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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09:54:14

㈠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廢止後新的叫什麼

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布。

總理朱鎔基

二○○一年十月六日

序號:23

法規名稱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發布機關及日期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代替。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一樣嗎

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7年11月1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由國務院於1983年8月8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於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

㈢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四點規定: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3)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三)免稅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印花稅

㈣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風險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從事某項特定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或財產損失、自然破壞或損傷的可能性。一般風險應與盈利機會同時存在,假如某一種風險沒有出現或控製得當,減少甚至避免了損失,則承擔風險的一方就可能由此而取得效益,這就是風險效益原則。因此可見,在經濟活動中的風險越大,盈利機會越大。要害在於風險的防範措施。 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風險存在的客觀性 建築安裝工程一般具有投資多、建設工期長的特點。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買賣雙方最初的交易只憑圖紙,而從圖紙到成品,中間有著太多的不確定因素,它不僅有賴於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督等各個部門的工作質量,還與建材產品的好壞有直接關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進度控制、質量治理、計量支付的依據,施工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要按合同辦事,它融技術、經濟、法律及治理為一體,因此建築安裝工程將面臨很多在招、投標簽訂承包合同時,難以預料或不可能完全確定的問題,這種不確定性就是風險因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和承包商可能碰到的風險主要有:戰爭因素造成的政治風險:物價、稅收造成的經濟風險;合同條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條款風險以及由治理、技術而造成的其它風險。如何在業主和承包人之間分擔風險,是合同規定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防範措施 由於合同中的風險是業主和承包商分擔的,鑒於各自的位置不同,因此,所採取的措施、方法也各異。項目的每一個參加者對自己應承擔的風險應有預備和對策,並作為計劃的一部分。 1、業主對風險的防範措施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通過對投標人的工程經驗、施工設備、人員素質、目前施工任務的飲和程度及財務狀況進行預先審查,使那些只有通過審查、有足夠實力的承包商才能參加投標。這樣,就可以為隨後的招標、評標工作減少許多麻煩,為將來實施合同提供基礎保證。 (3)做好評標、決標工作。在投標時,有些投標人會人為地壓低報價。企圖在中標後以索賠或其他途徑彌補差額。因此,在評標時,應非凡注重對報價的綜合評審,不要一味地追求低報價。除非投標人能做出令人滿足的解釋,對那些報價明顯偏低的投標不要輕易接受。否則,將來承包商碰到財務困難時,假如業主給予援助使工程得以繼續進行,會導致工程成本增加;假如業主不給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到影響,甚至無法進行。這樣,對業主不利。 (4)聘用好的建理工程師進行工程監理。 (5)利用履約保函、滯留金等經濟手段,約束呈報承包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 2、承包商對風險的防範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的迴避 在招標文件中發現的可能招致的風險問題,有些可以在投標致函中明確提出來,例如,該項目的外部條件不足,究竟應由誰負責;業主指定分包商的價格確定和違約責任等等。有些則應在協商簽約階段,通過修改、補充合同中有關規定條款來解決,力求按對等權力和義務的原則與業主分清責任。非凡是支付條款,應該十分明確地規定支付的時間、貨幣和支付方法;對於延期付款應有延付期限、利息計算、超過期限的利率的增加等規定;對於簽訂合同後,由政府法令政策改變而引起的費用增加,可以要求業主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等。一般情況下,只要業主是誠意要求該工程項目順利建成,而且承包商的要求合理,業主是可以接受要求的。 (2)風險的分散 主要指把風險轉移和分散給分包商或聯營體的合夥人,這是承包商通常的轉移風險的方式。例如在分包工程時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項條款,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項合同條款,要求他們同樣提供履約保函、工程保險單以及扣留一部分滯留金,使分包商分擔相應的一部分風險。 另一種風險分散方法是,是將一部分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的辦法。雖然採取這一方法要支付一部分保險費用。但相對於風險損失而言則是很小的數額,而且在招標時,可以將保險費計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標文件中,都規定了保險的要求和范圍,如工程全保險、第三方責任險,如人身以外險等。 (3)控制風險損失 主要是在工程實施階段注重風險因素,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主要方法表現如下三個方面: 一、項目實施時加強成本控制,經常統計和考核直接費和間接費的使用;注重風險的發生和發展的徵兆,提出風險損失猜測,採取相應的必要措施;防止突破成本控制計劃,或組織風險的發生和擴大。 二、熟悉合同條款和保險條例,利用索賠控制損失。 三、密切注重政治經濟形式的變化及業主的支付能力和信譽。例如在某些建築材料大幅度漲價時,提前儲存一些物資;當業主多次拖延中期付款時,相應地放緩工程進度,適當控制投入材料的數量,減少佔用的流動資金。 (4)予留必要的風險費 這是最常用和簡單易行的減輕風險的方式。但是假如對每一種可能發生的風險都有增加報價的方式對付,那就不可能得標。風險本身據有意外性和隨意性,有些風險也不是提高報價就可以彌補的,所以,投標報價時,應適當考慮留有一定比例的風險費用。例如,假如工程承包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則可根據各種建築材料價格的浮動趨勢,以及工期長短和預付款的數量,制定定購物資的分批時間,僅對後期采購的材料適當增加漲價系數。對於工程量計算不準、外部條件估計不足,適當考慮不可預見系數。國外工程的風險費一般在4%-6%之間,這個系數可以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估價適當增加和減少。 3、業主、承包商共同努力,降低合同風險 對於工程項目,風險治理要求各個方面各個層次的項目治理者建立風險意識,重視風險問題,防患於未然,並在各個階段、各個環節上實施有效的風險控制,形成一個前後銜接的治理過程。風險治理的目的,並不是消滅風險,工程項目中大多數風險是不可能由項目治理者消滅或排除的,而是在於有預備的、理性的實施項目,減少風險的損失。各個施工合同的風險分擔比例會有不同,風險的分擔,應在合同中寫明,各種風險有合同的哪一方承擔,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合同風險的分擔,要有助於調動合同當事人的積極性,認真做好風險治理工作,從而降低成本,節約投資,公平合理的風險對業主和承包商都有利,業主得到合理的投標報價,承包商則可以更准確、穩妥地計劃工程施工,避免潛在的財務危機。但這種平衡關系,在實際工程中很難具體地、定量地評價和把握。根據風險治理理論,風險分擔得原則是合同雙方中,誰能更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某種風險,或者減少該風險引起的損失則就由誰承擔該風險。 雖然風險因素的存在、發生及產生的後果都具有不確定性,難以猜測、評估,但是也有一定的規律,業主和承包商都應重視歷史經驗數據,最大限度地佔有信息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尋求有效的防範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風險引起的損失。

㈤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是否還有效

截止至2019年9月,為無效的。

法規名稱為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發布機關及日期為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代替。

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5)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擴展閱讀: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合同工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應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主管部頒發的工期定額。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工期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改變。

2、工程結算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可實行施工圖預算或工程概算加簽證的結算辦法;也可以實行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干、按工程概算包乾和房屋建築平方米造價包乾等辦法。

3、承包合同應建立在科學可靠、切實可行的基礎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屬於專業性建築安裝工程,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承、發包雙方的責任作特殊的規定。

㈥ 建設單位A公司與施工單位B公司就某住宅小區工程簽訂了《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約定: 將工程

根據問題描述,A、B公司的做法均欠妥,缺少有效溝通協商。問題的焦點是保修期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究竟如何計算問題。

一、建設單位A公司:

1、「A公司在沒有經過施工方B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另請了第三方對工程做了修復,並據此將刺余的40萬元保修金支付給了第三方」。——A公司做法欠妥。

2、遇到問題應主動耐心友好協商尋求最佳解決辦法。施工單位不予回應保修,A公司可另行安排他人維修。A公司最佳的辦法是:書面通知B公司前來維修,告知如不前來維修或協商確認是否屬保修期等等,則A公司自行安排第三方維修並扣除B公司的保修金支付給第三方。這樣,B公司收到書面通知後,一般會有回應的!這樣,一方面盡告知義務,另一方面保留書面證據。

3、至於是否屬於保修期問題,其實可雙方共同去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咨詢解決。

對於一方認為是保修期後的問題,另一方認為不是保修期的問題。當地主管部門明確屬於保修期,這就好辦了;如主管部門確認不屬於保修期,問題也有辦法解決的。這樣解決就簡單多了。

4、行業習慣做法:

(1)、通常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為准,無論有無發生過保修,如果過了合同規定保修期的時間,均表示保修期滿,建設單位付清施工單位保修金。當然,遇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友好協商解決。

(2)、無論保修期內外,建設單位通知維修,施工單位都應積極響應,及時去維修,只是可能會協商關於保修期外的維修費問題。

前只有北京市的地方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五十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5、摘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九條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

二、施工單位B公司:

1、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後,理應積極響應,及時維修,不得拒絕。至於是否屬保修期,可按前述辦法,雙方共同去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咨詢確認或友好協商解決。所以,直接拒絕維修的做法是錯誤的。

2、如經主管部門確認屬保修期,則無話可說,繼續履行保修義務;如經確認,不屬保修期,則雙方另行友好協商維修費用。

三、關於如何處理屋面維修後的保修問題?

——其實,這問題的根源主要在於設計採用的防水方法、防水材料與施工方法。

1、如果設計採用合理的防水方法,優質的防水材料,施工單位施工時合理施工,則基本可一勞永逸,不滲不漏。否則,等到發生滲漏後,再去維修,都很難處理得完美了。防患於未然便是最好的方法!

2、屋面維修後的保修問題,是一個比較令人頭疼的老大難問題,一般,雙方友好協商溝通,尋求最佳解決辦法才是好辦法,某些時候,其實,退一步海闊天高!

3、現實中,有的房地產公司為搶工期,嚴重壓縮工期,嚴令施工單位不顧冬雨時間的不合理施工時機,快速進行防水工程施工,自然給防水工程施工質量帶來一定的隱患。

㈦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印花稅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不含增值稅。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由立合同人負責繳納。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繳納印花稅的方法:
1、貼花法。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應稅憑證上,並在每枚稅票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
2、採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並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
3、按期匯總繳納法。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4、代扣代繳法。

㈧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㈨ 關於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印花稅屬於行為稅,如果簽訂的合同已註明金額,之後又沒有對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的,即使最終的金額比原先簽訂的金額多,這部分也是不需要補繳印花稅的。如所簽訂的合同是因特殊情況無法註明金額的,則需對實際發生金額補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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