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有效期
⑴ 合同中沒寫有效期,合同的有效期截止到什麼時候
合同沒有寫有效期,合同的有效期截止到合同甲乙雙方履行完合同約定的權力與義務後截止。一方違約,支付對方違約金後,合同截止;雙方同意終止合同,合同截止。否則,合同在法定的時間內永遠有效。
⑵ 協議有效期多少
協議有效期需要看具體的協議
如果雙方經協商可以達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則有效期限就此確定。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應根據合同類型查詢相關法律,看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法律對於特定合同在合同沒有規定有效期時會有明文規定,此時按法律規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沒有規定,那麼則依據不同合同類型的慣例確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為長時間則為多長時間。
⑶ 合同中的「有效期限 」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這份合同生效和廢止的時間長度。
一般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自某時開始至某時截止或者至簽字之日起到某時截止,還有約定是某個事項完成之日截止,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
有些合同雖然約定了有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項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一般要在合同中約定)。
我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法定無效、被撤銷以及自然終止三種,其中有效期屆滿的無效屬於合同自然終止一類。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過了有效期,就意味著其沒有了任何效力,當然,合同法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也就是說,在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應失效,但實際上仍然有發揮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諸如保密條款等後續義務的效力、以及事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效力等,這些實際上與合同有效期的含義形成了一定的沖突。
⑷ 合同沒有寫有效期是否可以隨時終止
1、合同沒有寫有效期的,如果不能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合同,但應該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2、《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六十二條(四)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4)協議有效期擴展閱讀:
合同的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普通條款,又稱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當事人對必要條款達成協議的,合同即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有3種:
①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
②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③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合同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
例如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合同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將合同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於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⑸ 協議書法律有效期
最長不超二十年!有的合同得看規定來算。 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內集團或容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 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⑹ 合同中的有效期限有什麼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6)協議有效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⑺ 合同沒有註明有效期,什麼時候失效
雙方可協商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協議有效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