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合同
Ⅰ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什麼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生效條件,意思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還沒有成就時,合同效力暫時停止,不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開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並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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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應具備的條件有: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Ⅱ 關於附條件的合同
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
天下雨是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故不屬於條件。如果A改為如果明天天下雨,......,則明天是否會下雨不確定,就屬於條件。
C同理,人總會死的,人的死亡時確定會發生的,因此不屬於條件。
Ⅲ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區別
不一樣。
合同抄附件一般對合同正文補充說明的相關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