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協議
當然可以,只要簽署合同雙方自願,合同可以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解除。
B. 自行協商協議書和責任認定書
自行協商協議書是有責任雙方商議認定的。責任認定書是具有執法權的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用於解決糾紛,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
C. 補充協議需要雙方協商才能成立嗎
一、合同生效後又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范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4、補充協議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和必要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就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必要了。
二、補充協議的相關規定
1、《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2)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5)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對合同進行補充的方法應該按照順序進行,首先應由當事人進行協議補充,在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即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當事人經協商但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後一種方法對合同予以補充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而不是合同當事人。
D. 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
修改自行協商協議書,應該徵得對方同意,否則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
E. 雙方協商好就可以簽署協議
是的。
雙方協商一致,認可協議內容,就可以簽訂。
但是,必須注意一點,協議不能違背法律原則,不能侵害他人利益。否則,協議無效。
F. 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可以這樣寫:先寫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發生了什麼事,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把你們協商的結果寫上,今後再發生什麼情況都與對方無關,然後雙方簽字,按指紋也可以,每人各執一份這個處理協議書。
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如果因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這個協議書也可能會被推翻,所以建議律師起草一份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比較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