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貨合同
A. 生意的銷售合作合同
合作做生意協議書 第一篇:合夥做生意合作協議 合 作 協 議 甲方:***乙方:***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開發童車模具,通過工廠加工一起銷售嬰兒推車,具體細節協商如下: 1、模具款共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元整,甲乙雙方各出50%。 2、銷售所得扣除各項費用,作為利潤甲乙雙方各分成50%。 3、兩人分工,甲方以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方面的業務聯系為主,乙方以資金、資料、物流、生產銷售服務工作為主。 4、出資方法,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由乙方保管,資金到位時間不得遲於模具開發合同約定的時間。乙方提供專用銀行卡,投資款和銷售款一律存入此卡。 5、塑料製品由公司加工,成本元;五金、鐵管由公司加工,成本元;布套由公司加工,成本元,包裝材料由公司加工,成本元;組裝在公司完成,全套成本元。半成品加工流通過程產生的差價作為雙方的共同利潤。 6、產品銷售出廠價元,不含返點,如有返點加入出廠價累計。特殊情況需降價銷售必需經兩人共同協商確認。 7、甲乙雙方每天互相通報各自手上的業務進展情況,保管好原始資料,每周匯總由乙方統一保管。乙方做好第一筆資金的流動記錄,每周向甲方書面報告資金流動清單。 8、甲乙雙方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控制生產銷售費用,爭取把費用總額控制在銷售額的 %以內。 9、合作期限: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利潤分成時間原則上按會計年度核算,特殊情況雙方協商決定。 10、合作到期模具按折舊價處理分攤,可由其中一方買斷,也可根據雙方意願繼續合作。 甲方:乙方: 2015年4月2日 第二篇:合夥做生意協議書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項目名稱及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出資金額、 方式。 (一) 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占總投資額50%。 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占總投資額50%。 (二)雙方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人民幣共___元,大寫。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三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雙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餘分配:按投資比例分配,各持50%。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各人按50%比例承擔。
第四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新合夥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夥人同意; 承認本伙協議,並簽署合夥人共同擬定的合夥協議;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①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②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五條 合夥權利 (1)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2)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六條 合夥的終止清算。 (1)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解散後應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投資比例分配,各持50%。 (3)清算時如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雙方各按50%比例承擔。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或抵押其財產份額的,其行為無效,可按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損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其他 1.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准。 2.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經雙方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1頁,共1頁 第三篇:合夥做生意的朋友的合作協議 合夥做生意的朋友的合作協議 合作人: 姓名: ,性別: ,證件號碼: 。 姓名: ,性別: ,證件號碼: 。 第一條 合作宗旨:齊心協力搞好合夥事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自創品牌婚紗影樓及相關攝影化妝等業務。 第三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以下稱為甲方) 2、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以下稱為乙方)
3、甲方出資為三部分,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第一部分為:房屋前期租賃資金;第二部分為:店面裝修資金;第三部分為:運作所需流動資金,以維持每月基本營業開銷。第一和第二部分資金於店面裝修完成後結算日前分別交齊。資金逾期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合作期間需補充營業流動資金,應按照第四條第3項有甲方補充流動資金以維持正常經營。 5、甲方出資數額以實到公司賬戶資金為准。乙方出公司運營設備(實際以公司正式營業乙方物品登記表為准)。合作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待合作終止後,如在盈利情況下乙方設備返還乙方所有,剩餘全部資產扣出甲方前期投資的20%後,按5:5平均分配。如在虧損情況下則按本合同第九條第二項執行。 第五條 合作方式 投資和開發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鋪位為影樓工作室項目經營和股份分成的合作方式分為:前期(以甲方回籠資金為主)和後期(純利潤分成)兩部分。 1、前期(以甲方回籠資金為主)具體運作方式為:自影樓開始營業以每月營業額(除去影樓必要開支和僱用工作人員工資外)的純利潤的50%作為甲方的資金回籠,其餘(每月營業額純利潤)的50%甲乙雙方以5∶5的比例分成。以此方式直至甲方回籠所投資的全部本金80%。 2、後期(純利潤分成)具體運作方式為:當甲方回籠所投資的全部本金80%後,每月營業額除去影樓每月必要開支和僱用工作人員工資外的純利潤,甲乙雙方以5∶5的比例進行分成。 第六條 虧損及債務承擔 如本每月營業額未達到影樓的必要開支和僱用人員工資所出現虧損的情況,甲乙雙方可進行協商終止合同,如繼續經營,甲方需按第四條第3項填補流動資金金額。 第七條 合作廢止及出資的轉讓 協議期內不得廢止合作;協議期滿雙方可商議繼續合作或終止合作,以合作終止時的財產狀況進行交割,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折現結算;未經一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關系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視為放棄股份,其資金不退還,歸另一方所有,並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紅的權利,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甲乙任何一方出現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合作,在非盈利狀態下,暫不退回股份,等合約到期結束時方可按當時經營狀況退回股份,如盈利狀態下,可由其代理人依舊分享其原應得的分紅及權利;除合作廢止,任何一方不得在結束合作後拒絕交出合作期間所掌握的資料,該資料屬未提出終止合作一方所有。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雙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項目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雙方共同分享,造成損失由責任方負責並賠償。拒絕賠償的,在其投資份額內扣除,其分紅也相應減少。 2、禁止任何一方經營與本合作項目同類或競爭的業務。 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業務類型合作。 4、禁止任何一方與本合作團體做任何利益上的交易。 5、如甲乙任何一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另一方可終止合作並不賠償任何損失。 6、合作期間創立的品牌等屬於最後經營持有人,甲乙任何一方在退夥後不得無償使用該品牌(除非甲乙雙方共同允許下),不得用該品牌及與品牌相近文字開設新的或以分店的名義進行競爭業務。
B. 廣告材料銷售合同範本
銷 售 代 理 協 議
協議號:_____________
供貨人(以下稱甲方):
銷售代理人(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經銷甲方產品及對其產品提供技術服務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0 合作范圍
1.1 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內作為甲方的代理商,銷售 (品牌)商務通信產品如下;
i) 授權代理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ii) 授權區域包括: (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 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享的,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權下級的代理商。
2.0 銷售指標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後的首批定貨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給甲方)。其後在每季度的定貨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
2.2 本協議自簽字後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終止,經考核可轉為一級代理商。
3.0 合作原則及規定
3.1 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商,應在指定區域內積極銷售甲方的產品,發展潛在客戶和擴大市場佔有率。在銷售代理產品的范圍內,應以甲方的產品為主。
3.2 乙方在進行銷售工作時,不應低價競爭,不可越區銷售,不可蓄意詆毀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戶終止采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應以公平合理的統一價格向乙方供應質量合格的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信息,籌劃產品的宣傳廣告、產品演示和市場推廣等。
4.2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商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持,並與代理商一起組建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甲方作為華北,西北區總代,在所管區域內不對最終用戶銷售。
4.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代理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同時甲方向乙方銷售情況和庫存。
4.4 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泄露給第三方。
4.5 甲乙雙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在每季度考核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提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取銷個別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應在指定區域內須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可以跨區竄貨和/或低價傾銷,如有跨區銷售,須與所管區域總代協商聯系進貨。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競爭客戶。對於 (品牌)內部客戶和其關聯企業和甲方的主要客戶,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協議的產品與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換機競爭業務。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給予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參於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產品宣傳和召開演示會。
5.4 為了保障用戶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從甲方直接采購所有產品和相關配套設備/軟體,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准,不可從第三方進行采購。
5.5 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信息網,及時提供准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的信息給甲方,在商務活動中積極配合甲方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信產品及服務。
6.0 銷售行為規定
6.1 產品價格
6.1.1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見附件一。
6.1.2 (品牌)將在每年初復議價格規定,甲方將按照 (品牌)的最新價格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對於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於調整。
6.2 定貨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購單的形式發給甲方。每個采購單必須列明數量、產品類型和交貨時間。采購單可能還會附有關於采購、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其他事先書面約定的條件。
6.3 付款條件
6.3.1 乙方應在采購單確認後的三(3)天內把總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帳戶,並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餘下百分之七十(70%)的餘款應在發貨前一次付請,甲方在收到全額貨款後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餘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6.4 交貨期
6.4.1 甲方應在收到合同定金後的三十(30)天內安排發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貨物丟失和損壞的情況,將由甲方負責。
6.5 保質和售後服務
6.5.1 甲方對售出產品提供十五個月(15)的保質期,從貨物發出當天始算。在保質期內,如產品在正常工作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對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如由於人為或者是操作不當或自然損耗/災害而產生的故障,乙方須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並支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運輸費用。
6.5.2 如由於產品的設計和/或製造缺陷和/或軟體瑕疵而發生的產品故障,甲方將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
6.5.3 在保質外,甲方將收取不高於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用和相關的運輸費用等,維修後的硬體將享有六(6)個月的保質期。
6.5.4 乙方須把需要維修的板子集中並按保質期分類,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後檢查損壞情況,在三十天(30)天內完成維修並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七(7)天內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費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權不於退還有關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30)天內尚不能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對送修的板子作出處理,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和相關支出等。
6.5.5 對於不能修復的板子,甲方將通知乙方徵求處理意見,如乙方未能在通知發出後的三十天(30)內作出回復,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不能修復的板子,乙方無權追究。
6.5.6 乙方需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人員提供現場的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並貯備足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要。
6.6 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6.6.1 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6.6.2 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6.6.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並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竄貨賠償金將以竄貨價款的100%作為罰金,以代理價計算,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貨源沖擊時,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竄貨方獲得同等的賠償。
6.6.5 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和其他有效證明,並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
6.6.6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範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6.7 如遇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並追究其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