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
『壹』 短期工應該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短期用工,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也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屬於完成一定工作內任務為期限的容勞動合同。而不是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短期合同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貳』 三年合同算短期還是中長期呢
長期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
短期合同是指期限在1年以內的合同。它是按合同的期限所作的分類,「長期合同」的對稱。
三年合同算長期合同
『叄』 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的區別
一、公單位而言
1、長期合同試用期長,在較長的試用期內,更易了解員工能力,根性據考評再決定是否留用。短期反之;
2、長期合同更容易留用員工的心,讓員工放心在一個企業長期工作,短期反之;
3、長期合省得年年簽訂,兩次短期簽訂後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還不如簽訂相對長一點的合同;
4、長期合同過了試用期後在合同到期前解除,除了要支付經濟補償外,還要支付賠償金,短期的到期了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對員工而言
1、員工要辭職,都是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沒有區別,都可以離開;
2、合同期長,試用期長,在這么長的試用期內存在更多的不確定因素。過了試用期相對來說,長期合同對員工更有利。
三、如果勞方和資方都是公平、公正,盡職盡能,其實沒任何別。
『肆』 主動提簽短期合同(如2個月)的疑問
只要公司願意雙方可以簽訂2個月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你們可以簽訂為其兩個月的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不願意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則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前述的勞動合同終止的發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你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合同期滿,同時是你自願離職的,因此可以要求公司給你經濟補償,標準是你離職時工資的2個月工資。但是「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用人單位可能會藉此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而是你不願意簽訂合同。他就可以不給補償。
建議措施:建議你繼續與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合同,等拿到年終獎之後,在提前一個月向其提出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但同時要看你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的有違約金等條款,你應當比照你的違約成本和收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若非為這兩種條件而約定的違約金是違背國家法律的,是無效的,你就不用給違約金。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用,望你採納,謝謝。同時建議你自己仔細研讀一下《勞動合同法》。
『伍』 聘用合同按期限可分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長期合同、項目合同,它們怎麼來定義這些合同
被這傢伙忽悠慘了吧,他要麼就是文盲,要麼就是故意耍你。
『陸』 短期合同和永久合同對於員工離職有什麼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者如果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合同無區別;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有區別:
用人單位因:(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進行裁員的,對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優先留用。
其它方面沒有區別。
『柒』 什麼是短期勞動合同
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勞務收入超過800的部分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勞務收入的納稅額計算,不同於工資薪金的計算。
『捌』 長期合同跟短期合同有什麼區別嗎
主要看合同條款內容,如果合同條款內容有不公平的。去當地勞保局,會得到支持的。新勞動法:對員工的保護明顯強於以前,並明確規定了處罰條款。
如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員工隨時可以離職,連續簽訂二次勞動合同後,再簽就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員工證件的相關規定等 。請隨手採納,thank you^-^
『玖』 短期合同再簽問題。
您可以放心,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簽訂兩次合同後單位應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屬於第三種,
另外現在在正規場合已經沒有臨時工一說了。改叫合同工或者聘用工。
正式工現在叫「合同工」,每3年或5年一簽。
臨時工現在叫「臨時合同工」,每1年一簽。
工作一樣,但工資和代遇不同。
合同工是一年一年的簽合同、掙錢掙的很少~但是「領導」卻把你不當人一樣的使喚~讓你去干一些雜活!廉價的勞動力!
正式職工是正式聘用你~不用一年一年的簽合同~掙錢掙的很多~但是是自己給自己當「領導」很少有人幹活~指使合同工去幹活的人!領導重用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