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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18:19

①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

可以起訴離婚
起訴書訴訟請求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一個一半
事實理由:夫妻沒有感情啊,什麼時候判決離婚啊,但夫妻共同財產並未分割。財產明細,請求法院對財產進行分割啊什麼的。
其實能商量的話,你們協商就行,寫個協議,再公證一下

② 關於夫妻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處理,如何解決。

離婚後共同財產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可以通過法院判決分割。原則上是一人一半。
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 離婚後財產糾紛

作為曾經的夫妻,如果相互能夠好好協商,建議你應該按2014年你出賣的價格支付給她。
理由是你們離婚離婚協議中在2009年簽訂的,在男女雙方自願的狀態下簽訂下的離婚協議,本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時她就將產權過戶,也是合理的。但由於種種原因她沒有這樣做。
與此同時,如果你能看在原先夫妻的情份上,你在交付給她賣房款項時,還應該加付2014年至目前的賣房款項的利息。當然,是否要付或是否要求你付,那是你們兩人的事,如果她本就不打算讓你支付,你也可以不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④ 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怎麼辦

⑤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 第47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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