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
Ⅰ 夫妻財產協議,怎麼表述財產全部歸女方
夫妻離婚協議怎樣表述財產全部歸女方?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有:闡明財產如何分割或全部歸女方的條款雙方簽字按手印就生效了
Ⅱ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如果不公正,雙方簽字能有效嗎
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可以加強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是有效的。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經過公證後,更具法律效力。
(2)夫妻財產協議擴展閱讀:
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注意事項:
(一)主體須合格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主體是特定的;
2、雙方當事人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雙方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財產約定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一種具有人身關系的協議,夫妻財產公證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願,應由夫妻雙方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他人不能代理。任何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財產約定都是無效的,因一方誤解而作的財產協議也無效。
(三)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必須是夫妻共同所得,或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婚後所得的財產,對於不屬於他們的財產無權約定。如對非法所得的財產約定無效,對屬於家庭其他成員所有的財產,未經授權也不得約定。
(四)約定的生效問題
一般情況下,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一經設立既具有法律效力,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成立並不當然引起協議生效。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只有在當事人締結婚姻以後才能生效。如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生效的前提須是當事人雙方締結婚約這一法律事實,協議成立在婚前但生效則在結婚之後。
Ⅲ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範本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夫妻之間共同財產關系。下面為您詳細介紹夫妻共同財產制協議書的範文。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甲方:某某
,男,某年
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地方,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
乙方:某某,女,某年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與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記結婚。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現就雙方財產做如下約定:
1、
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具體包括住房(位置、房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權(詳細說明)以及其它財產(應一一說明);
2、甲方婚後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購買的、並於xxxx年xx月xx日產權登記的[房地產權證編號:x房地x字(xxxx)第xxxx號]、位於x市x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的權屬約定如下:x市x區xx路xxx弄xx號xx室房屋歸甲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具體補充說明,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夫妻一方給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實無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5、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依據法說清楚的按夫妻共有處理。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Ⅳ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從專業角度看,你的這份《協議書》實質上是兩部分內容: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兩部分。
關於問題一,屬於夫妻財產約定。我國法律默認夫妻財產是婚前所得個人所有,婚後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購買並登記在男方名下,默認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盡管《協議書》中約定房子歸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內只能理解為男方贈與給女方的合同,盡管在法律上有約束力,但僅為理論上,因為贈與在過戶之前是可以隨時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證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將房屋所有人變為自己,起碼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關於問題二,屬於夫妻財產約定。有無歧義意義不大,一方面是因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一方面是因為《協議書》中的約定與法律默認的情況吻合,所以沒有意義。
關於問題三,屬於離婚財產分配。第一,不違背離婚自由。離婚自由和離婚財產分配是兩回事,夫妻雙方的協議不能限制離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僅僅是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無效,協議其他約定不受影響。第二,《協議書》中第6條其餘「凈身出戶」的約定,是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對於這種離婚很早之前就達成的財產分配協議的效力問題,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觀點,建議你查詢你當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內部的審判指導意見,確定當地法院的效力,當然這也沒有多少意義,因為隨著時間改變,法院的審判思路也可能會改變,而且將來的離婚訴訟不一定就發生在現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對凈身出戶條款報太大希望。
關於問題四,有效力。公證的意義只是證明力更強,或者說沒有相反證據就認可公證的結果,公證的結果在出現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協議書》的關鍵在於凈身出戶條款有沒有效力,而不是該協議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證意義不大。
另外,你們的第5條其實存在漏洞。第5條屬於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夫妻債務個人所有,法律默認夫妻債務共同所有,所以將來在實踐中,一定要確保第三人知曉你們是夫妻債務個人所有。例如,假設男方向第三人借錢,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條中寫上夫妻債務個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錢,你事後知道,一定要給第三人打錄音電話或者發傳真,告知其你們的債務個人所有,否則這條不會有多少作用的。
最後,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協議能保證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決定要離婚,在向男方攤牌前要提前准備。祝福你們白頭偕老。
Ⅳ 婚後關系財產協議簽署
婚後雙方簽署這樣的財產協議,需要經過公證才有法律效力的。
Ⅵ 婚內財產協議書範本
協議有效,不用去公證。
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託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6)夫妻財產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Ⅶ 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