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的侵權
① (攝影著作權)如果我巧合拍了一張跟某某攝影師幾乎一樣的照片,被告侵權怎麼辦
幾乎一樣,那但還是不一樣的,這就不構成侵權。
② 攝影改成繪畫侵權嗎
攝影改成美術作品(如繪畫)是侵權的。
具有獨創性的攝影作品,可形成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是其表達。
攝影改成繪畫的行為,已經運用了作品的表達,所以構成侵權。
③ 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權
攝影師和模特總是好搭檔,很多好的攝影作品都離不開好的攝影師和專業的模特。那麼,對於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權呢?這需要我們了解清楚,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權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不一定侵權。那要看這個模特是否是收費模特,如果攝影師向她支付了模特拍攝費,那麼這個模特的肖像權就自然轉移到攝影師身上了,只要不以盈利為目的,可以隨意發布她的照片,不會侵犯她的肖像權。如果攝影師和模特雙方都是免費拍攝的照片,那麼肖像權仍歸原模特所有,攝影師未經模特本人同意不可以發布她的照片。如果攝影師是收費的,是模特向攝影師支付了拍攝費用,那麼肖像權就歸雙方所有,但攝影師一方僅為有限使用權,也就是說攝影師只能把這些照片作為樣片、資料片內部使用或存檔,而不能向社會公眾公開。如果攝影師拍攝的是面對不特定人的新聞紀實照片,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照片是真實的,這樣的照片就不侵犯被拍攝人肖像權,可以公開發布。
④ 怎樣使用別人的攝影作品才不侵權
以下內容供參考: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⑤ 如果攝影作品侵權如何賠償呢
首先應當確定的是,侵權賠償數額應當能夠全面而充分地彌補權利人因被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主要方法有三種:
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
二是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三是法定賠償。
應當注意的是,適用這三種計算方法時,應將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列入賠償范圍,並與其他損失一並列入賠償數額。
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況下,應當對賠償數額予以確定,盡量不直接適用法定賠償方法。
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損失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許可使用費、稿酬、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等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二是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調查取證費、審計費、交通食宿費、訴訟材料印製費及其他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合理開支。
但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雖表面上適合了民法上的 「填平原則」,但經常發生的問題是即使兩方面的損失均滿打滿算,賠償額仍低得顯失公平,難以真正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及訴訟付出。
同時,使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付賠償與正常使用應支出的費用相差不大,也不足以起到懲戒侵權人的作用。
因此,更多的權利人在提起侵權訴訟時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以此確定侵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侵權責任,似無大礙,但以此確定侵權廣告主的賠償數額,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操作。
明白了嗎?以上內容挺詳細的了,如果不明白,可以在咨詢我們!
⑥ 攝影作品被侵權怎麼辦,侵犯著作權損失賠償如何計算
一、在攝影作品著作權歸屬發生爭議時,一般採取如下原則進行認定專:
1、膠片相機拍攝的攝屬影作品,以膠片作為認定依據。因為一個攝影作品,只有一個膠片;
2、數碼相機或者其他數碼攝影設備拍攝的攝影作品,以數據電子文件作為認定依據。如果爭議雙方均持有電子文件,則以電子文件屬性中的生成時間,生成方式來認定。並且,電子文件一般會表示拍攝設備的型號及拍攝時間。
二、作者對攝影作品擁有著作權。確定賠償額的方式以作者證明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者的獲利來確定賠償額。當依據上述辦法無法確定賠償額時,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等進行酌定。
⑦ 「引用」他人攝影作品是否侵權
其中包括:為評論、說明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他人作品。但是,在引用他人作品時必須要指明所引用作品的作者及出處,同時,在引用他人作品時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一般來講,對文學作品的引用必須簡短,引文僅可摘錄片斷,不能整段摘抄。
我國文化部1984年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作過較具體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40行或全詩的1/4,但古詩詞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1/10,但專題評論和古體詩詞除外。
對於攝影作品而言,由於不存在分割使用的情況,無法截取圖片的某一部分進行正常使用,所以在認定攝影作品的適當引用時存在一定的爭議。個人認為,在評論文章中引用他人攝影作品能否免責需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攝影作品的被引用應該不是攝影作品的通常使用方式。攝影作為一門視覺藝術,具有獨特的藝術表現力。從根本意義上來說,在文章中作為插圖,顯然不是其通常使用方式。比如,一位游記作家在介紹某風景名勝時,為呈現一個全方位、立體感性的認識,使用了一些風光攝影作品作為插圖。在這里,讀者其實主要是通過文字來了解所介紹地的風貌,插圖只是一個輔助手段,離開插圖,該文章也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在攝影評論文章中,照片也是用來更好地說明問題,也稱不上通常使用方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攝影作品似乎可以被當做合理引用的對象。當然,隨著時代的發展,對某一藝術形式的通常使用方式的概念界定也會與時俱進,不斷發展。
其次,對他人攝影作品的引用不得與其正常利用相沖突。與文字作品不同,攝影作品無法分割使用。攝影作品一旦出現在文章中,無論其尺寸大小,讀者對畫面內容都可以一目瞭然。而文字作品的片段被引用後,讀者還需要通過原作才能了解到全文內容,不會影響到被引文章作者的版權收入。文字作品的這種引用不會對正常的產品銷售產生影響,因此是被允許的。而攝影作品的被引用顯然與其正常利用產生了沖突,應該不是攝影師想看到的結果。
第三,還要看這種引用是否損害到攝影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讀圖時代,圖文並茂已經成為人們對出版物的合理期待,大量攝影作品作為插圖出現在文章中。如果把這種照片使用方式界定為適當引用,則會極大地損害到攝影師的合法利益,這種現象顯然不是立法者所鼓勵的。
以上三個條件其實就是國際上通用的判斷合理使用構成的三步檢驗標准,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也對此有明確表述。由此,筆者認為,在文藝評論中引用他人攝影作品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不應該構成合理使用。
此外,除了適當引用,立法者還規定了對他人作品進行個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方式,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何種情況下對攝影作品的使用屬於個人使用呢?最簡單的例子,學者在其個人博客中大量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消費者將購買的攝影作品復制若干張懸掛於居室內都可稱為個人使用,不存在侵權。一般來說,博客使用他人作品及個人復制並不能給使用者帶來直接經濟利益,此類使用的主觀目的往往出於個人興趣愛好,應該屬於個人使用的范疇。但如果博主在其博客中引進商業廣告,向廣告主收取費用,就超出了一般博客的意義,具有盈利性質。這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