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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3 09:11:43

『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工商總局令第51號: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51 號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工商總局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問
遵循公平誠信原則 防範三類違法行為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新華社記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剛剛出台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回答提問時表示,辦法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旨在防範合同欺詐等三類突出違法行為,從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該辦法的依據及必要性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上述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主要依據《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2008年,上述規定被廢止,因而現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理既無法律法規級的規范,也無規章進行規范的狀態。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交易無所不在,與交易相伴的合同行為無所不在。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採用惡意串通、賄賂等手段簽訂合同;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依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並通過規章的實施,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問:辦法調整的范圍是什麼?

答:通過對合同活動的調查和研究,我們認識到,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類較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即合同欺詐;第二,利用合同,採用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

據此,辦法調整的范圍及主要內容也相應分成以上三個基本部分,並根據每類合同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制定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現實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現象,一方時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不能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樣的合同活動不僅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此,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我們確定並遵循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為基本原則。

問: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的合同違法行為,應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請問,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既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國現實的合同活動中,私權的濫用、甚至被惡意使用的情況比較突出,這種狀況干擾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壞合同公平,不僅導致合同糾紛頻繁發生,而且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對經濟秩序也造成惡劣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專司合同行為監管的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在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和採納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要求,對合同活動給予行政指導;另一方面,要依法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的合同違法行為給予監督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行為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行政處罰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合同民事活動。這種對合同民事活動的介入是為了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為了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社會公眾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

鑒於此,辦法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另一方面還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導」的規定。

問:針對有關單位與個人,為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於在合同中實施的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的上述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其性質也是惡劣的,應該被禁止。

因此,在辦法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此類行為,從事此類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貳』 工商管合同糾紛嗎

如果投訴,抄可以到工商分局的合襲同科進行投訴,他們會進行調節的。你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訴。

但是需要特別強調:
1、對方和你簽訂合同的,是否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法人單位簽訂協議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其出具授權,授權某人簽訂。
2、該合同是否已經履行一部分,這個履行是指對方的履行而不是自己的。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則無論對方履行與否,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則需要看是否有授權或者對方是否實際履行,如果有授權,和法定代表人簽署性質相同。如果沒有授權,但是對方履行了合同,則說明對方知曉並默認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不注意上述,對反則可能以員工私自以公司名義簽訂協議為由逃避責任,因為法人不可能時刻拿公章的,所以即使蓋了公章也沒有效的,必須授權書。

『叄』 合同欺詐工商局怎麼管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3)工商合同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終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肆』 合夥合同一定要到工商備案嗎

所謂的合夥合同就是入股協議,這個協議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是可以簽訂的,不回過不用通知工答商局,這是民事合同,如果沒有什麼特殊需求,直接公司章程規定內容即可。
合夥合同(partnership),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合同。合夥起源於家族共有,即兄弟不願分散財力,共同經營父親遺留的舊業,因此,合夥是一種古老的共同經營的方式。
《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夥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伍』 合同為什麼要去工商備案

合抄同備案審查,主要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
第一條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陸』 工商局合同制的,三年一簽合同

3年,4年,5年,都有,不過有些人好像不可以自己選的,有些人可以自己選要簽幾年。直接簽5年啦,反正要走的話都是提前一個月辭職。

『柒』 中共工商銀行合同櫃員和正式員工有什麼區別呢

中共工商銀行合同櫃員和正式工的區別:
正式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身職工,一直做到退休,福利也要好一些。
合同工:按一定年限簽合同,工資比正式工少,到時合同到期就得走。
合同工和正式工嚴格來說現在應該都是合同工,因為勞動法規定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只有達到一定標准才能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不過現在很多國有企業仍有這種區分。
正式工企業總覺得是自己人,可以培養,勞動合同期限比較長,在升職培訓等方面也有照顧,檔案也有企業統一管理,企業遇到關停並轉等情況以後也會優先照顧這些人。一般合同工一年一簽,且檔案多放於人才,有點類似於當年的臨時工,企業保障性不強。

『捌』 免費為你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屬於什麼合同

你說的這個問題,如果合同只有這一個內容,嚴格來說,屬於合同分類中的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實踐合同、要式合同。

『玖』 工商局監制購房合同樣本

實際上各地使用的大多是規范的地方性購房合同文本,原因是使合同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市房管局監制的購房合同文本,是以國家建設部和工商局的統一文本為依據的,但更適合當地使用,是規范的有效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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