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①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二條
舉例說明: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一天,但五天後,即進入侵權行為法施行後,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害方搶救無效死亡的損害後果。那麼該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損害後果出現在2010年7月1日以後,按現在的法律執行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九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③ 身份證信息涉嫌被他人冒用,應該去派出所怎麼辦
到當地派出所報警,身份證被人冒用,向值班民警提供具體的信息,協助其做好記錄,個人需要保留好報警回執單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擴展閱讀
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電話、網路、信件等方式向警方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信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④ 什麼條件構成侵犯隱私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4)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擴展閱讀: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當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尊重他人隱私,就要樹立隱私意識。明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破除我國傳統文化中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這類宣揚人格依附的陳舊觀念;不幹涉他人私人空間,不搬弄是非、揭人短處、擾人安寧;不因好奇而熱衷於打聽別人私事、傳播別人的秘密。我們要矯正不尊重他人隱私的若干陋習。
尊重他人隱私,需要強化責任和榮譽意識。個人隱私權里無不包含著兩種最忠實的守護——責任和榮譽。親人、朋友之間常常會分享一些個人秘密,這是基於彼此信任。此時,我們要承擔起對這份隱私的責任和信譽,這不但能保護自己的隱私,也是對他人隱私的保護和尊重。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隱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道德的呼喚,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國人大網
⑤ 為什麼承攬合同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4、35條
這是專門法和一般法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時同時出現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在侵權法中的相關規定是一般規定,而在後者則是特別規定。
侵權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還是應該優先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⑥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6)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⑦ 侵權責任法里根據第2條規定涉及性方面權利的有哪些內容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⑧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里,有生命權、健康權……等,沒有身體權,為什麼會沒有身體權,
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 對於身體權是否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也存在爭議。否定說主張,《民法通則》第98條只是規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此「健康權」可以涵蓋「身體權」,不需要將身體權單列。肯定說則認為,首先,《憲法》規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其次,《民法通則》雖沒有明文規定身體權,但是在第11 9條規定了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十問題的解釋》第1條便明確規定了身體權。由此可見,身體權也是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身體權指的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並能自由支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權利。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在實踐中,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常見於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的行為、不影響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對公民身體進行破壞的行為、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行為、對屍體的損害行為等,這足以說明健康權難以涵蓋身體權。再次,將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是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立法例。大陸法系具有代表意義的《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將身體權規定為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等人格權相並列的一種人格權,英美法上所謂的「人身傷害"也是指在侵權行為中,人的身體所遭受的傷害。最後,將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有利於人身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協調一致。
⑨ 1.黃先生應當向誰主張權利,為什麼2.對《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其他責任人」的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應當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主張權利,因為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的事情,與黃先生無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另外打官司去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⑩ 侵權責任法37條2款,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
有爭議的不會進入司法考試題目。但在實踐中是不能追償的,因為補充責任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組織者自身承擔的責任,而非替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