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服務合同
1. 一般勞務合同的範本
一般勞務合同的範本如圖
勞務合同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1)勞務服務合同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2. 勞務承包合同範本
勞務派遣合同為3方關系,用人單位(派遣方),勞動者,用工單位(接受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就你的薪金福利的分擔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合同與其他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且期限為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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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麼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4. 勞務型合同與服務型合同
勞務型合同與服務型合同
1、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2、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傢具製作等等。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發等等,勞動行為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3、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於民法調整的范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為:「勞務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於提供勞動服務而訂立的協議。」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僱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該類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活勞動服務)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有學者將該類勞務合同內容概括為以下諸多方面:委託、行紀、居間、保管、倉儲、運送(輸)、旅遊、演出、僱傭、銀行轉帳結算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於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主要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僱傭合同,在大多數國家它仍由民法來調整;對於僱傭合同中的另一種特例——勞動合同,由於它「以個人思想為背景的法律結構,在近代社會越來越不適應規范勞務契約之現實」,尤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進程的勞動契約時代,「合同的自由協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體現了政府幹預,其只在消除現實社會中難以實現的非實質性的平等,使經濟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受雇者或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因此乃產生具有社會意義之勞動契約法」。這樣,發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整。
綜上所述,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5. 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服務協議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服務協議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
但服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而服務協議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服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勞務服務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6. 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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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協議
№: 號
甲方(用工單位):
負責人:
地址:
乙方(派遣人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甲方與勞務派遣單位成都xx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書》(編號:XPQ- 號),甲乙雙方就乙方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相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一)甲方根據國家、成都市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書》的約定,依法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二)乙方在甲方與丙方約定的派遣期限內為甲方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工作內容為 。
二、勞動紀律和工作要求
(一)甲方告知乙方勞動紀律和工作要求。
(二)乙方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與工作職責相關的規章制度。
(三)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按照《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書》約定的程序將乙方退回:
1、甲方與丙方約定的派遣期限屆滿的;
2、乙方不符合上崗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5、乙方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7、乙方提供虛假的健康狀況、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工作經歷、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或情況的;
8、乙方與丙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甲方統一向丙方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乙方每月從丙方領取勞動報酬。
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一)甲方執行國家勞動標准,為乙方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乙方工傷、職業病、生育、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處理以及相關費用的實際承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書》的約定執行。
五、本協議為甲乙雙方在乙方與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之外所簽訂的獨立的附加協議,非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甲乙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中的條款同乙方與丙方所簽勞動合同中的條款不一致或相抵觸時,以該協議為准。本協議未約定的其他事項,按國家、成都市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丙方備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用工單位(蓋章) 派遣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監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