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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26:58

『壹』 股權代持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現就股權代持股權代持的以上困惑給一個解析,供大家參考。
一、哪些情形下需要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實務中發現,以下情形是股權代持協議簽訂頻率最高的情形:
1、身份原因不適合做股東,比如公務員不能從商;
2、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超過50人的有限公司就會考慮將部分股東的股權由其他股東代持。再如,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1〕50號)規定,「最大股東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因某一股東的持股超過40%的,那麼就會採用股權代持協議來解決。
3、提高股東會決策效率。為保持公司股權架構的穩定性,穩定入股對象,提升共同創業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管理決策的效率,避免因實際持股狀況變動而頻繁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4、規避同業競爭、競業限制。比如,國企高管人員不得投資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者相競爭的企業。負有保密義務的股東,投資設立其他與所任職企業相同的企業均可能使用股權代持方式來迴避解決。
5、法律意思淡薄、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嫌麻煩。尤其股權轉讓的受讓一方,認為受讓股權就是為了分紅的目的,加之,辦理股權轉讓程序繁瑣,只要能夠拿到應得的分紅,辦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無所謂,認為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就可以。

『貳』 股份代持究竟是什麼鬼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版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權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2)股份代持協議擴展閱讀:

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代持

『叄』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股份代持,由於實際出資人並未列於股東名冊,也無法通過股東會行駛股東權,相比直接持有股權,還是有一定風險。但仍是一種可行的方案。

(3)股份代持協議擴展閱讀: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

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

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肆』 別人股份想寫在我的名下,只是代持股份,不是法人,對我是否有影響簽訂代持股協議要注意哪些

有影響,你屬於股東,對外你就是股東,所以起訴或追責可能會找到你,簽訂代持協議主要寫明對外的責任由實際出資人承擔,但是這個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伍』 股權代持協議蓋什麼章

如果是法人代為持有,那蓋公司章或者合同章都可以的。這種協議,本來也只是雙方的君子協議。如果是雙方都是自然人,那公司就不要蓋章了,簽字生效即可。
股份代持中被代持方防範風險的措施:
(一)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範措施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風險的防範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的防範
(四)顯名股東債權人針對代持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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