法院也判決兩人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呂某家境富裕,先行支付了5萬元。之後呂某向施某提出承擔部分費用,但施某認為呂某已經支付了賠償,且呂某也動手打人,自己不需要再給呂某錢。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這是法律對於連帶責任人被連帶後如何行使追償權的規定,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後,需要在內部確定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在一個或者數個連帶責任人清償了全部賠償數額後,支付了賠償費用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在這則案例中,呂某和施某是連帶責任人,施某的責任並不因為呂某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該根據自身責任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陸』 侵權責任法連帶責任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7種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依照本法規定,以下情形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1)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教唆人、幫助人與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3)共同危險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4)分別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5)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用戶的連帶責任。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6)高度危險物所有人與管理人、非法佔有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7)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從以上規定看,本法對於用人單位侵權責任和個人之間形成勞務的侵權責任上,沒有規定連帶責任,而是採取替代責任,改變了現行司法解釋中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柒』 共同過失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嗎
你好。共同危險行為又稱准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共同危險行為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為:1、數人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2、行為人在實施危險行為致受害人損害時,其危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具有同一性;3、數人的危險行為均有可能造成損害後果;4、損害後果已經實際發生,但不能確定實際侵權人是誰;5、行為人不能夠證明誰是真正的侵權人。
而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於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存在相似性,兩者在審判實踐中極易造成混淆。一方面,兩者的責任基礎相同,都是侵權行為具有過錯,存在共同過失。另一方面,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具有共同的危險,從結果言,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數情況需要意思聯絡,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是必須不具有意思聯絡;2、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權行為是是確定、明確的,而在共同危險情況下,只是數人實施了危險行為,而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3、因果關系是否明晰。從行為與損害後果的關系看,各個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可能造成了損害後果,其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況下,因果關系是確定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捌』 產品侵權賠償責任是不是連帶責任
侵權來責任主要是侵權賠償責任自,但不僅僅是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既包括侵權民事責任,也包括侵權行政責任和侵權刑事責任;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僅僅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中,除了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有停止損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責任方式;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則僅僅是賠償責任一種責任方式。
『玖』 侵權法連帶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您好!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以及聚合的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各個侵權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侵權連帶責任,是指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向連帶責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請求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合計不得超過損害賠償責任的總額。已經承擔了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徵:第一,連帶責任是對被侵權人的整體責任,每個侵權人都對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二,被侵權人有權選擇某個、某些或者全部侵權人連帶賠償全部損害。第三,各侵權人內部存在責任份額,即根據侵權人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