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權糾紛
①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和違反安全保障責任義務糾紛有什麼區別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抄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 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勞動糾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 系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里的生命健康權,版實際上是生命權、健權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合同糾紛引發的是合同違約等由我國合同法調整的問題,而生命權糾紛則涉及的是侵權的問題,由我國侵權法等相關法律調整。
② 什麼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1、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並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
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2)身體權糾紛擴展閱讀:
侵犯生命權的法律後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權人不再是侵權請求權的主體。被侵權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此時應當由其近親屬對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第二,生命雖然是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喪失本身並不能獲得賠償,所謂的死亡賠償金,並非對「命價」的賠償,而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關於生命權,通說認為,它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一種人格權。
在生命權的內容問題上,有人認為其由自衛權和請求權兩項構成,有人則認為還包括生命支配權。
③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法律相同嗎
肯定不同。法律關系不同,適應法律自然不同。不過,涉及到賠償的,有些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一樣的。
④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您好,合理;對方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如您有證據的,則積極舉證,無證據的,就其證據想想如何答辯、質證,建議聘請律師處理
⑤ 如何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訴訟
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民事訴訟法》第30條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轄權。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鐵路法》第58條、《民用航空法》第157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2008年《規定》在「人格權糾紛」項下列舉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7個第四級案由。考慮到這些糾紛類型不僅僅侵害人格權,往往還侵害了財產權,加之《侵權責任法》已經將相關侵權責任類型化,故修改後的《規定》刪去了這7個第四級案由,將其分別歸於後續的案由體系中。
長期以來,我國審判實踐中一般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稱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規定》棄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作為第三級案由,考慮有二:一是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損害賠償」只是承擔侵權責任方式的一種方式,單就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方式,除了賠償損失以外,還可能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多種方式。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顯然不能涵蓋以上各種責任方式;二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之「人身」二字,易與『『人格權、身份權」的上位概念「人身權」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後的審判實踐中,從規范民事審判工作、提高司法統計科學性、准確性出發,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統一適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停止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關於「人格權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與其他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還有,對於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⑥ 身體權糾紛不要錢財賠償最後怎麼判決 怎麼判決
你的請求權是什麼
是刑事責任嗎
如果不是刑事案件,你不要賠償,起訴什麼啊
那就可以賠禮道歉
⑦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有時效嗎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⑧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法律上簡稱什麼案由
你好,案由就是這樣的,沒有什麼簡稱了。如果說類型,是屬於人身損害案件。
⑨ 起訴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不太可能,如果是人身損害賠償,既然已經定到二級了,就應該按照二級的標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