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
㈠ 合同文件PPP摸式是什麼
PPP模式即—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㈡ ppp合同適合合同法嗎
現有爭議
(一)理論上的爭議
主要集中在關於PPP合同法律性質的探討上,並根據合同法律性質的不同認定來選擇相應的爭議解決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主張PPP合同為行政協議,其爭議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主要理由是,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簽訂合同的目的、基礎和合同內容的特殊性看,PPP合同符合行政協議的基本特徵:合同一方為行政機關、簽約系以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為目的、合同由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等。
二是認為應將其定性為民事合同,可通過調解、民事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相關爭議。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第一,從合同形成過程,PPP合同的訂立是在當事方通過平等協商基礎上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契約性、可談判性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徵。第二,從PPP合同的內容看,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達成一致的主要為民事事項。包括:項目出資、股權轉讓、服務質量與標准、收益取得方式、履約擔保、風險分擔、承諾與保障等。第三,PPP模式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合作方式,公私雙方並非公權主體與相對人的關系,並非處於隸屬狀態。從其推廣的目的來看,政府是希望利用社會資本在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優勢,提升行政管理的效能,因此,制度設計上需要更多地考慮如何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以及如何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三是認為PPP合同為復合型法律關系,兼具民事性質和行政性質,應結合具體爭議類型採取不同的爭議解決機制。主要理由是從PPP合同的內容看,既有政府及社會資本平等協商達成的大部分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但其中也有賦予政府單方解除權、單方定價權等內容,部分涉及特許經營項目的PPP合同還具有行政許可的內容。因此,不能簡單地將PPP合同定性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協議。
(二)制度上的爭議
在規則層面,因為沒有專門的法律對PPP合同的性質及爭議解決作出規定,業內通常從兩個角度給PPP的爭議解決尋找法源:1.認為PPP本質上屬於行政許可,應該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特許經營協議的相應規定,以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認為PPP從行為性質上屬於政府向社會資本采購公共服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構成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應該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第43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既然PPP合同屬於民事合同,亦應可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但在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文件中,都一致認可PPP合同的民事屬性,並明確規定可以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發改委2014年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在編制原則中明確強調依照合同法擬定;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體,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建立互惠合作關系,通過合同條款約定並保障權利義務。財政部2016年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徵求意見稿)》也寫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公平競爭的原則,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受平等保護;同時要求合同中需有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機制。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發布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刻意迴避了關於PPP合同屬性的爭論,但在爭議解決章節中還是採納了兩分法的理念,即社會資本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其他PPP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爭議採用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事實上認可了PPP合同兼具民事性和行政性雙重屬性。
(三)實踐中的爭議
在仲裁中,只要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一般都會作為民事合同進行審理。
在訴訟中,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出台前,實務中雖有將PPP合同認定為行政糾紛的判例,但絕大多數判例將PPP合同爭議認定為民事糾紛。在裁判理由方面,主要有兩種思路:其一,不討論PPP合同的性質是民事性質還是行政性質,只需判斷該爭議是否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相關,即應當結合爭議的具體內容及所針對的行為性質來認定,如果爭議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則應認定為行政性質;而如爭議與行政權力的行使沒有關系,則應按民事糾紛處理。其二,在個案中對PPP合同性質進行認定,並據此判斷爭議性質。如合同簽訂主體、內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約定都具有明顯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應認定為民事糾紛。
㈢ 如果ppp項目社會資本方也是施工方,其施工合同如何簽訂在住建局備案
若是兩標並一標招標直接簽合同,即PPP招標就是施工招標的話,項目公司是本項目的建設單位即業主方,則施工合同包含在PPP合同內。
若是不成立PPP項目公司,施工單位和業主方簽施工合同就行,否則要走招標程序在簽訂施工合同PPP項目通常要求在當地成立PPP項目公司。
㈣ ppp合同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您好!是有爭議的,但是更接近於行政合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2015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六部委25號令第51條規定「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上述司法解釋和規定,似乎已將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界定為行政合同。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㈤ PPP項目合同中的「融資交割」的意思
根據財政部《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金〔2〇14〕156號)及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合同指南(試行)》的規定,完成 融資交割通常是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目的簽署並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並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㈥ ppp項目協議的付費公式與實施方案不一致違反了哪些法律依據
ppp項目付費公式在ppp項目實施方案中都有明確規定,實施方案是PPP項目招標的基礎文件,重要內容不能違背。ppp項目協議如果背離了實施方案,協議無效。
招投標法: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㈦ PPP項目中施工合同如何簽訂
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與建設單位即通常所謂「甲方」簽訂專業承包合同的版施工單位,不需要也不應權當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相同內容的分承包合同。所謂「甲指分包」(甲方指定的分承包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而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施工單位不是「甲指分包」,而是專業承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之間不是總分與分包的合同從屬關系,而是合同平行關系,兩者是相互獨立的。但是,由於兩者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交集,應當就建設工程的相關事項簽訂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但不是承包合同。
㈧ PPP是什麼協議它有什麼用。在什麼層工作
PP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PPP是以市場競爭的方式提供服務,主要集中在純公共領域、准公共領域。PPP不僅是一種融資手段,還是一次體制機制變革,涉及行政體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
(8)ppp合同擴展閱讀:
規范有序推進PPP:
1、加強示範引領,優化資源配置激發市場活力
PPP一頭連著財政資金,一頭連著社會資本,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一模式已被全球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2、嚴守財政承受能力底線,堅決遏制隱性債務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指導意見》強調,要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嚴禁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嚴禁以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
在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方面,財政部明確要求,要統籌評估和控制PPP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每一年度從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PPP項目支出責任,不得超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