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合同
㈠ 合同簽了,發現合同有問題怎麼辦
您好!這個需要看具體是什麼問題,根據問題大小可決定是否解除或變更專合同。
可變更合同在我屬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里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②脅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⑤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㈡ 合同問題!!!!!
這個是有沖突的,優先適用後面交貨地甲方倉庫。
你這個合同實際上約定了兩個互相矛盾的履行地,一個是在乙方所在地,一個是在甲方倉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一)凡按照合同規定實行代運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運部門辦理貨物托運手續,運雜費由需方負擔的,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按國家規定的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也是一種代運制,應以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合同標的為實物的,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就是產品所有權轉移的地點,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或者農副產品購銷合同,除供需雙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外,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合同履行地時,因交貨方式不同應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規定實行代運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運部門辦理貨物托運手續,運雜費由需方負擔的,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按國家規定的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也是一種代運制,應以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規定實行送貨制,但又不屬於國家規定送貨辦法范圍的,即由供方自備運輸工具送貨或者由供方將貨物交承運部門運送給需方,運雜費由供方負擔的,產品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規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標的物在產品提貨地交付,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㈢ 合同要注意哪些基本問題
您好,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節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准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於己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現在我們的一些涉外談判,往往是由外商一開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內容討論每項條款。這種作法會使我方在談判中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一方面由於思想准備不足,容易讓對方塞進一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遺漏一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擬好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方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並且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礎,對我方也有諸多不利,不僅要在翻譯內容上反復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上的意義,一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詞多義,弄不好就會造成麻煩,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中,我方應該爭取擬就合同談判的草稿。在此基礎上進行談判,形勢就會有利於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准備工作結合起來闡述。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我方琿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致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二)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雖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分和許可權范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迅速擴大。但是,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單位為了急於引進、輸出,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外國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
(三)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例如,我國南方某一城市與港商簽訂了一個出售礦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確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車,時間一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提貨車的型號,結果對方拉貨的車越來越大,我方明知吃虧,卻也無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稜兩兩,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爭議紛紛,扯皮不斷,甚至遺禍無窮。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此外,對合同中的一些關鍵詞句,一定要謹慎推敲,不能含糊遷就,有時僅一字之差,卻「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行保證書時,外商要求寫上「在發生受方取損失補償時,要先取得供方認可。」為保留或取消「認可」兩字,雙方展開了辯論,僵持了兩天,最後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棄了「認可」要求。因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認可」這一條,則供方銀行的《履約保證書》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如供方不認可,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賠的要求。《履約保證書》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成了騙取信任的一種形式。
(四)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
合同條款太籠統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引進一套化肥設備,合同有這樣一條:「
某管線採用不銹鋼材料「。沒有具體指明管線應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線只指管子,我方則認為包括其它,但由於合同沒能寫明,也無從交涉,干吃啞巴虧。
同時,也應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能前後出現矛盾。例如,我一企業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上述價格包括賣方裝到船艙的一切費用。」而在交貨條款中卻又出現了這樣的規定:「買方負擔裝船費用的1/2,憑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鑽空子。
(五) 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信式,要盡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採取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中對出現糾紛採用哪國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
㈣ 合同問題,求解決
有點問題,建議變更或者增加以下幾條內容:
一、乙方必須於xx月x日之前向甲方繳清租金。逾期,甲方有權解除租房合同,並向乙方每月按全年租金10%加收滯納金。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未經甲方同意的;
2、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合同期滿後,如乙方繼續租賃房屋,享有優先承租權,但應在xx月x日前告知甲方,雙方按當時市場價格協商確定租金,並簽訂租賃合同。逾期不作表示,視為放棄繼續承租,甲方有權向第三方出租。
四、甲方將房屋交給乙方後,乙方如欲裝修及修繕,須告知甲方裝修及修繕計劃,經甲方同意方可裝修及修繕,裝修及修繕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不再承租房屋,乙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主體架構。
五、如果甲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六、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
1、若甲方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甲方違約,應按全年租金10%賠償乙方違約金。
2、若乙方在甲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按全年租金10%賠償甲方違約金。
3、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應按全年租金20%支付違約金。如因此造成房屋損壞的,還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㈤ 合同問題嗎
在與客戶簽訂合同的時候,為了有效減少糾紛,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發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因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二)簽訂書面定金合同。簽訂書面定金合同是證明定金合同的存在,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發生,並且有利於糾紛發生後劃分責任,提供依據。合同雙方應對定金作出書面約定,特別要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時如何處理定金作出約定。(三)適當約定定金數額。使用定金必須掌握定金數額的有關法律規定,否則會造成部分定金的無效。(四)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時間、期限。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從實際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可以防止因交付期限約定不明確拖延交付定金和發生糾紛。(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將可能成為訴訟成敗的關鍵。無論是在定金合同還是在主合同履行中,相關的憑據、合同、提單等都可能在發生糾紛時成為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因此,要增強證據意識,隨時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
㈥ 合同問題
不行,因為現在才2012年,2010年借錢到現在才不到3年,你還不能跳的??
㈦ 合同問題!!
你好,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相關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如果沒有相關約定,若是業主一方的原因不想繼續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由於押金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性質,而公司一方又不存在過錯,因此通常押金可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