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13:20
❶ 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有哪些謝謝
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可以參照專利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同樣是適用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將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許可權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並特別明確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
對於這里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第二部分案件管轄里提到,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收案范圍中5-7類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根據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為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1)當地專利糾紛的多少;(2)是否設有專利管理機關;(3)是否已經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經過搜索,你可以發現有目前已經有多個中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成為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管轄了,例如: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武威市、張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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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二、侵權行為包括:1、未經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 2、假冒授權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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