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
1. 政府招商引資怎樣簽約協議書
起草示範文本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1)簽約主體要合法
原則上,項目落地縣(市)、區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作為項目投資合作協議(主合同)的簽約主體,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涉及市政府承諾相關政策或協調相關事項的,由市政府同投資商簽訂框架合作協議。簽約過程中需重點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資合同替代土地出讓合同、特許專營合同等專門的政府合同;並且,招商引資合同與這些專門合同的相關條款內容要保持協調一致。
二是通常情況下,投資協議多由投資商母公司同政府簽訂,而項目實施多由在當地成立的項目公司負責,因此招商引資合同中要注意對投資商義務的包容性問題,即母公司所承諾的相關義務對其項目公司同樣要有約束力。
(2)政府承諾要合法
一是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不能超越許可權替代上級政府或者上級機關做出承諾(如土地供給、規費減免、稅收優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業單位提供服務(如水、電、氣、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諾協調,不能承諾包辦;
三是涉及投資商與第三方關系的,政府不宜輕易承諾兜底責任(如有些項目中政府承諾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有相鄰關系糾紛均由政府出面解決,保證不讓投資商承擔任何責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財政扶持政策和稅收減免、先征後返、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別,盡可能多用財政扶持政策,少用稅收優惠政策。
2.雙向約束原則
「雙向約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資活動中探索和總結出的一套較為有效的管理機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資項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各縣(市)、區、開發區對外簽訂的重大項目招商引資合同中,都把「雙向約束」機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具體合同條款予以落實,一方面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給予投資商各種優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嚴格約束投資商認真履行合同條款,落實項目投資和建設義務,兌現各項經濟指標承諾。實踐證明,在重大項目招商引資合同中全面落實「雙向約束」機制不僅是可行的,同時也是必需的。
3.可救濟性原則
就是一方面要確保所有合同條款的有效性,同時要保證在出現違約的情況下能夠通過訴訟、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從這個角度考慮,招商引資合同應盡量避免約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無法准確計量的指標。
(四)示範文本中《投資合作協議》相關重點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投資合作協議是示範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協議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協議,是由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與投資方簽訂的。該部分內容將著重從項目建設用地、項目扶持政策和雙向約束機制三個方面對其進行重點闡述。
1.項目建設用地
(1)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部令第21號)規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部令第39號)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根據上述規定,絕大多數情況下,投資項目(包括製造業項目、服務業以及其他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用地均需要通過招拍掛方式供地。因此,招商引資合同中一定要明確約定項目用地需按規定程序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不能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2)用地規模預審
在招商引資意向階段,縣(市)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提前介入。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結合投資情況、市場前景、產品工藝、稅收預期、用地預期及在本行業中的排名等,開展用地規模預審,由開發園區填寫《合肥市工業項目用地預審單》報市國土局審查,市國土局審查提出意見報市土委會領導審簽後,方可簽訂入園入區協議(也即投資合作協議)。入園入區協議中的相關規劃、產值(主營業務收入)、財稅約束條款應一並寫入土地出讓合同之中。用地規模預審作為項目用地(計劃)安排的依據,應根據項目建設周期及建設時序來統一規劃,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3)地價
地價問題是招商引資合同中的敏感內容。投資合作協議是在招投標工作實際開展之前簽訂的,這時最終供地價格沒有確定,而低於基準地價出讓土地甚至零地價供地都是違規的,因此示範文本中約定投資方應當通過招拍掛方式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工業(商業、住宅)用地,採用掛牌方式出讓的,掛牌價格不低於合肥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掛牌價格,具體的掛牌價格我們放在補充協議中表述,並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如投資方競買成功,投資方應及時與合肥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價款以成交價為准。這樣投資方必須通過競買、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對其成交價高於意向受讓價的部分,只能通過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決,不能直接通過減免出讓金或者直接退讓土地價款的方式處理。
(4)土地出讓價格的評估堅持依法合規的原則
商業自持部分與商業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評估地價時要分類評估、綜合評定。對商業自持部分的要結合業態類型分類評估。對商業自持部分在地價評估方法上可採取成本法,即有基準地價的地區不得低於基準地價,沒有基準地價的地區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出讓參考價、保留底價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決策確定。
(5)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措施
明確要求投資方所取得的項目建設用地只能用於本協議約定的項目建設,除非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並經過規劃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否則投資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包括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資、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等方式間接進行轉讓)。因情勢變更確需進行全部或部分轉讓的,受讓方只能為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示範文本雙向約束機制中還對此約定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退還已經兌現的扶持資金、取消尚未兌現的扶持政策直至收回土地等。實踐中,投資商直接轉讓土地的情況較少,多數情況下是通過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方式間接進行轉讓。
2. 政府的承諾或者政府的政策規定可不可以認為是政府跟老百姓之間的合同
現實是很缺現實的,如果你政府答應您的是不是很快就能辦到的,它是需要有一步一步的審批一步一步的程序的
3. 企業與政府可否簽訂協議
一般來說是可以的,因為比如行政合同就是政府可以簽署的范圍,一般涉及土地的出讓和政府購買等經濟類的合同。此時二者可以作為平等的主體簽署合同。
政府機關如果購銷辦公物品、辦公樓裝修,一樣可以成為民事主體(政府機關是法人),一樣需要簽訂經濟合同,一樣可以簽訂。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其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發文字型大小】中發[1984]27號 【頒布時間】1984年12月03日 【生效時間】1984年12月03日 ,所以黨政機關不允許經商辦企業。
(3)政府合同擴展閱讀:
企業與政府履行協議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作為企業,與政府簽訂合同時應當進行事前論證,充分調研。簽訂合同前,需查明是否存在與協議內容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策性規定等。如果存在且與協議內容相沖突,或者有相應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即使一方為政府,也需要嚴格遵守。
2、委託專業律師,進行風險評估。在簽訂合同前,委託專業律師,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具體評估風險種類、風險值系數、出現風險的原因、相應的防範方案等,由律師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這樣即使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問題,也能有條不紊的解決。
3、發生意外情況,尋求司法救濟。如果政府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經支付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作為政府,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屬於與企業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同樣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且合同未違反相應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那麼可以與企業協商解決。
4. 政府合同工
這個不一定,而且事實上,職場上,如果上司頻頻訓斥某個員工,那麼證明上司對這個員工抱有一定的期待,而且也原意培養員工,所以員工出錯後,會通過訓斥來指正
而那些被不聞不問的員工,往往是最先被淘汰的,就如同各大佬所說的小白兔員工
記住,愛之深恨之切,沒有那個人會無緣無故指責你
5. 政府聘員和政府合同工有區別嗎
政府聘員和臨時合同工的性質其實一樣,都是目前過於重視「身份、編制」的體制下,在行政和事業單位編制以外的一種畸形「身份」的人員。
事實上,政府聘員除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外,我們參與的工作和絕大部分普通公務員是一樣的。
政府雇員做得好,也必須經過政府統一組織的考試才能成為公務員或事業編制。相對來說,福利補貼待遇就沒有政府合同工好。
政府聘員不納入國家機關人員的正式編制序列,按勞動法交付「五金」,工資待遇也比正式人員低的多。
6. 企業有義務向政府部門提供合同嗎
如果政府部門是需要調查什麼的話,企業就有義務向政府部門提供合同,如果不是的話,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提供合同的。
7. 政府和個人如何簽定合同
我個人認為:
第一、關於您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兩個法律文件,一個是《民法總則》,另一個是《合同法》。
第二、在民法理論上,認為「人」的含義有多種,其中主要的包括兩類,一類叫「自然人」,每個活著的公民都是自然人,比如您和我;另一類叫「法人」,「法人」是虛擬的稱呼,主要指各類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法人都有一個「法定代表人」,這個法定代表人是個自然人,是個能吃飯能睡覺的活生生的人,一般由單位的一把手擔任。政府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就是一個「機關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法學上有這樣一句話,非常著名,您應該聽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的意思包括: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都是平等的,無論其有何種權力(或權利)、多少財富、何等地位等。因而,從法律角度來說,政府和個人之間簽訂合同,同政府機構之間簽訂合同沒有區別,同不同的人之間簽訂合同沒有區別。
第四.簽訂合同,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的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共有的一個理念就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至於簽訂合同的程序和效力問題,在《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五、以上是理論方面的論述。實際操作是這樣的:政府方面會派出一個相關負責人為代表,與個人談判,對是否簽訂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合同、合同條款如何約定等問題進行協商溝通;如果確定了合同內容,政府方面的代表會將合同內容向政府方面的主要領導請示;政府方面主要領導(一般是一把手的領導)同意後,雙方就可以簽訂合同了;個人要在合同落款處簽名、蓋個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政府方面要加蓋公章,並由政府主要領導或政府方面的代表簽名、蓋個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主要政府和個人這雙方完成了蓋章和簽字程序,合同就正式生效了。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