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糾紛
① 如何處理家庭財產糾紛
如何處理家庭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② 法院受理家產糾紛問題嗎
國家行政機關對公民的權益進行侵害時,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行政機關不受理賠償申請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機關賠償損失,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有一定的程序
③ 家庭財產糾紛問題
補充回答:
1、如果健在:二老同意將房子過戶到二女婿名下的,大女兒真的沒有勝算了。除非將來二女兒和女婿將來嚴重侵犯二老或二老近親屬,二老撤銷贈與、收回房產重新分配。
2、「如果找到最初修縣城房子是大女兒出錢買的地的證據能否分得一點財產?」:可以要求二老返還出資和相應利息,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出資當初是借給二老的,有可能認定為大女兒無償贈與二老的,可能也麻煩,建議找二老問出資的事要求二老承認是借大女兒的,最好能寫下借條,實在不成可以錄音。
珍重,想開些,能要回多少算多少,自己的身體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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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我只從法律角度回答,至於說風俗、人情的事,沒法兒說得清應該不應該。
1、不管出嫁的、還是招婿入家的女兒:都對父母的遺產有相同的繼承權,這一點是肯定的。
2、這二套房子:
(1)如果大女兒能找到過戶到二女婿名下之前都是老爺爺名字的證據,還好辦些。如果找不到這樣的證據,房子已經過戶到二女婿名下,就是二女兒和二女婿的財產了。
(2)樓房和祖屋:是在老爺爺過世前過戶到二女婿名下的,還是在老爺爺過世後過戶到他名下的?
A、如果是在老爺爺在世時過戶到他名下的:有老爺爺和老奶奶的同意,過戶行為有效,視為二位老人將他們的財產無償贈與了二女兒及二女婿,大女兒沒有辦法了。不管是否符合人情,法律上的規定是:老人的財產,兩位老人可以自由決定贈予任何人,贈與二個女兒之外的兩姓旁人也可以。
B、如果是在老爺爺過世後過戶到他名下的:過戶行為違法,侵犯了大女兒的繼承權,大女兒可以在知道過戶到二女婿名下的事實後二年內到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過戶(也可以先到房管局要求撤銷變更登記到二女婿名下,房管局不予撤銷時再到法院起訴),收回房子重新分配:房子先分出一半歸老奶奶,剩下的一半老爺爺的遺囑有效的,全部由大女兒繼承;老爺爺的遺囑無效的,由老奶奶、二個女兒共同繼承。
3、「就是盡量不要大女心裡覺得憋屈。畢竟已經慪了10多年的氣了」:不管慪了多少年氣,不管有天大的憋屈,只要大女兒找不到證據,一樣解決不了問題。如果想得到遺產,就想辦法找證據;找不到證據時也不要再憋屈:好男不吃分家飯,好女不穿嫁時衣,靠自己的雙手吃飯,更硬氣些。
④ 家產糾紛問題
如果父母留有遺囑,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留下遺囑,由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法定繼承人,包括前妻和後妻所生育子女,對於遺產一般應均分,也可以不均分,由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多分。
具體你可以參閱《繼承法》。
⑤ 家庭財產發生糾紛,打官司一般應該怎麼分配
首先,要搞清楚那套舊房子(即戶主是你繼母的)是她自己的財產,還是她與你父親的共同財產(即是他們結婚後共同買的,還是她自己買的),如果是她自己的財產,那麼你是沒有權利干涉她賣房子的。如果是她與你父親的共同財產,你父親去世後,按照他的遺囑,舊房子是歸你繼母與你妹妹的,那麼房子的四分之一就是屬於你妹妹的,因此,你是可以干涉她賣房子的(因為,你妹妹尚未成年,你繼母的行為已經侵犯到了她的權益,你可以作為監護人替你妹妹干涉她的)。
其次,同樣要弄清楚的是,那套新房子,是你父親自己的財產,還是你父親與你繼母的共同財產呢?如果是你父親自己的財產,則按照他的遺囑,那套房子就是你的了。如果是你父親與你繼母的共同財產,則你只有權繼承你父親的那部分財產(即房子的一半),另一半房子是屬於你繼母的,你無權取得。
當然,以上問題的前提就是,你繼母也承認你父親生前有遺囑存在。因此,當務之急,是找到知道你父親立過口頭遺囑的證人,形成有效證據,以便以後萬一發生糾紛,可以對抗對方。
假如,你沒辦法證明你父親有遺囑,或者以後走上法庭後,法庭沒有認定的話(肯定是你證據不足證明遺囑的存在),那麼,你父親的財產會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即他的財產(房子的全部或一半,取決於房子是你父親自己的財產,還是和你繼母的共同財產),將在他的配偶(即你繼母)、他的子女(即你和你妹妹)、還有他的父母(即你奶奶)間平均分配。這樣的話,你分到的財產肯定會少的,所以,趕緊,找到證人證明你父親口頭遺囑的存在是最重要的。
希望對你會有幫助。
⑥ 家庭財產糾紛
如何處理家庭共有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⑦ 三代家產糾紛怎麼處理
關鍵問題是你奶奶在不在世?
如果你奶奶在世且你叔叔沒有妻子、兒女,則你三叔的賠償款應當歸奶奶繼承,因為你奶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此情形下,你將來可從你奶奶處代位繼承屬於你父親的那份。
如果你奶奶也不世且你叔叔沒有妻子、兒女,則你三叔的賠償款只能由你二叔繼承,你沒有份,將來也不能代位繼承。
樓上講得欠妥。
《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⑧ 家產糾紛
可以,只要沒有遺囑,子女都平等的享有有繼承權,但是你們可以向法院提供他們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據,這樣可能有助於你們
⑨ 家庭財產糾紛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滿生,男,27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被告:杜喜生,男,3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永生,男,4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海魚,女,21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海生、杜滿生因與被告杜喜生發生房產確權糾紛,向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杜海生、杜滿生訴稱:爭議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是第三人杜永生為全家人購買的,有宅基地使用證為憑。現被告杜喜生准備將此房據為己有。請求依法確認爭議房屋的產權為全家人共有。被告杜喜生辯稱:爭議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買下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證上寫明戶主是我。既然原告想爭此房產,我可以不要,但須物歸原主杜永生。第三人杜永生稱:被告杜喜生所辯屬實,因杜喜生身有殘疾,故我買下此房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他一人所有,並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平定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當事人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1977年去世後,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過,只留母親楊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滿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魚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買下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1986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 「宅基地使用征」,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記載,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87年楊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在此時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並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價款將爭議房產出租給鄰居盧維柱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提起確權訴訟。平定縣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購得爭議房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該房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杜永生在自己申辦的宅基地使用證上已經聲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是杜喜生、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五口人,這是杜永生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實屬自願轉讓。宅基地使用證是合法有效的證件,應當予以保護。以杜喜生為戶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辦了宅基地使用證後,已經對此房產進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對爭議財產的所有權,已合法轉讓給以杜喜生為戶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發生糾紛後,杜永生對自願轉讓產權的行為翻悔,私自塗改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事項,聲稱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規定,對杜永生的翻悔行為,不予支持。據此,平定縣人民法院於1994年7月18日判決:訟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屬杜喜生、杜滿生、杜海生、杜海魚及其母楊三妮五人共同所有。第一審宣判後,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間是准備以原價轉讓房屋。至今房產證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所有權已經合法轉讓與事實不符為由,向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查明:上訴人杜永生僅在1986年口頭答應過將爭議房產以原買價出賣給上訴人杜喜生,但雙方至今未交付房產和價款,也未辦理房屋買賣契稅及書面合同,房屋產權證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的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是指五口人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此房中居住過一段時間這一事實。一審認定的杜喜生將此房以1800元價出租給鄰居使用一節,事實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卻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後議定房屋出租價是900元。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宅基地使用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居民建築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房屋產權證書是確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據,其他證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證書確權的效力。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是不妥的。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分無償轉讓(即贈與)和有償轉讓(即買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一審判決既然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轉讓、又沒有查明受讓人有給付對價的事實,就應當對本案適用贈與房屋的規定。但是,房屋產權證書至今仍在上訴人杜永生手中。上訴人杜喜生和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等人雖在此房中居住過,卻並不是根據贈與合同佔有、使用該房屋。一審判決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過的事實,就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合法轉讓,於法不符。杜永生雖然口頭上說過要將此房以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給付的房價,更沒有實際將房產交付給杜喜生使用,卻收取了鄰居盧維柱交納的900元房租,這些事實都說明,爭議房屋的產權既沒有發生過無償的轉讓,也沒有發生過有償的轉讓,一直控制在產權人杜永生手中。據此,陽泉市中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於1994年11月9日判決: 一、撤銷平定縣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二、雙方所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歸杜永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