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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變更

發布時間: 2020-11-23 08:54:11

1. 合同變更的條件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一,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二,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三,合同中沒有上訴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序是:一,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二,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三,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日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2. 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該怎麼辦

現實問題

某公司與承包某小工廠的趙某訂立合同,約定由趙某為該公司訂做50套辦公桌,顏色為灰白色,一個月後由趙某及工廠員工將辦公桌送到公司並為公司安裝,公司先支付30%的預付款,餘款於送貨安裝完成後支付。但在合同訂立2天後,公司相關負責人電話告訴趙某,公司決定將部分辦公桌的顏色改為木質色,但是具體數量將會在幾天後告知。兩個星期後公司相關負責人仍未聯系趙某,趙某遂製作50套辦公桌送至公司,卻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負責人稱,已經說好要改部分辦公桌的顏色了,但是趙某竟然全部按照灰白色製作了,所以拒絕收貨。那麼,公司的拒絕理由成立嗎?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上述公司雖然表示欲變更合同的內容,但是未就變更內容與趙某達成一致,甚至變更的內容都是不明確的。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推定為雙方的合同未作變更,公司應當接受辦公桌並履行付款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 合同變更的手續有哪些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4. 什麼是合同變更,什麼是工程變更,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基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行為或法律規定,不改變合同主體而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現象。

工程變更指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監理人根據工程需要,下達指令對招標文件中的原設計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的在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變,統稱為工程變更。

2,用處不同:合同變更適用對象是合同,工程變更適用對象是工程項目。

3,變更內容不同:合同變更並非消滅原合同、設立新合同,而僅僅是在原合同繼續存續的基礎上對原合同某些權利義務的內容作出修改,學說認為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工程變更牽涉到廣泛的管理主題,如物料表管理,變更申請(ECR)及變更指令(ECO),售後服務,成本管理等。

(4)合同內容變更擴展閱讀:

工程變更種類:

1,立即變更: 當產品發生重大瑕疵,經追查後是某個關鍵零件的質量問題,為了不讓影響面擴大而採取的果斷措施。這種狀況存在於許多種產品,如運輸工具中的汽車、飛機,信息產品中的電腦與通訊設備,嚴重時不僅要處理倉庫及現場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時連賣出去的產品都還要設法更換零件。

2,用完變更:大部分的工程變更屬於這個種類,意思是說等到舊料用完後再使用新料。

3,某批變更:有些行業的工作程序非常嚴謹,如果工單的用料不同於標准料表中的內容時,必須通過申請的手續才能變更(雖然產品的標准料表並沒有變化)。

4,擇日變更:指的是以某個具體日期作為工程變更生效的時間指標。

5,累計生產數量變更: 有些以進口套件( KD,Knock Down ) 方式生產的產品, 為了有效控制 KD 件與 Local 件的相關設變,以產品的累計數量為控制變更生效的生產數量指標。

5. 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說明這個內容指的是什

主要是指合同裡面的全部條款或者某項條款的變更,其中分為依法雙方法律行為邊和依法單方法律行為變更。

(1)依雙方法律行為變更

合同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當然地可以依雙方法律行為發生,即《合同法》第五章規定的協議變更。

(2)依單方法律行為變更

其一,一方依己意變更合同內容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或不利後果,形成權的行使即為此種情形之著例,另外,如雙方在原合同中約定了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一方可以變更合同,則當此情形出現時,一方可直接依據合同約定單方變更合同條款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其二,一方依己意變更合同雖無法律支持,但在其執意變更時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例如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但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合同內容變更擴展閱讀

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變更蘊含著一個前提,即原合同關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關系不存在,則合同的變更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基礎。

2.合同內容發生非要素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

法定變更或裁判變更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此處變更的有效性專指依協議變更的情形,由於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合同變更首先應當具備明確性要求,其次,應當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6. 合同變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條、第78條)。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
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

7. 合同價款變更的原則與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上述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變更價款的程序是:

1、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

2、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3、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日起14天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時算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7)合同內容變更擴展閱讀:

既然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那麼,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這也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與訂立合同一樣,合同變更也要經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要約和承諾,雙方當事人就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以變更的內容取代原 合同內容,當事人則應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擬變更的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則視為原合同內容未變更。

為了減少合同變更引起的糾紛,《合同法》第7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當事人變更合同不但要協商一致,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 對變更合同的程序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變更後,變更的內容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無權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返還已完成的給付。另外,變更主合同部分內容的,其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從合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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