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集體合同
㈠ 集體合同如何簽訂
我們單位現在也在弄一些與勞動保障相關東西,其中也有集體合同,我們弄的東西應該是同一回事,我們單位剛剛簽了集體合同,沒有工會也是可以簽訂集體合同的,簽集體合同很麻煩,要在單位選的職工方首席與用人單位首席簽訂的,還要填集體合同申請備案表,等等,簽訂完了還要報送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呢!
樣本:
集體合同
(格式文本)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職工方名稱)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准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准,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准
補貼名稱 發放標准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准。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簽訂程序的規定。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㈡ 簽定集體合同應當經過哪五個程序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
①當事人協商
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③代表簽字
④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⑤公布
根據是《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㈢ 集體合同訂立有哪些程序
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總的可以分為兩大階段:一是簽訂前的准備工作階段;二是協商談判階段。就具體程序而言,可以把集體合同的訂立過程分為九個互相銜接的具體步驟分別進行介紹:
(1)提出訂立集體合同的建議。提出訂立集體合同的建議,也即發出要約。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要約可以由職工一方提出,也可以由企業一方提出。
(2)確定集體協商的代表。當集體合同的訂立建議被雙方所接受時,便可著手進行協商談判的准備。這時可以依法確定協商代表。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的要求,協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雙方人數對等。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民主推舉的代表必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工會一方首席代表應是工會主席,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託。
(3)進行協商前的准備。協商前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准備好協商的內容,確定協商議題。在確定協商議題時,工會應廣泛徵求職工的意見,了解職工的要求。議題確定之後要有針對性地收集資料,准備辯論的論據。
(4)統一議題。統一議題,也即起草供協商用的合同草案。這一草案應由雙方共同商定。
(5)協商談判。在協商談判過程中,首先,「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然後進入正式協商談判過程。整個協商過程中應有記錄員負責記錄。當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如果經過充分協商雙方對各項議題達成一致協議,則形成正式的集體合同草案。
(6)審議草案。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集體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7)簽字。由雙方首席代表對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簽字。
(8)報送審查。集體合同簽字後,應當在10日內由企業一方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書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如果集體合同文本報送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後在15日內未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9)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雙方應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㈣ 基層工會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是怎樣的
依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包括五個階段:起草(准備)、協商、審議、簽字、報送。
一、起草(准備)階段
1選舉參加集體協商的代表
簽訂集體協商的實質主體: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全體職工,工會是職工一方的形式主體。用人單位一方的代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擔任和指派,職工一方的代表則由工會指派和職代會選舉產生。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具體人數根據單位情況和實際需要,由雙方自行商定。企業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擔任,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同時雙方指定一名記錄員,負責記錄和整理協商內容,每次的協商記錄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記錄員不具備協商代表資格。
2調查研究,確定協商議題
(1)企業勞動條件和標準的制定和修改;
(2)與勞動合同有關的一般規定和企業經濟性裁員辦法;
(3)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企業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5)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
(6)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7)違反集體合同的法律責任;
(8)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事項。
3掌握有關資料,擬定協商方案
協商議題確定後,工會應根據協商的內容搜集有關的情況資料,包括: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涉及企業和職工利益的法律、法規及勞動管理政策;
(2)本地區或本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人均消費水平和其他勞動條件及標準的執行情況;
(3)本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計劃指針、人均收入、勞動生產率等情況。
4提出要約,商定規則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1)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2)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3)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5)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並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二、正式協商階段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主持人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做出回應。
3協商代表集體逐條審議《合同草案》,本著相互信任、以誠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態度,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展開充分討論;在協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議增加新的協商內容,但一般應在原定議題協商完畢後,再就新增內容進行商議。
4集體協商視協商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可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5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6協商中止期間,雙方對不能確定的問題,可向上級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咨詢,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採取過激行為。
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階段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具體程序是:
1由工會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讀《集體合同草案》,並就合同內容做出必要的解釋。
2職工代表分組對《草案》逐條討論審議。審議內容包括:
(1)是否體現了廣大職工的意願和要求;
(2)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企業規章的有關規定。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對於職工(代表)所提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做出說明。
4職工(代表)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以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5未獲通過的《草案》,應由雙方協商代表進一步協商,修改有關條款內容,並將修改結果向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說明和解釋,並再次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四、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階段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簽字儀式最好安排在職工(代表)大會上,以示集體合同的莊重嚴肅。
五、報送登記階段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1)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2)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3)審查意見;
(4)做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6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8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㈤ 企業是否必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書
企業沒有強制說必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書,可以簽,也可以不簽。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㈥ 簽訂了個人合同為什麼還要簽訂集體合同
第一,規格不一樣.個人合同是個人和企業簽訂的.而集體合同是全體員工和企業簽訂的.
第二,效率不一樣.個人合同低於集體合同時,以集體合同為准.
第三,監督層次不一樣.個人合同簽訂後,如果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不抽查,也就企業內部工會關心而已,集體合同簽訂後,即刻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其中若有不規范將立刻予以發現.
第三,保護范圍更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可能在個人合同中被隱匿,但集體合同中或單獨簽訂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合同 ,這些都將無處可匿,必須寫在其中.此外還有勞動保護、員工培訓、企業工會運作等等.
第四,對於企業方來說規范可能多了,但企業合法權益也多了把保護傘.對於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或者是勞動爭議等情況,都有了事先 聲明的渠道載體,處理起來同樣有理有據.
所以,不管從員工方還是企業方都應該提出簽訂集體合同.關鍵是內容要協商好.
㈦ 公司必須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嗎
法律並未規定公司成立了工會,公司必須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只是規定了可以簽訂,當然也可以不簽訂。 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定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㈧ 簽訂集體合同的原則
簽訂集體合同的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訂立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遵循合法原則。所謂合法,主要包括訂立程序和合同內容合法兩個方面。
集體合同訂立程序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在集體合同平等協商、簽字、登記等各個環節上,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集體合同內容合法,是指集體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律規定並不等於照搬法律規定,而是指集體合同的內容不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
訂立集體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則,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集體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2第二,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集體合同當事人,不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在簽訂集體合同的過程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隸屬關系。
第三,協商一致原則。集體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協商是我國處理勞動關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基礎。當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申請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四,當事人義務對等原則。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所承擔的義務,不論是企業的義務,還是工會及全體職工的義務,都表現為對等原則,即一方在從對方履行義務中得到利益的同時,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㈨ 企業是否必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書
沒有強制說必簽,可以不簽訂。提倡、鼓勵規范化勞動管理,簽訂集體合同,但是沒有強制必須簽訂。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職工少,根本沒有這個必要,只是跟員工個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平等協商的主體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其中企業職工一方分兩種情況,一是有工會的,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二是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9)簽訂集體合同擴展閱讀: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
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幹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集體合同審核工作流程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㈩ 簽了集體合同,公司還要簽勞動合同嗎
按照法律上規定,公司跟勞動者簽了集體合同之後,必須得跟勞動者接著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和合同都能明確勞動的內容,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是集體合同不等同於勞動合同。
事實上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以下的區別:
1、合同主體
集體合同:職工代表和公司簽
勞動合同:勞動者和公司簽
2、簽訂程序
集體合同:職工代表和公司先行協商集體合同草案,然後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不用經過第三人,由勞動者本人與公司直接簽訂。
3、生效條件
集體合同後:職工代表和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後,需要先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然後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沒有對合同內容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可生效。
勞動合同:不用經過特別的程序,由雙方簽訂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4、調整主體
集體合同:當集體合同生效後,公司和全體勞動者都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在簽完勞動合同生效後,僅僅適用於勞動者本人和公司。
另外,公司只簽集體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的需要接受以下懲罰:
1、沒簽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公司要是一直不簽勞動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那麼不僅得按規定支付規定的工資,還得額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作為懲罰性賠償,並且這個情況下支付的時間最多是11個月。
2、沒簽勞動合同,將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公司開始啟用勞動者之日起滿一年後,公司還是沒簽勞動合同的,那麼在這個時間段的就不再是支付二倍工資了,而是直接要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最後,要是發現公司在簽完集體合同之後,不在來簽勞動合同的,為避免損害自身的勞動權益,建議可以積極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