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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21:39

㈠ 誰能論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您好,

一、兩者的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 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 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 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 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 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 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 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采 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 112 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 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 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 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 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中國 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 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 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 2 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 2 年, 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 1 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 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 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兩者的競合
概念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 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受害者既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特點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三個基本特點:
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二是, 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 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競合處理
中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 122 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 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並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後,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 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並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後,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㈡ 論產品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里規定的,就是指產品侵權責任。
有學者認為,產品侵權責任其實就是嚴格意義上西方的產品責任,只是我國理論和實踐中對於產品責任的理解既包括產品侵權責任也包括產品的合同責任。產品侵權責任理論最初的出現還是基於產品合同責任,即合同的相對人須負有產品的瑕疵保證義務(從開始的明示保證到後來的默示保證),但合同責任無法彌補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本身以外對於當事人原有利益的損害,故加害給付理論應運而生,但此理論無法解決缺陷產品造成合同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損失的救濟問題,這便出現侵權責任理論,即不以有合同關系為要件,只要受害人的利益損害而歸因於缺陷產品,那麼產品的提供者(生產者或銷售者)須負賠償責任。
二、產品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民生在商品進入流通領域之後。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標志是產品經過交易、轉讓等合同行為,由製造、生產者之手,中間可以經過若幹流通環節,即批發、銷售、倉儲、運輸等過程。因此,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總是與合同相關連,不存在沒有合同前提的產品侵權責任。
2、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缺陷造成的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侵權責任並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的自身損壞造成財產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的自身損壞造成財產以外的財產損害屬於合同糾紛的范疇,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3、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產品侵權責任的這一性質讓其與國家賠償責任、雇傭人賠償責任等相區別。所以,產品侵權責任是人對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任,即產品致人損害時,與該致害產品有關聯的人,即製造者、銷售者等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
4、產品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對於產品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學者有不同意見。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系參考了美國嚴格產品責任判例法及歐共體關於產品責任的指令。依美國嚴格產品責任判例法及歐共體關於產品責任的指令,對產品侵權責任均采無過錯侵權主義。從比較解釋學的角度,我國立法關於產品侵權責任的規定應解釋為嚴格責任。其次,按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責任受到損害的人可以向產品製造者提出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提出賠償損失,不管是誰的過錯,產品製造者、銷售者都應承擔責任,所以說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㈢ 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二、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海牙的《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了專門規定。為了適用該公約,它確定交通事故為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並與公路、向公眾開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權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關的事故。該公約原則上規定公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的法律為事故發生地國家的國內法。
2、涉外產品責任
(1)損害發生地所在國的法律在解決產品責任問題上仍起決定作用,這與通常所主張的侵權依侵權行為地法的規則是一致的。
(2)在確定產品責任的准據法時,強調了多種連結因素的重疊,這實際上強調了支配產品責任的准據法必須與有關產品責任具有聯系。
3、國際環境污染
海上侵權行為可歸納為三種情形:一是船舶碰撞,船舶與海上設施碰撞而發生的侵權行為;二是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三是因海上運輸致使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海上侵權行為有自己的特殊性,因為海上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不受任何國家國內法管轄的公海或被視為國家浮動領土的船舶內,傳統的侵權行為法原則的適用受到限制。這樣,對在公海上發生的碰撞或其他侵權行為,多主張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對在領海上發生的碰撞或其他侵權行為,一般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准;對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有的主張如船舶處於公海或某國領海,均適用船旗國法,有的主張發生在處於一國領海的船舶上的侵權行為的影響及於領海國利益時,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有的則主張對在處於一國領海的船舶上的發生的侵權行為一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4、國際空中侵權行為
5、國際經濟侵權
三、我國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實踐
《民法通則》第146條首先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這條規定對在中國領域外發生的侵權行為採用了「雙重可訴原則」。

㈣ 侵權行為的相關理論

無論英美法還是大陸法國家的立法(判例) 都有侵權行為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為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侵權案件提供了指導和准則, 也為我們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提供了依據。但它畢竟是一些法律規范, 並非是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界定。因此, 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 仍是我們學者的任務。總結中外學者關於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成果, 大致有三種學說: 分析以上學說, 可看出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存在著三個問題: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 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准, 因此, 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1) 故意、過失的存在; (2) 違法性的存在; (3) 損害的發生; (4) 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 8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 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 行為的不法性, 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中國更是學說林立。有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概括為6個:其中客觀要件四個:須是侵害他人的權利; 須有損害的發生; 行為須是違法; 在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主觀要件兩個:行為人須有侵權行為能力,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有五個要件:(1) 須有損害存在——損害要件; (2) 須損害系被控行為所致——因果關系要件; (3) 須加害行為違法——違法性要件; (4) 須行為之際有過失——過失要件; ( 5) 須加害人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要件;有四個要件的:損害; 行為的違法性; 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686~690)有三個要件的:(1)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非法行為, 在特定情況下, 行為人沒有過錯的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3) 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11 ]也有兩個要件的:(1)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2) 侵權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2、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 沒有嚴格地將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分開, 存在著概念混淆的現象。較為普遍的是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相混淆; 將侵權行為與侵權的歸責原則相混淆。
沒能形成一個包容所有侵權行為的屬概念。概念有「屬」與「種」之分。屬概念反映某類事物的共同性, 種概念反映該類事物中的每一個別事物的特殊性。種概念包括在屬概念之中。
侵權行為作為屬概念, 應當反映各類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 使人們根據這一概念, 能夠判斷、識別什麼是侵權行為; 還要求它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在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中, 所謂的違法行為說, 過錯行為說(甚至還有過錯說) , 賠償責任說, 這些學說中所稱的「違法」、「過錯」、「賠償」等, 它們之間誰也不能包容誰, 屬於並列關系, 形不成屬概念。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 能夠成為區別一事物與它事物的判斷依據, 而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很難做到這一點

㈤ 論述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800字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僅僅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免於承擔)

㈥ 論述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參考答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㈦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 與所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㈧ 論述侵權行為的特徵

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其特徵:(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2)侵權行為的對象是絕對權;(3)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是:(1)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2)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3)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㈨ 論侵權責任與兩種保險責任的關系

責任保險是一種以投保人將來會承擔的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所以實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投保人侵害了第三人的權利,此時投保人就是侵權人。在這一點上,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較為相似,即責任產生的原因都是侵權行為。所以有學者提出「責任保險為投保人所損害的人提供補償是以他能夠證明投保人的責任為條件的。
因此,這種保險在本質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得到證明之前,任何賠償均不得支付。」①可見,責任險是實現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的方式,其本身不能完全代替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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