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租賃合同
A. 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寫長期合同有效嗎
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寫長期合同,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房屋租賃的期限最多為20年。超過20年的租賃期限約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B. 為什麼要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20年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為20年。房屋租賃合同也屬於租賃合同的一種,需要按照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長期租賃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C. 我買的房子寫的合同是長期租賃可以么
這個是不正常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可能是租賃,產權是歸你所有的,如果只是租賃,那麼產權就不是屬於你的,建議具體研究清楚合同內容,以免上當受騙。
D. 房屋租用協議里寫的是長期使用,在合同法里是否可以界定為不定期合同
如果租賃合同對租賃期限約定僅為長期使用的,當事人無法就租專賃期限補充約定的,視屬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但即使是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 長期土地租賃合同應該怎麼寫
土地租賃協議書土地租賃協議書土地租賃協議書土地租賃協議書 甲方甲方甲方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乙方乙方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賃范圍和用途 甲方將 所屬土地約 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租地面積以實際丈量為准)。 租地界址 乙方租賃土地的用途為 。 二、租賃期限、租賃金額及支付辦法: 1、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用該地的面積、金額:該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年租金為 ,合同期總租金為 元。 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納採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於每年的 月 日交納給甲方,先交後用 。 三、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租賃期限內,甲方不得將該土地再次出租給第三方使用。 3、租賃期內,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變動不會影響此協議的執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協議的執行。 四、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 2、乙方在承租期間,擁有該地的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經營策劃。 3、租賃期限內,乙方方不得將該土地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4、承租期滿乙方有意續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照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按日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響該協議的執行。否則,乙方有權拒付租金並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 章: 蓋 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F. 簽訂長期租房合同是否合法
簽訂長期租房合同是合法是。
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有以下的要件: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G. 房屋長期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房屋轉租合同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的剩餘年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