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醫療
㈠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您好: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給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在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過錯。但是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醫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55條、第56條,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規定為患者提供了多元選擇途徑,方便患者索賠。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條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來牟利的行為敲響了警鍾。
中國法律保障計劃的朱靜濤律師指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㈡ 關於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適用中的幾個問題
作為對人的生命健康進行救治的醫務人員在對患者診療時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與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相關的規定主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條例第五章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賠償。可見條例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思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這項司法解釋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能產生等同於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效果。
㈢ 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確立了哪幾種歸責原則分別的各種情況下使用
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並不了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侵權責任法醫療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應的診療義務」主要是指診療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此外,醫務人員還有通過謹慎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判斷是否盡到診療義務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診療水平為參照。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上述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㈣ 侵權責任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的區別
侵權抄責任法是2009年由全國人大常襲委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2002年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性質。法律效力高於條例,二者規定不同的地方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年代久遠,很多內容已經過時,且並非所有的醫療糾紛都會構成醫療事故。新的醫療糾紛法規正在制定當中,很快會出台。
㈤ 醫療糾紛侵權責任法有哪些規定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法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
2、患者有損害結果。必須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確定性。
3、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直接、間接因果關系,一果多因。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有過錯。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醫生要注意
醫務人員有告知義務。
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的標准:能夠讓患者足以做出正當合理判斷所必須掌握的信息。即以不產生歧義為標准。
告知的內容:病情、措施(包括有無替代方法)、風險。
2、患者要注意
醫務人員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患者拒絕或放棄知情同意權,如放棄繼續診療的決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等,不能認定醫務人員侵害其知情同意權。
(3)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符合緊急醫療規范的情況下實施的醫療措施,造成患者出現一些不良後果,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法定情形下,醫療機構未履行緊急救治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注意義務的內容:
1、有義務具備相同時間、地域等客觀條件下醫務人員通常所應具備的醫學知識和技術。
2、有義務使用相同時間、地域等客觀條件下醫務人員在診療同類疾病時所使用的技術。
3、有義務在診療活動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斷。
㈥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在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在哪些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有損害,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等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侵權責任法醫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㈦ 侵權責任法對於醫療產品質量侵權有哪些規定
您好,
產品質量責任 醫療器械
在醫療糾紛中,導致醫患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多種多樣,諸如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的管理問題等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醫療器械或葯物等的質量問題引發的醫療糾紛也日益增多。
在醫療機構向患者出售葯物或者醫療器械時,應視為醫療機構扮演了產品銷售者的角色。根據《產品質量法》43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像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當然,應當說明的是,在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醫療糾紛中,應當進行具體的分析判斷有關責任的承擔問題。
一、如葯品或醫療器械等確系存在《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缺陷,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違反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則生產商與醫療機構應就此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屬於生產者的責任,而醫療機構賠償的,該機構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二、如果患方受損害的原因系因其未按照醫囑配合治療,如沒有進行適當的鍛煉或沒有按時服用而導致醫用產品的效用未能正常發揮時,應由患方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三、如果葯品或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是由於醫療機構未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未驗明產品合格標志或未檢查醫療器械質量檢驗報告書,而對患者使用了缺陷醫用產品,造成了損害後果,此時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醫方承擔。
㈧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醫療損害責任
1、規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規定了醫療產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3、規定關於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關於過度檢查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本條是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規定。
(8)侵權責任法醫療擴展閱讀:
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明顯採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採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
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㈨ 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方面的共有多少條
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方面的共有十一條。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