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07:59
❶ 如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❷ 勞動者可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除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者還可行使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合同約定的條件往往是臨時性、突發性事件,不可能預先預測,因此,本條所規定的30日不是指合同約定終止情形,而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其他主客觀原因的變化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對此,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過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若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根據《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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