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合同
1. 公司偽造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並申請鑒定;
2.對偽造證據的,可以另案起訴,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是一種很嚴肅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要通過取得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1)偽造合同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合意」行為,而該「合意」在勞動關系中的突出表現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對各自的另一方能夠符合本方所需的條件和要求。
這些條件和要求必須是客觀的,一旦有一方虛構自身條件,必然會給另一方產生誤導,這樣,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體現其自願的本意。
所以以欺詐的手段蒙騙用人單位,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在具體的處理上,用人單位不應當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基於勞動合同的「成立」。在確認雙方合同「成立」的基礎上,才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勞動合同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 什麼是偽造合同,特徵是什麼
具備正規合同特徵的但不是合同上署名雙方或多方簽訂過的「合同」叫做「虛假合同」。
正規的合同有以下特徵:
①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②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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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何為偽造合同
112.什麼是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它有哪些表現形式?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採用下列欺詐手段騙取財務:(1)偽造合同的;(2)盜用、假冒他人名義簽合同的;(3)虛構主體資格的;(4)虛構貨源或者合同標的物的;(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的;(6)定作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費的;(7)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等費用的;(8)其他利用合同欺詐對方當事人的。」第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佔、損害國有資產:(1)通過賄賂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國有資產的;(2)通過合資、合作或者聯營合同,無償或者未經評估低價佔有國有資產的;(3)通過合同將國有資產交給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或者個人經營或者佔有的;(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第六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採用下列手段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1)利用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2)利用合同侄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資的;(3)雙方惡意串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第七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得為他人實施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帳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件。」《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得採用賄賂、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簽訂、履行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得採用下列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或者履行合同:(1)虛構主體資格、盜用和假冒他人名義或榮譽稱號;(2)隱瞞無貨源或者無貨款等實際履約能力;(3)製造或者利用虛假的建築工程、加工定作物、信息、廣告等;(4)使用不能兌現或者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5)利用無法履行的合同條款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合同;(6)利用其也欺詐手段。」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得簽訂下列合同:(1)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2)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資的;(3)雙方惡意串通,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4)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十七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將經濟合同轉讓他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只能由特定當事人履行的經濟合同,不得轉讓給不具備履約條件的當事人履行。」第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為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證照、印章、帳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另外,《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還規定「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違約,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當事人不予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處,並收繳違約方應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上繳國庫。」
4. 偽造合同罪怎樣量刑
一般認定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5. 偽造虛假合同後果會怎麼樣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版損失的,權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 偽造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
1、如果公司偽造你的勞動合同,經過司法鑒定是假的,這個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就等於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
2、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一般來說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