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協議
『壹』 聘用協議怎麼填
回答這個問題,聘用協議怎麼填?你按照表格的要求去填就可以了。
『貳』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勞動合同:
是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
用於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3、聘用協議書:
用於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二、特點不同:
1、勞動合同:
沒有適用范圍,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與勞動人進行合同簽訂。
2、勞務合同: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3、聘用協議書: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2)聘任協議擴展閱讀
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叄』 司機聘用協議
甲方:____乙方:____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簽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車輛等到任何損失,應照價賠償。
四、乙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各類資格證書(駕駛執照等)真實有效。
五、甲方給乙方的薪資待遇:試用期 個月,工資是 元/月+安全獎,試用期 個月過後,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間的報酬構成為:底薪( 元)+安全獎金+績效+年終獎+工齡工資。年終獎按公司績效情況而定。發薪日應_ 月份 日支付。
六、甲方車輛的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甲方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准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著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甲方簽字:____乙方簽字:____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肆』 聘用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第二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勞動合同而沒有聘用合同,往往把聘用合同的內容在勞動合同中作了約定,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勞動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聘用合同而沒有勞動合同,往往在聘用合同描述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聘用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四種情況:在機關、部分事業單位,由於職工與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所以這些單位與職工之間並不簽署勞動合同,而只簽署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按聘用合同約定進行人事仲裁處理。事實上合同的名稱並不能決定合同的內容,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只要其內容是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的,都可以作為勞動仲裁或訴訟的依據,並不會名稱不同而有嚴格的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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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雨夢悠悠 V3 | 教育工作者
擅長: 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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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有學者建議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圍繞這一問題各方意見較為對立。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准後方准辭職等。對於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自主決定的,管理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批准。在爭議處理問題上,事業單位發生的是人事爭議,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勞動合同關系發生的是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但現在兩種爭議的處理有融合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