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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公司勞動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48:33

『壹』 公司勞動糾紛影響

如果一個公司經常性發生勞動糾紛,說明在管理上知需要進一步提高。在仲裁委或法院會被列為重道點被申請人,勞動監察部門會加大對公司的監察力度。此外,公司勞動糾版紛案件頻繁,執行頻繁會被列入企業信息公示備注欄目,對企權業長遠發展,客戶關系穩定,以及將來上市都有很大影響。

『貳』 員工與原公司有勞動糾紛我公司怎麼處理

1、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員工雖與原公司有勞動糾紛,但是已經和前公司解除了或者是終止了勞動關系後的,你公司再招用,對於你公司沒有什麼影響。
2、如果招用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由於你公司的過錯,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假如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員工追償。

『叄』 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請教如何處理

1、一人兼兩崗位,工作量肯定是兩個人的工作量,我覺得你提出的補償要求應該合理;2、公司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如果雙方還沒有簽字,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需重新協商;3、你與公司溝通的郵件記錄只能證明協商的過程,還不能當作有力的證據;有力的證據是:書面合同或協議;公司領導承諾你的錄音等。

『肆』 勞動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並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

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以上的四種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是可以採用的正當的方式,協商和調解使用的時間較短,可以快速解決。此外,有工會的,還可以委託工會進行勞動爭議解決。

『伍』 作為人事主管,怎麼處理與員工的勞動糾紛

首先應該保證公司應該是守法的,公司還應該具有完備的勞動管理制度,人事主管應該在制度范疇內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工資發放,加班加點處理,勞動保險等等都要有據可循。否則個人能力再大,也扛不住這些矛盾。勞動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數據管理,出勤,加班,保險都要有記載,否則個人腦子再好使,也記不住那麼多數據。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簽訂,如果用其他方法,簽訂無效合同,最後還是要陷於被動。

『陸』 企業如何預防和處理勞動爭議

1、訂好錄用條件、企業規章制度等內部文件。
2、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盡量全面、細致,不要產生歧義。
3、注意簽好各種單項協議。
4、注意收集和審查處理違紀或不合格員工的證據。
5、建立合法的薪酬政策與福利、獎懲及保險制度,保障員工的法定權益。
勞動爭議發生後先調解,調解無效的,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條件,不經仲裁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二審制。現就企業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被申請人(被訴人),提出以下對策:
1.開庭前的准備。當企業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的應訴通知後,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並做必要的准備事項:
一是委託代理人出庭。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委託代理人,最好委託本企業法律顧問代為仲裁和訴訟。因企業法律顧問是本企業員工,精通法律,熟悉本企業經營管理,便於代理。同時,企業法律顧問代為仲裁和訴訟又可節約企業管理費用。如企業未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聘任法律顧問,可聘社會律師為代理人出庭。同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向代理人出具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期限等,並由委託人、受託人簽字;
二是由企業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證明其身份、職務並加蓋企業印章;
三是准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並交給代理人;
四是代理人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准備答辯書或答辯狀,並搜集相關證據。
2.庭審中的舉證、質證。首先,作為代理人的企業法律顧問或律師必須按時出庭。庭審是依法定程序進行的,代理人在與申訴人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中,切忌做無謂的辯解和爭論。首先,企業代理人負有舉證的義務,對自己的主張和列舉的事實必須用證據印證,並引用相關的法條說明自己的主張和事實的合法性,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如對某職工因曠工企業給予開除處分引起的爭議,應出具該職工曠工的證據,諸如考勤表、工資表、廠方通知其上班的通知書及證明已通知到本人等證據。在開除程序上,要出示會議研究的會議紀錄,並經職工代表會的決定等證據。庭審過程,實際上是對企業管理水平的檢驗,企業在管理活動中,應當做到依法管理、規范管理和精細化管理,稍有紕漏,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原因在於職工在勞動仲裁和訴訟中是弱者一方,勞動法律更傾向於關注弱者的利益。
3.仲裁後的履行和訴訟。勞動爭議經仲裁庭一次或數次開庭後即行裁決。企業收到仲裁決定書後,應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起訴,如無異議,仲裁決定在十五日後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企業應當自覺主動履行,以免久拖後引起對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給企業增加額外損失。如拖欠或欠發職工工資的,應按仲裁決定書載明的數額、期限給予補發;撤銷開除決定的,應在仲裁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恢復職工工作。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前的准備,如果企業作為原告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如果企業作為被告的,訴訟前的准備與仲裁前的准備大體相同,但應注意搜集新的證據,並進一步完善原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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