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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遺產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08:08

⑴ 家庭遺產糾紛

關於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如果遺產佔有人不願分割遺產,訴訟是最有效方式,也能促使當事人分割遺產。如果一直拖著,耗時更耗力。

⑵ 家庭財產(遺產)糾紛

要想拿回你應得的,需要完成下列事項:

1、先證明你媽給你100萬的遺產存在。如果要想從你爸手裡要回屬於你的財產,首先要證明你媽給了你這筆遺產,且該遺產是你母親可以處分的,遺囑給你的。
2、需要證明你爸作為你的監護人,在管理你的財產的時候給花掉了。也就是說需要證明你爸負責管理你的這筆財產。
3、如果上述兩個事實能證明,可以要求你爸將你的財產歸還給你,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⑶ 關於家庭遺產糾紛

首先看死者有無立遺囑.
按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分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現在最主要的是房產證的名字是舅舅的,這是事實了/

⑷ 家庭遺產糾紛問題

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內女、父母。容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家庭遺產糾紛!跪求解決方案

家庭矛盾問來題,當然是最好是自自家人協商著解決,不過好像看提問者的描述,大伯比較不講理,那麼咱們就曲線救國通過法律途徑來規范他:
首先,要明確房屋權屬問題,房屋是你爺爺、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他們是房屋所有權人,有自由支配權,無論是生前贈與還是立遺囑繼承,給誰決定權都在他們手上,你大伯無權干涉;
其次關於繼承,如果老人立有遺囑,那麼就按照有效的遺囑繼承,譬如老人將全部遺產都給你父親都是可以的;如果沒有遺囑,那就是法定繼承,那麼配偶及兒女都是法定繼承人,你大伯是可以繼承到部分遺產的;

所以,你爺爺奶奶既然不願意讓你大伯繼承,建議現在就立下遺囑,寫明遺產繼承事宜。為了避免你大伯他們騷擾,可以留一部分給他們,並且規定他們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否則將修改遺囑,剝奪他們的繼承權。這樣看在錢的份上,估計他們不太敢胡來了。

⑹ 家庭財產糾紛

如何處理家庭共有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⑺ 家庭遺產糾紛事件

遺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傢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對國家所有資源或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 3、有關單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 4、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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